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菜籽油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實物交割包括標準倉單交割和期貨轉現貨。
第三條 客戶的實物交割須委托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交割結果由客戶承擔。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第四條 菜籽油期貨實行滾動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五條 交易所菜籽油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菜籽油指定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全文]
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2007年6月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菜籽油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菜籽油標準倉單(以下簡稱標準倉單)的管理,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流通和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菜籽油指定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及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全文]
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倉庫管理辦法
(2007年6月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菜籽油交割行為,保證菜籽油交割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菜籽油指定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菜籽油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提供倉儲等服務的經營組織。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交割倉庫進行管理,交割倉庫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全文]
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2007年6月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菜籽油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菜籽油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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