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期貨 > 股指期貨4月16日正式上市 > 正文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2)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3)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5)會員資金異常;(6)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6)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7)會員涉及司法調查;(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事項通知相關會員或者客戶,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內容予以保密。
客戶應當親自參加談話提醒,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后可以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事實。
交易所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者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發出《風險警示函》。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2)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3)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4)會員或者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由中金所供稿)
(本專欄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涉及業務規則的內容,請以正式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