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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黃梅整理
誠信責任和投資者保護,簡單地理解,就是如何做“好”人。從法律上說,要做到這一點,就是要告訴大家,不做好人、做壞人得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真正要貫徹好這一點,關鍵是要看立法之后的執法,即人大的立法執行檢查和監督情況。
相對來說,美國市場已經很完善了,它們也提倡誠信、強調誠信,但實際也是出了這樣那樣的問題。例如制造了華爾街史上最大龐氏騙局的麥道夫詐騙案、由FBI出面破解的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Galleon Group)內幕交易案等。麥道夫被檢察機構沒收了約1700億美元財產;帆船集團案則是美國聯邦政府首次動用竊聽手段來調查內幕交易案件,最終對一眾涉案者進行了刑事起訴。
美國監管機構通過這些案例清晰地表達了一個觀點,即做壞人“后果很嚴重”——內幕交易、貪污等與殺人越貨一樣,都將遭受刑事重罰。
在基金行業,違規成本越大,法律的震懾力越強。這迫使從業者不得不考慮違規風險與違規成本的分量。只有靠這種實例、司法實踐、監管等不斷產生后果,人們這方面的意識和意愿才能得到強化。
美國的“麥道夫們”,與中國現在所說的“老鼠倉”是類似的意思。“老鼠倉”要根除,很難!但我不相信現在的“老鼠倉”比十年前多。我們更應該看到,在法律法規逐步完善的過程中,“老鼠倉”現象得到了抑制——這就意味著投資者利益受到保護的程度正日益提升。
在這個問題上,單靠道德的力量、單靠善良的力量,是不足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不是道德。這就是為什么當誠信達到某個高度后,就無法通過正面的投資者教育來達到,而必須通過違法的代價來實現的原因了。
從立法角度和正面角度來看,比如一年或者半年再執行監督檢查,很大意義上不見得是針對公募還是私募,因為規則是一樣的。比如欺詐,可能出自公募,也可能出自私募。只有執法不斷推進,才能達到立法的目的。而立法本身沒有什么特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