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昊
昨日,證監會[微博]通報了3起相關人員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案件,分別為光大保德信基金原基金經理錢某,上投摩根基金原基金經理歐某某,平安資產原投資管理人員張某某。同時據了解,2013年以來,證監會共受理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案件線索38件,案件已非個例。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即俗稱“老鼠倉”,為何“老鼠倉”事件屢禁不絕,愈演愈烈?目前,對于涉嫌“老鼠倉”事件的基金經理,基金公司第一反應是令其辭職,仿佛一旦基金經理辭職,基金公司就與其徹底擺脫關系,“老鼠倉”事件也變成了基金經理的個人事件。有數據顯示,今年前4個月基金高管、基金經理的離職數量已逼近去年全年的人數。
但基金公司很難徹底置身事外。首先是管理責任,基金經理并不能隨意買賣一只股票,先需研究員寫研究報告推薦,通過投決會后股票才能進入核心股票池中,基金經理下單也必須遵守相應買賣條件的限制,而這其中是否有故意拉升股價的行為,基金公司應有所判斷。
其次,在風險控制和風險教育方面工作是否到位。例如基金從業人員父母、配偶、子女等親屬股票賬戶都需要報備,交易時間手機要上交等等。近期爆出的匯豐晉信基金[微博]經理鐘小婧居然利用自己證券賬戶買賣股票,暴露了基金公司在風險教育方面的失職。
再次,契約精神缺位。基民和基金公司是合同法律關系,基金公司理應維護基民的利益,基金經理“老鼠倉”事件是侵權的行為,對基金資產造成損失,基金公司應站出來代表基民向基金經理索賠,基金公司應該去履行這個職責,但遺憾的是還沒有基金公司這樣做。
除了基金公司相關責任外,還有兩個因素:第一,雖然行政監管力度很大,但是司法責任追究脫節,起不到震懾碩鼠作用,此前涉案金額過10億的馬樂案一審判緩刑可見一斑,犯罪成本較低。第二,關于投資者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滯后,導致投資者索賠和維權舉步維艱,應完善相關民事賠償制度,畢竟“老鼠倉”對基民甚至股民的利益都造成損失。
不過,從近些年來眾多“老鼠倉”案件中看到,不少基金經理出身貧寒,苦讀十年謀得一份基金公司工作,一些誤入歧途的基金經理正值30多歲的年紀,也是上有老下有小,有些房貸尚未還清,就白白斷送了自己的職業生涯,其代價不可謂不大,因此“老鼠倉”案件頻發也需反思。
首先,基金經理炒股的問題。作為一個基金經理往往具有深厚的研究功底和投資經驗,而自己卻不能利用投資來盈利,這本身就是違背人性,僅僅靠道德和操作并不可行。雖然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經理投資時的報備制度,但這仍是偽命題,若基金經理自己買股票都虧,還有何能力管理基金?如果自己買的股票賺錢了,而管基金卻虧錢了,更是難以交代。不過基金經理可以炒股,總是進步,某種程度上減少“老鼠倉”行為的發生,不過未來還需進一步細化。
其次,關于“老鼠倉”界定的問題。從司法角度來看,雖然利用未公開信息,先買或同期買入股票成為判斷一個基金經理是否涉“老鼠倉”的關鍵所在,但所謂“老鼠倉”是指利用資金拉升股價使自己獲利,實際上包括很多已經判決的“老鼠倉”案,很難找到“拉升”這一行為,特別是案件涉及大盤股,并非小量資金可以輕易拉動,因此這些基金經理頂多是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不得炒股的規定,很難從損害持有人利益角度來追究,因此也有必要對所謂的“情節特別嚴重”作出進一步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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