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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算價與平均價的對比
期貨交易每日以當日結算價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大宗鋼鐵電子交易以當日平均價實施結算。
每天交易時段內任意一個時刻的平均價是指中心某電子交易合同(標的)在該交易日該時刻以前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時,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價作為該日平均價。
即: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認為,期貨交易中的當日結算價等同于電子交易中的平均價。
二、交易時間的對比
期貨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遠期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和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9:15-9:25 為開盤申報時間,9 :25-9:30為開盤定價時間
掛牌電子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9:00-15:00
三、交易模式的對比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合約中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準、交割地點、交割月份等條款都被標準化的前提下,期貨價格通過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方式而產生的一種交易模式。
大宗鋼鐵電子交易可分為遠期交易、專場交易和掛牌電子交易。
遠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內容已經約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各自出價、競買競賣的交易。遠期交易模式下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允許轉讓。
專場交易是指針對特定地區或者特定商品,買賣雙方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的一種交易模式。
掛牌電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規定的可交易的鋼鐵產品范圍內,交易商通過中心掛牌電子交易系統發布買、賣要約(購銷合同),一旦要約被接受(成交)即簽訂不可撤銷和不可變更的電子合同,買賣雙方必須按合同條款進行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
四、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對比
期貨交易: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4%
大宗鋼鐵交易: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平均價±200元/噸
五、交易保證金對比
期貨交易:合約價值的5%,期貨公司在交易所的標準上增加2-3%,即8%
大宗鋼鐵交易:合約價值的20%
可見,期貨交易與電子盤交易相比,由于保證金比例較低,資金的占有量較少,大大增加了資金的流動性,這就更有利于進行大規模鋼材交易,也更能凸顯出期貨交易的杠桿作用。
六、保證金變動對比
期貨交易:以銅、鋁鋅為例
銅、鋁、鋅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銅、鋁、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X≤12萬 5%
12萬<X≤14萬 6.5%
14萬<X≤16萬8%
X>16萬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20%
大宗鋼鐵電子交易:
買方交易商分期付款和賣方交易商倉單擔保金
買方分期付款的付款標準及進度:
在合同簽訂時,按照訂貨金額的20%付款;
若發生平均價低于買方的訂貨價,交易商須在上述金額之外即時補足帳面價差;
交收日前倒數第三個交易日結算時,交易商對已簽訂的合同應付足全額訂貨款;之后合同簽訂時,付足全額訂貨款;
中心可根據行情變化調整付款標準和進度,交易商須按中心的要求即時足額支付貨款!
賣方倉單擔保金付款標準及進度:
在合同簽訂時,按銷貨金額的20%付款;
若發生平均價高于賣方的銷售價,交易商須在上述金額之外即時補足帳面價差;
交收日前倒數第三個交易日結算時,交易商須用倉單置換倉單擔保金,否則交易商對已簽訂的合同應以全額銷貨款作為倉單擔保金,之后合同簽訂時,付足全額銷貨款作為倉單擔保金;
中心可根據時常行情變化調整擔保金付款標準和進度,交易商須按中心的要求即時支付擔保金。
七、交易手續費對比
期貨交易:不高于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含風險準備金)
大宗鋼鐵交易:1元/噸
八、最小交割單位對比
期貨交易:25噸,即5手
大宗鋼鐵交易:10噸,即2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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