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菜籽油交割行為,保證菜籽油交割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菜籽油指定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菜籽油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提供倉儲等服務的經營組織。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交割倉庫進行管理,交割倉庫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 凈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 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六) 倉庫主要管理人員應有豐富的油脂倉儲管理經驗;
(七) 交通便利,有較強的進出裝卸能力;
(八) 具備儲存菜籽油的條件,設備完好,計量設備及樣品室符合規定要求;
(九) 具備交易所規定的菜籽油質量檢驗設備,具有菜籽油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人員;
(十) 有嚴格、完善的商品檢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一)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消防設施;
(十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割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 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 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交割倉庫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 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交易所對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 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 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定批準后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 交割倉庫申請標準倉單注冊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二) 交割倉庫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建立交割業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交割菜籽油的管理,辦理標準倉單業務,并將交割倉庫的授權書及授權人簽字報交易所備案;
(三) 繳納風險質押金;
(四) 交割倉庫須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規程或細則;
(五) 交割倉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六)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交割倉庫申請放棄交割倉庫資格, 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所審核批準。
第九條 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交割菜籽油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 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三) 按交易所規定清退風險質押金。
第十條 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交割倉庫。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按交易所規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請標準倉單注冊權;
(二)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細則》和《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 遵守《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 根據菜籽油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對用于期貨交割的菜籽油進行入庫驗收,按照交易所指定標準對入庫菜籽油進行抽樣和檢驗,檢驗結果合格的開具《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
(三)配合提貨方對提貨通知單中標明貨物進行抽樣;配合并監督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對交易所接受復議的菜籽油進行抽樣。
(四)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菜籽油,確保菜籽油安全;
(五) 按標準倉單要求及交易所的規則提供菜籽油,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菜籽油的運輸;
(六) 保守與菜籽油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七) 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八) 繳納風險質押金;
(九) 按交易所要求妥善保管菜籽油樣品;
(十)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發生可能涉及交割商品安全、訴訟等問題,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十一)《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細則》、《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和《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菜籽油入庫、菜籽油保管和菜籽油出庫。
第十四條 貨物入庫前,交割倉庫應保證儲油罐的清潔,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交割倉庫應保證用于期貨交割的菜籽油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交割菜籽油必須與非交割菜籽油分油罐儲存。轉基因菜籽油與非專基因菜籽油分油罐儲存。
第十六條 交割倉庫在入庫過程中,應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細則》和《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驗收貨物,按照交易所規定對入庫菜籽油進行抽樣和檢驗,合格的貨物入庫完畢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通報。協助并監督質檢機構對提出復議的貨物進行抽樣。
第十七條 交割倉庫必須對貨物實行掛牌管理,掛牌標識的內容應包括:1、儲貨性質(期貨交割);2、油罐編號;3、產品名稱;4、數量;5、類別(轉基因/非轉基因);6、入庫時間;7、產地。
第十八條 交割倉庫不得允許未出具《提貨通知單》的客戶進入倉庫查看儲存貨物、抽取樣品。
第十九條 樣品室的設立與管理:
交割倉庫必須建立庫存樣品陳列室。樣品室應避光,保持較低溫度。樣品室應明確責任人進行管理。
菜籽油樣品室必須做到每入一批交割商品對應一個樣品。樣品應存放在規定玻璃瓶內。每一樣品的數量不得少于1.0公斤。每一樣品必須有入庫客戶(或具有入庫客戶委托書的被委托人)和交割倉庫抽樣人員的簽字封口,未經交易所批準不得拆封。每個樣品的標簽必須標明所代表商品的品名、類別(轉基因/非轉基因)、產地、數量、油罐編號、入庫時間、抽檢時間、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及入庫客戶(或具有入庫客戶委托書的被委托人)簽名等。菜籽油樣品標簽還必須標明所代表商品的酸值、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水分和雜質等。樣品標簽不得涂改。樣品保存時間為貨物出庫后3個月。
交易所不定期對菜籽油樣品保管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交割倉庫應定期對交割菜籽油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時間為第一批交割貨物入油罐后每3個月一次,直至貨物出庫。檢驗結果應及時報交易所。
檢驗結果不符合出庫規定,交割倉庫應及時向交易所申請調換,交割倉庫應在交易所批準期限內調換完畢,調換差價和費用等由交割倉庫承擔。
第二十一條 菜籽油在保管期間,交割倉庫必須做好儲存記錄。
菜籽油儲存記錄內容包括:貨物入庫時間、儲存期間酸值、過氧化值等指標變化情況、出庫情況等。同時還應定期將庫存情況通報交易所交割部。
第二十二條 未經交易所同意,交割倉庫不得移動存放的交割菜籽油。
第二十三條 交割倉庫庫區應保持整潔,庫區消防設施和消防隊伍應健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貨物出庫時,交割倉庫負責辦理出庫手續,做好核對工作。
(一) 核對《提貨通知單》及其他提貨手續是否完備、真實、有效;
(二) 核對《提貨通知單》與之相對應的貨物是否完全相符;
(三) 核對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提貨手續。
第二十五條 交割倉庫必須指定專人向交易所通報菜籽油發運進度及發運方向等情況。
自菜籽油發運結束之日起五日內,交割倉庫應當向交易所報送菜籽油運輸的有關手續,包括:
(一) 發貨單位、收貨單位及地點;
(二) 承運單位證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交割業務的有關規定,制定并遵守期貨交割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交割倉庫必須對庫存交割菜籽油投保財產險,在交割菜籽油出庫前不得中斷保險。
第二十八條 交割倉庫必須對期貨交割菜籽油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對交割倉庫實行抽查和年審制度,并可要求交割倉庫進行自查。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財務狀況、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樣品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在自查、抽查和年審過程中,發現交割倉庫有違規等行為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禁止交割倉庫下列行為:
(一)擅自處理交割商品;
(二)與會員或客戶聯手,以虛占庫容等方式影響或企圖影響期貨市場價格;
(三)未取得檢驗結果或未完成入庫而申請注冊標準倉單;
(四)商品交割中濫行收費;
(五)蓄意刁難客戶,不配合交割貨物的出入庫;
(六)拒絕、阻撓交易所依法、依規監督檢查;
(七)弄虛作假,影響期貨交割業務正常進行;
(八)違反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交割倉庫應向交易所繳納風險質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風險質押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在《菜籽油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中明確。風險質押金利息歸倉庫所有,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計息一次。
第三十二條 由于交割倉庫的原因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交割倉庫及擔保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后,交易所有權對交割倉庫及其擔保單位進行追償。
第三十三條 交割倉庫應嚴格執行交易所對油罐的管理。對違犯者,交易所有權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或公告暫停其交割菜籽油入庫業務等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2007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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