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劉思恩
我們這代人小時候讀的教科書經常有點繞腦子的問題,比如:合法的是否肯定合理,合理的是否肯定合法?不合理的是否肯定不合法,不合法的是否肯定不合理?小朋友們如果能搞清這些問題,尤其是搞清這些問題在公文中和實踐中的異同,那長大后就很有希望當個干部了。
眼下就有一個事件可以套用這些問題:以前基金經理是不允許個人和家庭炒股的,但2013年底突然宣布可以了。那么,以前法律不允許基金經理炒股,這是合理的嗎?以前偷偷炒股,但明顯和公司持倉無關的基金經理,現在如果被追查出來,會不會追溯處罰?
我以前在茶坊等欄目,多次強烈建議放開證券從業人員的炒股。禁止炒股實際上是對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基本經濟權益的侵犯,是一個簡單粗暴的逃避責任申明,是一種監管上的懶惰。相比之下,放開炒股,監管者以及各金融機構,都增加了更多的責任和工作量,必須定期去索取、檢查基金經理的家庭投資組合,并作出是否合規、是否敏感的判斷。
而重新賦予基金經理個人炒股的權利,其實同時也給他們施加了更大的壓力。好多基金經理給自己家里炒股的水平極爛,有些人甚至從沒有個人投資經驗。更有甚者,好幾次查出的基金“老鼠倉”事件中,基金經理做老鼠倉反而有做虧的,都令人啼笑皆非。
但是,基金經理如果因此就逃避私人炒股問題,以避嫌、工作忙為由,宣布自己家里沒有任何股票投資,這也將是授人以柄的。一部分資深基金經理家當都幾千萬了,如果他們說為了幾百萬的年收入,就放棄了幾千萬的家庭資產打理,誰會信啊?
當然,最近的這個規定還缺失了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基金經理的個人投資以及家庭資產的強制性披露要求。如果只是要求他們向所在公司申報或向監管部們申報,但不向公眾披露,那某些情況下的效果可能還不如禁止他們炒股。
其實,一個投資水平明顯高于常人的基金經理,應該把披露個人家庭資產和投資明細作為一種榮耀。這遠比每年的晨星排行榜之類更有說服力。只是誰愿意做出頭鳥呢?
(作者為某保險公司投資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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