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業務細則及有關規定
交易細則要點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
1、交易價格是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形成的價格。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賣出價和前一成交價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
2、交易指令分限價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量為1手,交易指令的報價只能在價格波動限制之內。
3、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備案制度。交易編碼是指會員和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分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和客戶交易編碼。
4、交易所按即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會員、客戶和社會公眾提供期貨交易信息,及時發布以下與交易有關的信息: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漲跌、最高買價、最低賣價、申買價、申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成交量、持倉量。會員、信息經營機構和公眾媒體以及個人,均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5、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白銀期貨合約活躍月份期貨公司會員的總成交量、總買賣持倉量,活躍月份非期貨公司會員的總成交量、總買賣持倉量和活躍月份前20名期貨公司會員的成交量、買賣持倉量。
結算細則要點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1、交易所在各存管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會員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2、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3、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4、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5、當每日收盤結束,若結算后的結算準備金小于最低余額的,會員必須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將資金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及時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則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風險控制管理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交割細則要點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1、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某一白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
2、交割商品:
交割商品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每一倉單的銀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塊形的商品組成。交割單位:30千克。交割銀錠的規格: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溢短和磅差:每張銀錠標準倉單溢短不超過±2千克,每塊銀錠磅差不超過±1克。
3、交割程序:
第一交割日: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第三交割日: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第四、五交割日: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4、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流轉程序:
(1)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2)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3)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4)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白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對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5、出庫與入庫
(1)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等。
(2)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3)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商品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交割倉庫驗收結果。
(4)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但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5)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各執一份),并妥善保管備查。
6、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1)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2)進口商品: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7、期貨轉現貨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的交換行為。交換的倉單可以是標準倉單也可以是非標準倉單,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期轉現僅適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種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期轉現的期限: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申請期轉現的期貨頭寸處理: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議價。
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