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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將于8月1日啟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07:4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記者 鄭曉波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了《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詳見A10版)。《暫行辦法》明確,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暫行辦法》將于2007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來源則包括三個部分: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暫行辦法》明確,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入保障基金專戶。同時,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后續資金。《暫行辦法》還明確,若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經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后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暫行辦法》明確,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不過,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另外,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后,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就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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