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瀟
內容導讀:“不是無辜的,但是冤枉的”
5月23日,幾經改期之后,李旭利“未公開信息交易上訴一案”二審終于在上海高級法院開庭,大多數時候,穿著灰色長袖T恤的李旭利神態都很輕松。
在二審中,李旭利對其在一審中供認的有罪供述進行翻供,并表示他在接受審訊時曾受到威脅所以做出虛假供述。李稱,上海經偵的辦案人員曾對他表示,如果不承認犯罪行為,將會把他妻子一并羈押。而在他本人接受訊問時,經偵人員同時也將其妻子與大舅子通知到經偵大隊進行長時間問詢。
“當時我家里沒有大人,我的小孩只有六歲,一個人在家已經一天,我實在沒有辦法。”李旭利一度情緒激動地落下淚來,這也是他在這次長達7個小時的庭審中僅有的情緒失控。
此前在2011年11月23日,由于被指通過“老鼠倉”非法獲利上千萬元,李旭利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6萬元。
經過7個小時的審判,上海高院并未當庭宣判。這也為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留下了一個懸念。
“編故事”
5月23日9點半,備受關注的基金老鼠倉“第一案”正式開庭,李旭利的辯護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和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明勇對其進行無罪辯護。
李旭利及其辯護人周澤在庭審一開始就否認了一審中李旭利的有罪供述。
同時,李旭利也當庭表示:“8月14日以后的案情供述都不是事實,我是在編故事。”提到擔心孩子受到影響,李旭利一度哽咽落淚。李旭利還多次表明,自己與李智君并不認識,不可能有通話一說。
李旭利表示,在審訊過程中,上海經偵大隊陸姓警官(陸漪康)多次提出“如果不承認就將你妻子羈押”的威脅。
律師提供的李旭利與周澤于2013年2月21日會見筆錄中記錄了以下對話。
“一審法院法官拋開事實,對我進行有罪推定,其推理不符合情理和常識,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
“一審判決中哪些認定的事實不符合客觀事實?”
“一審判決中認定我老婆(袁雪梅)與李智君(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通話過程中,我接過我老婆的電話與李智君通話,讓她買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股票的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從來沒有過李智君給我老婆打電話的過程中我接過電話與李智君通話的情況。”
“那你在偵查期間曾交代過上述表述,是怎么回事?”
“8月14日我被公安人員帶回上海以后,公安人員告訴我,把我太太袁雪梅也叫來調查了。說如果我不承認是我指令李智君代為購買工行和建行股票的,就要羈押我太太。當時考慮到我孩子就要一年級入學,如果我和我太太都羈押了,就沒人管孩子了。”
有鑒于此,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法院進行“非法證據排除”,其中所指非法證據,包括李旭利在一審期間所有有罪供述以及2011年9月5日袁雪梅一份不利于李旭利的證言筆錄。
對此,公訴方檢查員表示,“對于袁雪梅的證詞,檢查機關認為不宜再作為證據使用,予以撤回。”這也讓辯護律師周澤和朱明勇“旗開得勝”。“這是階段性小勝,讓公訴方撤銷了一份重要證據。”周澤表示。
不過在撤回袁雪梅證詞不做本案證據的同時,公訴方強調,無論是審查起訴還是一審開庭審理階段,對李旭利進行訊問的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均未對其進行任何非法取證行為。因此,對于李旭利的有罪供述不予排除。隨后,經合議庭審議,審判長肖晚祥宣布,李旭利及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事實,脅迫引導李旭利認罪等也查無實據,因此對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請不予支持。
“不是無辜的,但是冤枉的”
時間回溯到2009年4月7日。當時李旭利供職于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任交銀施羅德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交銀施羅德藍籌股基金經理。
檢方表示,4月7日上午9時27分至9時36分期間,李智君通過“岳彭建”、“童國強”兩個證券賬戶(均由袁雪梅實際控制)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成交總量達數千萬元;同日上午約9時47分,李旭利親自發出交易指令,交銀施羅德藍籌買入工行、建行股票。2009年5月,交銀施羅德賣出工行、建行;2009年6月,李智君亦將上述兩只股票賣出,股票交易累計獲利人民幣899萬余元,并分得工商銀行股票紅利人民幣172萬余元,獲利總額約1071萬元。
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從2009年3月起,交銀施羅德投資決策委員會已經做出加倉工行、建行的決定。這意味著,李旭利對基金將加倉工行建行的信息是知情人。由于此筆“精準”交易,李旭利被證監會稽查。
在李旭利的從業生涯中,雖然為其管理的基金創造了不少優秀業績并多次獲得金牛基金經理等獎項,但是也多次通過老鼠倉為自己謀求私利。
根據檢方出具的李旭利在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工作期間交易紀錄的審計報告,自2005年8月李旭利入職交銀施羅德之后,李旭利曾以老鼠倉手法買入49只股票,數量為1700多萬股,金額為2億3000多萬,共計獲利3549萬元。交易的IP地址顯示,這些交易主要發生在交銀施羅德公司,由李旭利親自完成。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增設“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之后,李的行為有所收斂。
除此之外,在交銀施羅德提供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料中,李旭利也并未填寫其妻子與岳母的真實身份證信息。這些“從業污點”均被檢方視作“品格證據”予以出示。
“我可能不是無辜的,但我的確是冤枉的。”李旭利對此表示。“我在2008年之前確實有過違規行為,但這一次的事情與我無關。”
根據李智君在一審時的證言,此次買入工行和建行的交易并未受到李旭利的指示,而是其為了提高營業部交易量擅自為之。李旭利在二審庭審期間也表示,自己對上述兩個賬戶大額買入工行、建行毫不知情。對此,檢方認為,李智君買入相關股票后在長達兩個月的時間里未予處置,并不符合其所稱希望提高交易量的想法,如果要達到提高交易量目的,李智君完全可以在規避股價下跌風險的前提下反復操作。遺憾的是,法院通過書面和電話通知均未聯系到李智君,這一關鍵證人當天并未出庭作證。
不過庭審當天,辯方律師提供的最新證據使得案件較以往有了很大突破。這份最新證據包括李旭利親筆書寫、由經偵大隊辦案人員代為傳遞的致袁雪梅的兩個紙條和致李智君的一個紙條。
在傳與袁雪梅的紙條中,李旭利寫道:“我擔心你完全否認會導致公安部門對你采用強制措施,這就沒有必要了。因為這導致我們的孩子失去全部的親情,也就讓我完全失望了。沒有家的念想,其實我就失去了精神支柱,這你要理解。”而給李智君的紙條中,李旭利寫道:“我知道您有些講法是希望為我開脫,但這樣可能反而讓小袁涉及其中,也給你帶來麻煩。所以,你就配合上海經偵的工作吧。”
“雖然檢方沒有說明為何撤回袁雪梅的筆錄不再作為證據,但是顯然這幾張紙條的出現起了很大作用。”一位旁聽該案的律師表示。
還原
在庭審現場,檢方還通知了上海經偵大隊主要承辦此案的探長王勇和偵查員陸漪康上庭說明情況,因此李旭利被刑拘和審訊的大體過程得以還原。但是,由于雙方在許多問題上并無一致說法,也缺乏直接證據進行印證,這令真相愈發顯得撲朔迷離。
2010年8月證監會開始對李旭利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進行調查之后,李旭利多次到上海證監局配合調查。2011年7月,案件移交到司法部門即上海經偵大隊進行立案。負責此案的上海經偵辦案人員主要為王勇和陸漪康,此時他們發現李已更換了手機號碼,無法取得聯系。而且既不在上海,也不在他的老家四川眉山。
“我被證監會調查之后,每天有非常多的媒體給我打電話,讓我很困擾。這時候正好我的手機停機了,所以就更換了手機號碼。”李表示。由于當時在上海證監局接受調查時除了留有自己的手機號,還留有妻子袁雪梅的電話及家庭電話,因此李旭利并未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通過一系列刑偵手段,王勇和陸漪康發現李旭利此時出現在北京。2011年8月13日晚20時30分左右王陸二人在北京石景山海航大酒店將李抓獲。李在酒店的入住信息并非用本人身份,而是以其親朋的身份信息進行入住。
此時,李旭利已在北京呆了一、二個月。按照李對王、陸的說法,此時他正在證監會運作,希望只是行政處罰,而不要走入刑事程序。
8月13日當晚,在被帶到北京經偵總隊進行了簡單身份確認和宣布逮捕之后,李旭利并不承認犯罪事實。李稱,在訊問之后,陸漪康威脅他稱:“不要拿對付證監會的那一套來對付我們。”并指如不承認要將其妻子一并羈押。對此,王、陸均表示并無此事。
8月14日早7時,王、陸通過高鐵將李旭利押解回滬。高鐵上王、陸二人和李旭利交談了時事、股票走勢、生活工作等話題,還談到了李旭利在五道口的同學。李旭利稱,在列車上陸漪康提起了韓剛老鼠倉案,并表示之前韓剛并不認罪,后來警方便將其太太、小姨子等人均拘留起來,這給李帶來巨大壓力。但王、陸對此均予以否認:“我們的任務是將他押解回滬。這種情況下,我們都會避免刺激到他,絕對不可能提到類似的事件。”
8月14日中午抵滬之后,李被帶到上海經偵大隊進行訊問。與此同時,其妻子袁雪梅和大舅子袁雪松也于早間被帶到上海經偵大隊進行詢問。在晚上20時左右,李旭利訊問結束,被安排與妻子見了一面。此日正是李旭利所稱“6歲的孩子在家一天”。但據陸漪康表示,他聽其他經偵大隊的同事說已將孩子交由保姆看管,經偵大隊的紀律絕對不允許將嫌疑人未成年的孩子一個人留在家中。對于消息來源和保姆名稱,陸漪康表示“不記得了”。
也正是在這一天,李旭利首次“認罪”。他表示,2009年4月7日早上李智君致電給他,他指使李智君買入工行和建行的股票。但是事后李旭利表示,4月7日是上班時間,他的手機和通話均被嚴格監控,而且李智君根本沒有他的手機號,無法進行通話。
2011年8月14日,在第二次審訊中,李旭利改口稱,2009年4月6日晚上李智君致跟袁雪梅通話,這時他把電話拿過來跟李智君說了幾句。
事實上,從2011年8月13日被拘留起,李旭利先后接受11次訊問,從否認到承認,口供出現明顯變化,而對于“二李通話”這一基本事實的供述更有五個版本之多。
“最開始是被逼無奈,故事沒有編的那么圓。”李旭利稱。在之后的幾次審訊中,李旭利還曾表述過指示李智君僅買入幾百萬股相應股票等多種說法。
“口供出現明顯變化,結合相關證據,有理由相信其在受調查過程中受到辦案人員的威脅和誘導,涉及非法取證。”周澤稱。
對此,檢方公訴人則提出質疑:“相關受迫的材料都是李旭利在一審之后所做,然而其在被羈押期間到一審過程中李旭利先后更換了近十名律師,法律權益得到了很好地伸張。為何從未提及其供詞是在受到威脅時所編造的材料,著實令人費解。”
罪與罰
自刑法修正案增設“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之后,李旭利并不是第一個涉嫌老鼠倉的基金從業人員,但卻是領刑最重的一個基金經理,這或許也與他的業界地位有關,而這顯然超出李旭利的預料。
“我一直想爭取緩刑或者減刑,所以一直非常配合經偵的要求。”李旭利表示。
在二審李旭利的最終辯護時,李旭利說:“一審判處的四年刑期,如今已接近一半。之所以選擇進行上訴,主要是想把事情的真相告訴大家。”李和其辯護律師多次表示,如果要進行老鼠倉,不會選擇像工行、建行這樣大市值股票進行操縱。“工行的市值全球第一,有誰能操縱這么大市值股票的股價呢?但凡進行過股票交易的人都明白從邏輯上行不通。”朱明勇表示。
“雙方都缺乏最直接的事實證據,這也是經濟犯罪難定案的地方。”一位上海律師稱,“辯護律師主要是圍繞并無直接證據證明是李旭利指使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而公訴人則認定從數量繁多的股票中精準選出兩只完全相同的股票標的的唯一性。”
根據周澤和朱明勇律師提供的材料,從李旭利的出差記錄、2009年4月的通話詳單、手機號碼各地IP地址查詢、支付寶[微博]帳戶登錄IP等各種資料中,并未發現李旭利與李智君的關聯。
對于最重要的袁雪梅的2009年4月通話記錄,檢方表示已超出時效,無法從中國移動[微博]處獲得。
在上述律師看來,此次翻案的可能性不大。“二審法庭如果改判,需要面對很大的壓力。而且在中國,無罪推定的施行還是有阻力的。”他亦表示,如果最終二審改判還將面對國家賠償等一系列問題。
聯想到最近金融從業人員涉及的諸多案件,包括萬福生科案、綠大地案等,他感嘆道,金融市場本該是高度法制化市場,但是此前許多案例最終以行政處罰為終結的處理方式都讓金融從業人員喪失警惕,李旭利一案正是給金融從業者敲響了警鐘,是以吸引了如此多關注。
那么二審的最終結果會怎么樣?李旭利的命運會被改變嗎?按照法院規定,最終答案恐怕還將等上數周才能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