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玻璃期貨交割規定及流程
1.1 玻璃期貨交割的主要規定
1、玻璃期貨的基準交割品及替代品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平板玻璃》(GB 11614-2009)(以下簡稱“國標”)的5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
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國標規定的4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2m×2.44m)一等品,無升貼水。
2、玻璃期貨的交割單位與交割價格
玻璃期貨的交割單位:20噸。
玻璃期貨合約的交割基準價: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裸包出庫時的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玻璃期貨的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前10個交易日(含配對日)交易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
3、玻璃期貨的交割方式與交割地點
玻璃期貨的交割方式:期貨轉現貨、實物交割。
玻璃期貨交割的主要地點:設在江蘇、浙江、河北、山東、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廣東等省的指定商品交割廠庫。具體廠庫及升貼水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告。
4、玻璃期貨交割增值稅發票流轉與違約處理
玻璃期貨交割時由交割賣方向對應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
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7個交易日內,賣方應當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延遲1至10日(公歷日)的,賣方應當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10日(公歷日)仍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為拒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應當按貨款金額的17%支付違約金。
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7個交易日,買方仍未提供有關資料的,交易所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
1.2 玻璃期貨指定交割廠庫
玻璃期貨實行廠庫交割制度。
玻璃期貨指定交割廠庫(簡稱“廠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從事玻璃商品生產或貿易等經營業務的,為玻璃期貨合約實物交割提供貨物及相關服務的企業法人。
具備條件的玻璃生產經營業企業按照要求提供廠庫申請材料,由交易所按照審批程序,審核批準具有廠庫資格的企業名單并公告。
廠庫的權利:
(1)按交易所規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請標準倉單注冊權利;
(2)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3)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利;
(4)經交易所批準,指定指貨點;
(5)交易所交割細則和廠庫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廠庫的義務:
(1)遵守交易所交割細則、倉單管理辦法及廠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商品價格、產能、產量、庫存量等信息及有關情況;
(2)按標準倉單要求及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提供交割商品,并積極協助貨主安排出庫;
(3)對貨物質量與數量承擔全部責任;
(4)保守與商品交割有關的商業秘密;
(5)繳納交割擔保金作為廠庫履約義務的保證;
(6)保證用于期貨交割的商品優先辦理出庫;
(7)接受交易所組織和要求的自查、抽查和年審;
(8)配合并監督質檢取樣;
(9)監督管理提貨點交割業務,并對指定提貨點的交割行為負全部責任;
(10)按交易所要求,及時提供企業相關資料信息。
1.3 玻璃期貨交割費用
(1)玻璃期貨交割用汽車提貨的,裝到汽車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裝到汽車板后的一切費用由提貨方承擔;用船提貨的,提貨方需支付短駁費和碼頭使用費,收費方式及水平隨廠庫一并公告。
(2)玻璃期貨的出庫費用、交割手續費、倉儲費及檢驗費等標準由交易所公告。
1.4 玻璃期貨交割的主要流程
(一)玻璃倉單的注冊
1、玻璃倉單的注冊申請
玻璃期貨交割適用的是通用廠庫標準倉單,玻璃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序可以到倉單載明品種所在的交易所任一廠庫選擇提貨。
玻璃倉單按照注冊申請主體的不同,分為廠庫注冊申請的倉單與非廠庫注冊申請的倉單。
廠庫注冊倉單:廠庫按照要求向交易所出具不低于貨物價值100%的現金保證金或130%的銀行保函后,直接通過交易所倉單注冊注銷系統提交倉單注冊申請。
非廠庫注冊倉單: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與廠庫結清貨款等費用后,由廠庫通過交易所倉單注冊注銷系統提交倉單注冊申請。
玻璃廠庫倉單注冊流程
2、玻璃倉單的注冊管理
指定交割廠庫最遲應當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3個交易日的下午3時前提交倉單注冊申請。對于廠庫提交的支付保證方式等條件符合規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廠庫提出倉單注冊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予以注冊。
每個廠庫允許注冊倉單的最大數量,由交易所確定和調整。
當商品市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銀行履約保函、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的數額。
(二)玻璃倉單的注銷
1、玻璃倉單的有效期
玻璃期貨倉單的有效期為6個月。每年5月、11月第12個交易日(不含該日)之前注冊的玻璃倉單,應在當月的第15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
2、玻璃倉單的注銷
玻璃期貨倉單的注銷,是指倉單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會員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提貨手續的過程。
非期貨公司會員直接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客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
逾期未辦理玻璃倉單注銷手續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將其注銷,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
玻璃倉單注銷時,由交易所結算部門辦理倉單升貼水結算,交割部門開具《提貨通知單》。
(三)玻璃倉單的提貨與出庫
1、玻璃交割商品的提貨
玻璃期貨需要提貨的,交易所根據會員、客戶的申請及廠庫的具體情況,確定《提貨通知單》對應的商品。
自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貨通知單》持有人應當憑《提貨通知單》驗證密碼、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到廠庫辦理提貨手續、確認商品質量、確定運輸方式、預交各項費用。
玻璃《提貨通知單》持有人可根據玻璃廠庫公告信息選擇相應的規格、品級等,不涉及升貼水的,廠庫應予以滿足;涉及升貼水的,由雙方協商,自行結算。
2、玻璃交割商品的出庫
貨主辦理提貨手續時,應就發貨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庫時間與廠庫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廠庫按照交易所批準的日發貨速度發貨。
玻璃廠庫出貨時的日發貨速度:是指廠庫在24小時內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速度由交易所確定和調整。
多個貨主同時提貨時,廠庫可按貨主預約時間及辦理提貨手續的先后順序等合理安排發貨。
貨主可選擇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廠庫代為發運。貨主與廠庫辦妥提貨手續之日起,在3個日歷日內開始發貨,廠庫與貨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廠庫發貨完畢,無數量、質量責任,經廠庫申請,交易所退還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
3、玻璃商品的出庫驗收
玻璃出庫驗收包括重量驗收和質量驗收。
重量驗收:玻璃出庫時重量按標準厚度折算,重量驗收由提貨人與廠庫共同實施,以廠庫檢重為準,足量出庫。
玻璃每次提貨(指一張提貨單)的溢出數量不超過一個包裝單位(架),溢出重量由雙方自行結算,結算價格參考最近交割月交割結算價。
提貨人在貨物交收時應到交收地點監發,未到場監發的,視為對貨物重量沒有異議。
質量驗收:玻璃實行在線質量檢驗,沒有出廠檢驗環節,出庫時廠庫向貨主提供《質量合格證書》,廠庫須保證期貨商品的質量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標準。
4、玻璃商品出庫復檢
貨主對交割商品重量、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并預交復檢及相關費用。
重量、質量異議應在貨物出庫前提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確認出庫商品的重量或質量。
玻璃復檢對象為申請方提出質量異議的對應貨物。復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并公告,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復檢結果符合交割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復檢申請方承擔。復檢結果不符合交割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廠庫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廠庫與貨主協商處理。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廠庫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該品種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復檢不符合交割規定的商品數量×120%,對應的貨物歸廠庫所有。
玻璃廠庫倉單注銷及提貨流程
(四)期貨期貨轉現貨(期轉現)
期貨轉現貨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并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的行為。
1、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
2、買賣雙方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發布期轉現意向,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3、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在每個交易日的下午2時30分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期轉現審批手續。交易所批準后,對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頭寸按其約定的平倉價格平倉。
4、期轉現分為標準倉單期轉現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用非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責任。
5、期轉現申請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為平倉成功的期轉現買賣雙方辦理倉單過戶。
期貨轉現貨流程
(五)玻璃商品交割的違約處理
1、玻璃發貨與出庫環節的違約處理
廠庫或貨主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發貨計劃發貨或提貨的,雙方應及時協商并妥善調整發貨速度或發貨計劃,并且過錯方應付滯納金。滯納金額=5元/噸×按日發貨計劃應發未發或應提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因廠庫原因在約定的最后發貨日起5個日歷日內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發貨的,貨主可要求廠庫終止發貨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該品種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當廠庫發生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或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可動用廠庫提交的銀行履約保函、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予以清償。
因天氣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發貨或提貨時,廠庫和貨主不需支付賠償金。
2、交割違約處理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對應的守約方。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后,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另行處理。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者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二、玻璃期貨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2.1 保證金制度
玻璃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期貨合約價值的6%。
交易所根據玻璃期貨合約處于“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的不同時間段,執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證金標準。 隨著交割期限的臨近,保證金比例不斷提高。具體規定如下:
玻璃期貨合約保證金標準
品種 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 交割月份
上旬 中旬 下旬
玻璃 6% 6% 15% 25% 30%
2.2 漲跌停板制度
玻璃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4%。
新期貨合約上市當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期貨合約實際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
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市時,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方法與現有品種相同。
玻璃期貨合約出現連續同方向單邊市的風險控制措施
交易日 漲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證金標準 同方向單邊市情況
D1交易日 ±4% 6% 出現第1個單邊市
D2交易日 擴大50%,即±6% 提高50%,即9% 出現第2個單邊市
D3交易日 維持擴大后水平,即±6% 維持提高后水平,即9% 出現第3個單邊市
D4交易日 暫停交易一天,并決定D4交易日閉市后強制減倉或D5交易日采取相應風控措施
某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交易日累計漲(跌)幅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倍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累計漲(跌)幅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權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幅度不高于期貨合約當時適用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3倍。
2.3 限倉制度
玻璃期貨交易對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投機持倉按單邊計算實行限倉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場風險。
在玻璃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期間,對于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制統一規定如下:
某一期貨合約市場單邊持倉量(N) 期貨公司會員該合約單邊總持倉限倉比例(M)
玻璃 N≥20萬手 M≤25%
N<20萬手 不限倉
期貨公司會員持倉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新倉。
在玻璃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期間,對于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制(含跨期套利持倉)規定如下: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超過持倉限額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實行強行平倉。
進入交割月自然人客戶限倉為0。
2.4 大戶報告制度
玻璃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會員或者客戶持有某期貨合約數量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 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等情況。根據市場風險狀況,交易所可調整持倉報告水平。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并保證報告材料的真實性。
2.5 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反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定時,交易所對其違規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持倉予以平倉的強制措施。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2)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3)進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倉;
(4)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5)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6)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前先由會員自行平倉,除交易所特別規定的時限以外,一律為開市后至10時15分之前。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平倉完畢的,交易所按照規定程序執行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由于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剩余持倉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強行平倉,直至平倉完畢。因此發生的虧損由會員或者客戶承擔。
2.6 風險警示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對指定的會員高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發布風險提示函或者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1)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
(2)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
(3)會員資金異常;
(4)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5)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同或者客戶的投訴;
(6)會員涉及執法調查;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三、玻璃期貨套期保值管理
3.1 套期保值額度
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實行審批制,由交易所套期保值審核委員會審批。
從持倉月份上,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分為一般月份(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和臨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一個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從持倉方向上,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分為買入套期保值額度與賣出套期保值額度。
3.2 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
資格要求:申請玻璃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戶和非期貨公司會員必須具備與玻璃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格。
申請方式:客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申報)和非期貨公司會員,可以選擇以電子方式(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或紙質方式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請要求的相關材料。
申請時間: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申請應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前兩個月的第20個日歷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可以一次申請多個合約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應當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前兩個月的第1至第20個日歷日之間的交易日提出。
3.3 套期保值額度的審批
審核批準:對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交易所套期保值審核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主體資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歷史經宮狀況、資金等情況是否相適應進行審核,確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對于臨近交割月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交易所套期保值審核委員在申請截止日后的5個交易日內集中審批。按照會員或客戶的交易部位和數量、現貨經營狀況、對應期貨合約整體持倉情況、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廠庫庫存數量以及期現價格是否背離等,確定其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總量控制:全年各合約月份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3.4 套期保值額度的轉化
申請并獲批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會員或客戶,在進入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和交割月時,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按照批準的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執行,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未申請或未獲批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會員或客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在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和交割月份,按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與該合約同期限倉量取小的原則,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超出臨近交割月份同期限倉量部分,自動轉化為投機持倉。
3.5 套期保值額度的使用
建倉方式:獲批套保持倉額度的會員或客戶,可通過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保持倉,也可通過對歷史持倉確認的方式建立套保持倉。
建倉時間:獲批套保持倉額度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在套保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市前,按獲批的交易部位和額度建倉。規定期限內未建倉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額度使用:套期保值持倉額度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含該日)不得重復使用。
3.6 套期保值監管
交易所對會員或客戶的套保額度申請和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會員或客戶在進行套保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定行為的,交易所有權不受理其套保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保持倉額度。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和套保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會員或客戶套期保值持倉額度進行調整。
交易所強制減倉的,套期保值持倉與投機持倉適用相同原則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