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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 王侃之整理
按照成熟市場的慣例,只要及時登記申報,基金從業人員就可以進行包括股票在內的證券投資。
目前從業人員投資限制較多,這導致目前市場上的種種違法行為的發生。我想,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法》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那么我們也需要慎重對待這個改變以及對整個證券行業的影響。
《證券法》也對證券從業人員相關行為進行了規定,那么我們應該做一個相應的修正: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允許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情況下,《證券法》也應該要允許。否則的話,兩個法律的口徑就不一了。而且,基金經理都可以允許投資股票,那么,對不直接從事公司投資業務的證券從業人員而言,則更應該放寬限制了。
法律不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是一個困擾了很多年的問題。目前市場上確實有很多違規現象!蹲C券法》明令禁止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但是事實上,從業人員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的現象并不見怪。
因此,作為具有法律權威性的《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有關條款已經規定非常清晰,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難題,法規和現實狀況之間的反差非常大。我們是要從嚴執法,還是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們中國資本市場的現狀,進行適時修改呢?
既然在法律執行過程中有些條款明顯缺乏可操作性,我們為什么還要去維持?
現在我認為,監管部門在執法尺度上是比較寬松的。雖然法律明令禁止了從業人員投資證券。但是目前為止,受到監管處理的人員,主要還是涉嫌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的。對于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雖然查得很多,但是真正在證監會公開處罰信息上披露的,還沒怎么聽說。實際上這規定在執行尺度的把握上很難。
因此,在本次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過程中,希望能夠對目前證券法中不太符合國際慣例同時在操作性上也比較差的相關法條,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