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下一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可以參與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將另行制定。但初期,主要是進行風險管理,要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4月23日,基金、券商等機構參與股指期貨的規則正式出臺。
當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對自營和資產管理分別做了規定,其中券商自營在初期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而之前證監會在3月印發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在此次并沒有進行修改。
“下一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可以參與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將另行制定。但初期,主要是進行風險管理,要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對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在審慎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按照客戶的不同需求,參與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其中,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也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進行風險管理,減少資產凈值波動的風險。同時,由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具有客戶人數多的特點,監管規定上參考了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安排。
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不限于套期保值,以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需要,但其前提是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和做好風險控制,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投資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及責任承擔等事項。
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則原則上不得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因為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投資對象已指定,目前主要采取資產證券化形式。”前述有關負責人說。
《指引》還發揮了凈資本等風控指標的約束作用。要求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對已被股指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同時,根據買入和賣出股指期貨是否有效對沖市場風險,規定了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參與規模也有相應限制,《指引》要求,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貨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計算;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要求集合計劃在任一時點,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的20%。
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單一客戶或單一計劃在任一時點,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超過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或計劃資產凈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高流動性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