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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對如實告知存在僥幸心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07:04 理財周報
理財周報記者 蔡嵩婷/文 到底“如實告知”在保險理賠糾紛中占多大比例呢?據上海保監局8月信訪投訴統計顯示,75%的投訴在于理賠、退保、續保等合同爭議。雖然如董宏思、李光輝等訴諸法律的案件數量無法統計,但“如實告知”因其范圍之廣、涉及要素之多,的確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共同困擾。 “未如實告知”有兩種前提,一種是故意不如實告知或心存僥幸心理,這種投保人大多動機不良,已經發病或者有些前兆,想通過投保獲得額外利益。另一種是因為自身不知道或者其它客觀原因導致在“如實告知”上存在過失。 如果投保人屬于前者,故意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一旦理賠時查出,那么保險公司就會按未如實告知處理。太平人壽相關負責人周先生告訴記者,一旦確認為“未如實告知”,則會有三種處理辦法:最輕的結果也是免責,即拒賠。其次是解約,其它保障也將終止。對于情節嚴重者,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有權拒絕退還已繳納的保費。這對于身患重病的投保人而言反倒是得不償失。 對于并非故意帶病投保、騙保的消費者而言,購買保險的目的在于尋求保障,因此得到一份有效的保單是最重要的。怎么判斷什么情況應該告訴保險公司,什么情況無需告知呢?某保險公司理賠部負責人閻先生告訴記者:“一般而言,慢性病、難以痊愈的疾病以及可能造成多種并發癥的情況應該如實告知,例如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腎臟病、肝病。投保人如果不確定可以詢問代理人,如果擔心代理人意見不夠專業,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交書面說明。千萬不能怕麻煩,或是抱有僥幸心理。” “只要如實填寫這些內容,那么未來遇到如實告知糾紛的可能性非常小。”周先生這樣告訴記者。 莫對抽查體檢抱僥幸心理 一位投保人告訴本報記者,核保時保險公司只是抽查體檢,沒被抽查到肯定能通過核保,那么出險后也一定能得到理賠。 雖是一家之言,但卻是許多投保人的想法,正是保險公司采取抽查體檢的制度使投保人具有這種僥幸心理。為什么保險公司不全部體檢核查?既然是保險公司放棄了體檢核查機會,又為什么事后歸罪于投保人? 瑞福德健康險公司副總裁李良軍告訴本報記者:“體檢的費用一般在300-500元之間,如果對所有人進行體檢,那么保險公司的成本就會增加,而這些費用最終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由投保人來負擔。所以為了降低保險產品的價格,也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保險公司通常采取抽查,主要針對一些高風險的人,例如年齡偏大,生活習慣不好或是投保數額巨大的情況。” 業內資深人士王肇卿先生告訴記者,其所在保險公司曾遇到類似的情況。有人主動到公司購買年繳保費高達1000萬元人民幣的醫療保險。考慮到天價保額的高風險性,公司為該客戶進行了細致的體檢和身體狀況評估,歷時9個月。最終因風險問題以400萬元保費承保。“有人覺得保險公司就是為了賺保費,其實不然,面對高風險,保險公司一定會權衡利弊。” 閻先生對本報記者說:“有些病癥可以通過一些手段掩蓋,在體檢中無法得到真實情況。例如投保人可以在體檢前吃一些降壓藥,使得血壓在正常范圍內,就可以順利通過體檢。這種情況下,一旦核賠時如查出其高血壓病史,還是有可能遭遇拒賠。” 如實告知與不可抗辯 不可抗辯條款(Incontestable Clause)是國際壽險行業中的一項慣例。通俗地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一段時間內,通常為2年,也就是投保人按合同繳納保費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而進行抗辯,或者行使解約權。 但我國的保險法中并沒有該項規定。“如果中國的保險法中有這個規定,保險公司就不能對李光輝拒賠!”李光輝案代理律師張宏雷這樣對記者說。 今年早些時候,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和新浪網發布的調查結果顯示,52.9%的受訪者感覺保險理賠非常困難。而解放日報和復旦大學保險研究所發布的調查結果中指出,對于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環節,有過理賠經驗的被調查者中,只有21.34%的人表示滿意。 試想,如果引入不可抗辯條款,現行的“寬進嚴出”做法將變為“嚴進寬出”,爭議的時間點將從理賠階段前移到核保階段或是合同簽訂后的前兩年間。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有助于消除投保人“理賠難”的感覺,也可以督促保險公司進行事先的風險控制,杜絕一部分片面追求高保費的做法。 但這并不代表免除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只是保護了長期繳納保費者的利益。第一,繳費兩年內,帶病投保者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仍然具有解約權。第二,在合同簽訂的最初兩年內,保險公司仍然有權對被保險人的情況進行核實,一旦發現問題,也可以使用解約權。因此,對于那些已經患病,并希望通過購買保險立刻得到賠付的惡意詐騙者而言,該條例是不會予以保護的。 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相關業內人士都表示,不可抗辯條款是中國壽險行業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現在執行還有許多客觀條件不成熟。 張宏雷律師認為目前中國百姓的保險意識不強,投保人的道德風險高,目前帶病投保的例子非常多,如果再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則保險公司所要承受的風險就太高了。 而閻先生則認為,目前還沒有引入不可抗辯條款主要原因在于中國壽險業發展還不完善,相關的醫療體制也存在很多漏洞,所以造成企業無法在可使用解約權的兩年內,對投保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詳細地調查。 其實中國保險界、司法界、法律界人士早就意識到了這個問題。 2002年3月,作為當時中國保險界惟一的全國人大代表,時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的何靜芝提出修改《保險法》的議案,其中提到保險業應該承認“不可抗辯”條款。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四十條規定:“(無爭議條款的適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保險人未行使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但是合同已經終止的除外。” 2006年3月,李濱律師公開提出,目前各壽險公司的條款不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進行限制,屬于顯示公平的“問題條款”,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 如果保險法修訂中能加入該條款,必然會讓善意的投保人獲得更多保障,同時也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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