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交易,可能面臨三類被強行平倉的不同情況。
(1)被強行平倉的一般情形。
投資者在進行股指期貨套保、套利或投機交易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面臨強行平倉風險:
A、交易保證金不足,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補足;
B、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平倉;
C、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D、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
E、交易所規定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2)從事套期保值交易時可能被強行平倉的特別情形。
投資者在套期保值交易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按《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強行平倉等措施:
A、會員或者客戶套期保值期貨持倉超過其相應的現貨資產配比要求;
B、會員或者客戶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超過該方向獲批套期保值額度;
C、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在不遲于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到期前5個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但逾期未申請;
D、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在套期保值額度內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
E、會員或者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者違反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
(3)結算會員被強行平倉可能對其客戶產生的影響。
當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補足的,交易所有權按相關規定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從強行平倉的相關規定來看,理論上存在投資者自身保證金充足、沒有超倉、市場沒有發生強制減倉等情形時,投資者持倉因所在期貨公司的原因而被強行平倉的情況。
一旦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那么強行平倉針對的是該會員該合約所有客戶持倉,而不區分套保客戶、套利客戶、投機客戶。如果套期保值或套利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行平倉,現貨市場的風險就無法規避。因此,投資者不僅要關注市場的行情變化,還要關注自己所在的期貨公司和結算會員的狀況。
當然,交易所的這一規定,目的在于促使會員在開市后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自行平倉。在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才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而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其平倉原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平倉結果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
(由中金所供稿)
(本專欄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涉及業務規則的內容,請以正式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