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網·獨家報道】3月28日,新民網記者從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一中院就原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鄭拓“老鼠倉”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鄭拓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百萬元;同案被告人夏偉紅(系鄭拓前妻,2008年離婚)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同案被告人夏偉玲(系夏偉紅妹妹)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鄭拓實際負責交銀穩健基金的投資管理工作;2007年7月4日起,鄭拓正式擔任交銀穩健基金經理,2009年8月20日正式離任。任職期間,鄭拓對于交銀穩健基金投資股票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具有決定權或建議權。
2009年3月至7月間,鄭拓利用擔任交銀穩健基金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交銀穩健基金買賣股票的信息尚未公開前,由鄭拓本人或者將需要購買的股票種類、數量、價格等告知夏偉紅、夏偉玲,借用夏偉紅嫂子名下的中信建投哈爾濱中醫街營業部證券賬戶、國泰君安北京知春路營業部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鄭拓管理的交銀穩健基金買賣相同股票,并從中牟利。
期間,鄭拓伙同夏偉紅采用上述方法買賣“萬科A”、“泛海建設”、“華僑城A”、“吉林敖東”、“西山煤電”、“保利地產[微博]”、“金地集團”、“中國神華”、“西部礦業”、“中國平安[微博]”、“中煤能源”等股票11只,一共成交283萬余股,交易(買入)金額為4638萬余元,獲利金額為1242萬余元。其中,夏偉玲參與交易金額522萬余元,獲利金額122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拓身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基金投資信息這一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由其本人或者安排被告人夏偉紅、夏偉玲共同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其中被告人鄭拓、夏偉紅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金額4638萬余元,獲利金額1242萬余元;夏偉玲參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金額522萬余元,獲利金額122萬余元。被告人鄭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夏偉紅、夏偉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鄭拓、夏偉紅、夏偉玲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追繳退賠情況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各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為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秩序,保護廣大證券投資者和基金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案件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新民網編輯:張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