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參與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風險解析及政策建議
曲峰
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的結算,甚至參與交易都是國際期貨市場上的趨勢和常態。我國股指期貨市場已經開啟,可是對于商業銀行來說,雖覬覦已久,但目前仍然缺席。除了以傳統的保證金存管業務介入股指期貨業務以外,現行法律規定下,并沒有給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留下太多空間。
分級結算制度下的銀行法律地位
根據規定,中金所執行分級結算法律制度。分級結算制度借鑒了國外經驗,是期貨交易所重要的風險防范方法之一。股指期貨中交易法律關系與結算法律關系的分離,是分級結算制度的基礎。
特別結算會員是指資金實力雄厚、風險管理能力強且有能力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的銀行機構。
從法律關系來講,以特別結算會員參與股指期貨為例,存在三層法律關系,第一層級是交易會員與客戶之間;第二層級是交易會員與特別結算會員之間;第三層級是特別結算會員與交易所之間。作為特別結算會員的銀行僅代理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割,并從中獲得服務收入。但不得與客戶直接發生業務關系,也不得直接從事期貨交易。
對風險的擔憂
其實,早在2007年5月,曾由銀監會和證監會聯合制定《商業銀行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但目前商業銀行能否成為股指期貨特別結算會員“尚在商議之中”。
為何有如此的擔憂呢?源自監管層的謹慎態度,究其原因在于風險,特別是當股指期貨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則可能導致大范圍“穿倉、爆倉”等情形的出現,進而使得銀行面臨承擔“無限風險責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資本金。
對于風險的不同見解
筆者認為,系統性風險本是源自股票市場,并通過股指期貨傳導出來,也即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但是,即便市場風險無時不在、不可避免,它也沒有想象的那么可怕,更沒必要成為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結算業務的阻礙!
1.系統性風險概率較小
股指期貨是國際上成熟的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流動性強、透明度高、標準化等特點。自誕生以來,股指期貨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經受了歷次金融危機的考驗,沒有出現大的系統性風險。目前,股指期貨已發展成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期貨品種。
2.結算風險不同于交易風險
銀行作為特別結算會員,僅是參與結算業務,并不直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一方面,結算環節風險本身就小于交易風險,而且,中金所已有的多個前置風險防范制度已經減少了大部分風險,比如強行平倉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強行減倉制度等。另一方面,中金所現有風險控制管理等辦法中也有共同結算擔保資金制度,銀行作為特別結算會員的風險責任并非無限,除非直接參與股指期貨等衍生品的交易。
3.銀行本身建有風控機制
作為商業銀行本身,在風險管理上已有凈資本、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和內控機制等,甚至能夠承受和防控更為復雜的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敞口風險。因此,應對在場內交易的股指期貨應不在話下。
4.交易會員也有條件要求
以期貨公司作為交易會員,也是銀行代理結算的對手方,那么交易會員的信用風險也是銀行的主要風險,尤其是在交易會員違約的情況下。但實際上,諸如,分類評價結果達到C類以上、具有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凈資本要求等都是交易會員必備的條件。
綜上,市場風險雖然是衍生品交易中最為普遍、最為經常的風險,但是,交易所現行的交易規則和風險防范制度,已把市場風險考慮其中,并予以防范。即便是直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商業銀行,只要做好自身風控機制,其“無限風險責任”發生概率也似乎極小。
解決之策的個人見解
為解決上述風險,有觀點提出:“銀行可以成立子公司專門承擔股指期貨結算業務,并按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來承擔有限責任”。對此,筆者則有不同見解。首先,注冊公司需確定一系列繁瑣問題,比如,新注冊的子公司注冊資本多少比較合適;業務范圍如何界定;是否為金融機構;有無凈資本等指標要求;是否能夠符合特別結算會員的條件等等。其次,股指期貨是我國的首個金融期貨品種,不排除將來會有利率期貨等新品種,那么,銀行再參與其中時,是否還要再注冊一家公司?特別是銀行在從事多項、多筆場外交易時,是否也要單獨成立公司呢?顯然是不現實的!再有,即便是成立了公司,就能萬無一失嗎?以巴林銀行下屬的新加坡期貨公司來說,因內控機制缺失,不僅未能利用子公司實現風險隔離,也一夜之間讓巴林銀行宣布破產。所以,這一方法的可行性還值得商榷。
依筆者之見,另一種觀點則相對可行。即監管機構可根據銀行繳納的結算準備金數量來限制銀行的結算業務量,根據其代理的結算量對結算準備金進行動態管理,從而準確界定銀行承擔的風險,確保銀行承擔的風險可控。這樣,即使發生系統性風險,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也是有限的。另外,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也將控制銀行的結算風險向銀行的其他業務傳播。
最后,希望指引銀行的管理辦法能夠盡快出臺。
[作者為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