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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案例:一張車票引發的保險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7:29 中國保險報

  □王衛國 凌湄

  案情

  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軍的母親)從哈爾濱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號客運汽車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駕駛員操作失誤,在哈黑大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內的8名乘客當場死亡。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袁軍與哈北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哈北公司賠償袁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139566元,并已將款項支付給了袁軍。

  袁軍后來發現,其母親當時購買的客車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費。袁軍隨后找到中國人壽哈爾濱市動力支公司提出保險賠償。保險公司告訴袁軍此保險款項已支付給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險賠償金,同時讓袁軍去找哈北公司協調此事。袁軍與中國人壽多次協商未果,2006年初,袁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國人壽給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交通費1437元。

  法院判決

  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王慧敏在購買車票時就與客運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國人壽建立了旅客客運合同和保險合同關系,這一事實有客運公司在售票處《公路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須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為證。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袁某保險賠償金5萬元。但考慮到中國人壽已將此款實際支付給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應向袁軍支付訟爭的5萬元保險賠償金。

  案件評析

  車票上注明的“保險金”是“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還是“運輸責任險保險金”

  王慧敏當時購買的客車票中載明:票價139元,含旅客保險金、附加費等。售票單位哈爾濱公路客運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公司)在售票處懸掛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須知。須知上標明了保險對象:凡持有在哈爾濱客運總站所轄各站購買的有效車票,并乘坐公路客運部門營運客車的旅客均為被保險人,旅客如遭受意外傷害致死,給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險金5萬元;保險期間為,自旅客購票后在指定候車區域時起,至旅客達到車票載明或約定的旅程終點下車時止;保險費為基本票價中所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險金,各客運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統一繳到中國人壽并為旅客進行投保。通過上述事實完全可以判斷出王慧敏所購買的是意外傷害保險,而不是運輸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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