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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常銀鈴
2006年3月1日,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發布的《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我們公司于6月28日在杭州發起設立并管理了國內第一只標準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
2007年6月《合伙企業法》開始實施,但我們今年才開始搞合伙制,這里面有很多原因。
是基金還是企業?
五年的基金管理實踐過程中,不管是成熟的公司制基金,還是剛剛開始的合伙制基金,我們都遇到很多問題。
雖然我們一再強調這是基金,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疇內,就是各類企業。公司制基金就是公司,合伙制基金就是合伙企業。工商管理部門認為,既然是企業,就必須遵守國家企業方面的法律、法規。
《合伙企業法》實施后,我們曾嘗試注冊有限合伙制基金。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從域名到注冊,我們都遇到很多困難。即使到現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有限合伙企業,還是有不同的解讀方式,比如稅收、什么主體能成為GP等問題。
我們2009年在某地注冊公司制基金時,工商局表示注冊公司沒有問題,但是必須要開社保賬戶,并至少有一名職工交納社保。而我們管理的基金只能用于股權投資,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基金費用在委托管理協議和托管協議中規定得十分清楚,只有管理費、托管費、基金律師費、基金會計師費和股東大會費用五項,其他費用不能也不會開支。
最后沒辦法,我們用管理公司先付款到基金,然后再由基金支付這一社保款,這個問題用了兩年的時間才解決。
被動選擇組織形式
從管理公司角度、管理人角度來說,采取公司制的模式可能更為合適。
基金行業是人力資本和金融資本高度密集高度結合的企業。《合伙企業法》規定得很清楚,GP如果退伙,那么有限合伙企業就得解體。管理公司承擔的是信托責任,需要一個穩定的法律模式。
我們公司正在制訂一個組織法,公司的高管出去不能乘坐同一架飛機。因為硅谷天堂資產管理集團現在發行并管理了29只基金,原始資產50個億、市值近100億,投資者有幾百個。公司肯定是要考慮管理人的安全等問題,不能因為管理人出意外,導致投資人的財產處于無法管理的狀態,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從基金角度來講,我們是被動選擇組織形式。
我們的選擇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投資項目,二是基金投資人。現在是賣方市場,賣方讓我們以什么形態進入,我們就只能被動選擇那種形態。我們的第一要務是為投資人賺取利益,投資人可以建議我們基金的組織形式。
而投資人選擇組織形態的標準則是稅收和手續簡化。
期待統一調整
現在我國還有很多省份沒有合伙制企業,比如東北某省,全省的工商系統都不知道如何辦合伙制企業,更不用說合伙制基金。
不管是哪種組織形式,我們最關注操作的便捷性。我們公司基金注冊比較多,所以在各地遇到的情況也多一點。
現在,與我們管理人、管理基金相關的主管部門有十個,所以《創業投資管理辦法》是十部委聯合發文。證監會、發改委,還有其他部門,對我們來講都是娘家。
私募基金不是一個部門可以管轄的,但管的部門越多,我們的生存環境就越狹窄。如果把管理部門比作圓圈,一個部門圓圈最大,兩個部門就有交叉部分,到十個部門都管理的時候,可能交叉就變成了一個點。這樣對我們將會有不小的壓力。想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各個部門的行政規章和司法解釋相互銜接。
我個人認為,《基金法》如果能夠統一調整,對我們來講將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減少了時間成本和費用開支。以后我們注冊基金,就比較方便、簡單,這樣也有利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