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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張車票引發的保險官司(2)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7:29 中國保險報
受益人是“乘客”還是“客運公司” 在本案中,王慧敏購買的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當然是她指定的人,如果沒有指定,按照《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向王慧敏的繼承人償付保險金。 乘客王慧敏與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本案從表面上看,王慧敏并沒有直接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而是與客運公司簽訂合同。但由于客運公司是中國人壽的保險兼業代理人,負責代收代繳客車票中2%的客運意外傷害保險費。實際上,客運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王慧敏與客運公司簽訂了合同,該行為的結果歸屬于被代理人中國人壽,認為王慧敏與中國人壽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法院的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幾點思考 保險合同當事人應自覺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在本案中,投保人已經履行了繳納保費的義務,一旦出現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償付義務,這是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更是保險合同的要求,如果沒有合法的抗辯理由,保險人就應該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取信于投保人,才能使保險業健康發展。 意外傷害保險應當獨立于旅客運輸合同 從2006年1月1日起,根據黑龍江省有關部門的規定,運輸部門使用新的客票,新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險金字樣的內容,保險費另行制作保險單,票面分別為1元、2元,保險金額分別為2萬元、4萬元,在售票時一并售給乘客。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正確的。因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于自愿保險,由旅客自愿決定是否購買,不能強迫。這種“捆綁銷售”的做法應該廢止,否則會引起誤解,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消費者要增強維權意識 在很多情況下,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維護自身權益十分艱難。但隨著我國法律的日趨完善,執法環境的日益改善,公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這種狀況會得到進一步改善。公民要想維護自身的權益,必須學法、懂法,正確運用法律。在本案中,袁軍用自己的行動為消費者樹立了榜樣,這種做法是應該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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