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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征求意見在即 修改座談會在京召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1日 15:18  《機構投資》
《基金法》修改座談會在京召開《基金法》修改座談會在京召開

   揭開基金法三年修改面紗

   香港證監會前資深副總裁孫杰、《基金法》原立法小組組長王連洲、國泰君安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等資深人士,華安基金公司董事長俞妙根、新重陽投資總裁莫泰山、紅杉資本合伙人周逵等私募基金、公募基金、股權投資基金代表出席座談會。

  《機構投資》 黃梅

  2010年12月下旬,《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草擬稿被放到全國人大財經委相關人士的案頭。

  歲末,2010年12月16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主持,《機構投資》主辦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座談會”在全國人大會議中心低調召開。

  吳曉靈透露,《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修法已經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會立法的計劃。“目前已到條文的修改階段,原則上通過了一個稿子,再走一點程序,就會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

  據悉,草擬稿最快有望在2011年元旦之后進入征求意見程序,本次座談會將成為草擬稿公布前最后一次較大規模的行業內部討論會。

  經過一年半的修法運作,“基金法”修改即將揭開神秘面紗。

  “小改”伴有“大動作”

  現行《基金法》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

  在經年的運行后,其弊端和局限性日益顯露。《基金法》原立法小組組長王連洲表示:“伴隨著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現行基金法已逐步暴露了它的局限性,不盡快進行修訂,它將壓抑、束縛我國基金理財市場的發展。”

  現行基金理財市場所遭遇的發展瓶頸問題,多少與現行基金法的局限有關。

  事實上早在2007年12月,中國證監會高層就在第六屆基金國際論壇上表示,過嚴的投資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空間,修改基金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然而,此后修法一直“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這個狀態持續到2009年7月23日。是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開《基金法》修訂討論會,并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組。這標志著《基金法》修法正式啟動。

  此前此后,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在多個場合呼吁,在當前市場環境下,有必要把對私募基金的規范納入進入,把《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為《投資基金法》。

  吳曉靈在座談會上提及,在此次修法中,雖然《證券投資基金法》沒有改名,但在兩方面擴大了調整范圍,一是拓展了證券的定義,二是把私募基金納入本法調整。

  王連洲表示,改名牽涉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太多,立法成本、時間和阻力都很大,操作性不強,而此次采取針對具體條款、對已暴露的問題進行調整,比修法遲遲懸而未決更重要。

  “證券”最終被定義為“股權、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該定義大大拓寬了原定義的空間,并將原條文中“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投資品種”的“證券”二字去掉,為投資這個定義之外的其他產品留有空間。

  這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覆蓋面已不僅僅囿于“證券投資基金”這個范疇了。

  莫泰山認為,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對不特定目標客戶群所提供的代客理財金融理財產品,從機構行為上講是類似的,產品屬性也有很多相近之處,應該遵守相同的法律規范和行為準則。“若此次修法能把具有信托屬性的金融理財產品統一納入調整范圍,對整個資產管理行業來說,是很大的福音”。

  私募章節“回歸”

  十年前,各界人士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就掀起過大爭論,并最終在“誰監管”的問題之下,相關章節胎死腹中。

  當年為了避開爭端,早日出臺法規,暫時放棄了將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一起納入《基金法》的設想,只是《基金法》的輻射范圍限定在“證券投資基金”一隅。

  十年后,當年被拿掉的有關私募基金的章節將“回歸”《基金法》。

  吳曉靈透露,該章節首先將公募與私募界定清楚;其次,主要通過合同,約定私募的投資行為、投向、信息披露、利益分配等規定,對私募進行“適度監管”。

  事實上,2006年3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曾聯合發布并實施《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硅谷天堂執行總裁鮑鉞深有體會地表示,私募基金的主管部門有十個,“管得部門越多,私募生存環境就越狹窄,對私募將有不小的壓力”。

  吳曉靈表示:“私募股權基金對實體經濟推動作用非常大。給私募股權基金一個合法地位,為他們創造比較好的生長環境,對于落實‘十二五’經濟轉型而言非常重要”。

  戈壁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徐晨坦言“希望有監管”。他認為,從法律角度看,納入監管更多的是給私募股權基金一種認可,說明這種基金的形式是合法的,并把機構本身的信用度和公信力確定下來,以利于企業和行業的發展。

  上海睿信投資董事長李振寧說:“《基金法》修改,把私募放進去確實是件好事,特別對二級市場上的私募很有利”。

  紅杉資本中國基金合伙人周逵認為,私募股權基金都是匯聚民間財富去投資新興事業,非常有價值,“應該把門檻降低,讓更多民間資本進入”。他表示,在管多管少上,對私募和公募的監管,應該有所差別。

  至于私募基金由“誰監管”的老問題,吳曉靈透露,為了有利于法律盡快出臺,“我們在這次修法中回避了對監管機構的確定,這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據悉,國務院目前正對此進行調研。

  吳曉靈強調,法律就是規范市場行為,不管誰監管,行為規則必須一致。

  組織形式重大突破

  吳曉靈表示,此次修法在基金組織形式上做了非常重要的修改。首先給了基金管理人兩種形式——公司型和合伙型;其次對基金的三種形式,即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在條文中作了規定。

  上海金融產業基金董事總經理高立新指出,《基金法》應“避免單兵突擊,要充分考慮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諾亞財富副總裁殷哲尤其強調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稅收差別。這意味著不同組織形式下的同類金融工具遭遇的稅務壓力并不相同,這不是一種公平的環境。

  上海證券交易所博士劉運宏建議,對每一種形式的組織結構、運行方式以及稅收登記等問題,都做明確的規定,并在立法中具體解決開戶、登記和稅收等問題。

  對此,吳曉靈表示,希望通過上述新增的規定,“能夠達到在今后制定稅收時,同樣的金融工具享受同樣的稅制”。

  值得注意到是,一向被業界詬病的有關關聯交易之條款如合理投資托管行股票等,在此次修法中得以適當放松。

  投資者利益最重要

  吳曉靈表示,此次修法強化了對基金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強化了對基金管理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維護基金管理人的獨立運營;強化了市場內在約束機制,注重中介服務機構作用的發揮,鼓勵行業自律。

  關于投資者利益保護,此次修法規定了基金從業者信用、誠實、謹慎、勤勉的義務以及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

  孫杰認為,上述規范明確了“受托人義務”,區別于其他非基于《信托法》的金融公司的基本要求,其現實意義是可以舒緩股東對基金公司利潤指標和壓力和干涉,也可平衡基金公司與銀行之間的利益。

  王連洲表示,投資者利益保護,是基金立法的靈魂、核心和宗旨。他認為,放開基金組織形式的設立限制、放松管制、提高持有人話語權、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嚴肅執法、完善管理收費機制等方面都將提升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力度。

  中國工商銀行個金部處長劉業偉表示,應更明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并從法律表述上把持有人的相關章節提前,放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中介機構之前,這也能體現基金持有人利益第一的原則。

  吳曉靈透露,草擬稿還將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在買賣股票、買賣基金等方面有所限制;同時,在股權結構上,對于股東要求做了適當放松,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機構。此外,修改草擬稿中將專門開辟一章講行業協會。

  關于股權激勵與公司治理結構、從業人員投資限制與基金經理行為分析等話題,也引起與會各方人士的熱烈討論。

  資料:《證券投資基金法》沿革:

  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得以公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實施。此后半年內,基金業先后推出六個配套實施細則,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年銷售管理辦法》等。

  2005年下半年開始,隨著股改的深入,中國股市和基金業迎來快速發展的黃金期,一些成長中的風險被《證券投資基金法》一一化解。

  2007年,基金業規模從8000多億猛增到3萬億時,監管層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增加了新內容,要求基金公司做好基金投資風險提示和加強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以化解銷售中的行業風險。

  2007年12月,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的桂敏杰就在第六屆基金國際論壇上表示,過嚴的投資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空間,修改基金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2008年,相關監管機構、學者和專家等在上海召開過內部座談會,吳曉靈主持。座談會意在對修法進行前期調研。

  2008年5月19日,證監會在所發布的《2007年證券期貨法律制度建設綜述》中指出,2008年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之一是,積極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

  2009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證監局局長左紅向兩會提交了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建議。

  2009年7月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吳曉靈參會。17天之后的23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討論會,該此會議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組。這標志著《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正式啟動。

  2010年11月1日,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0年12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會立法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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