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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企業年金運作模式
《機構投資》 朱依依 整理
截至2010年9月,華夏基金所管理的企業年金規模達230億。這些資產大約由10多個投資經理在管理。基于成本效率的考慮,其實這種運作模式存在一定問題。
試想,如果華夏擁有一萬個企業的年金,且對方都要求獨立賬戶操作,加之五花八門的個性化需求,那么我們根本沒有這種投資管理能力,也沒有管理的必要。
公募基金的優勢就是把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托付基金經理操作。在美國,巨額養老金正是通過共同基金的方式來進行管理。
可是,我們目前的企業年金管理模式卻是化整為零,每個企業的年金還分成多個賬戶分散操作。
我想,這是我國企業年金現行運作模式上亟待解決的問題。
其實,解決起來并不難。只要在新修訂的《基金法》中規定相關條文和制度,借鑒共同基金的集合理財優勢,允許各類企業采取年金后端集合的模式,并通過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方式來運作。
隨著中國社會逐漸老齡化,全民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必將逐漸起步。各類養老保障基金、醫保資金終將納入規范化、市場化運作的金融體系中。而且,未來包括教師、醫生甚至公務員的年金都會納入統一的年金基金管理范圍。
因此,涉及這些問題的法律與《基金法》之間的銜接就變得非常重要。
如果這次修法能考慮諸如企業年金和其他社會保障基金的問題,把《基金法》與規范企業年金的20號令和23號令等內容與相關法律銜接起來,那么其將對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如果這些問題能夠解決,中國基金業未來的資產規模不會只停留在2至3萬億,甚至可能將突破30萬億。
人力資本效能最大化
如果這次修法能夠在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體現基金行業人力資本的核心價值方面有所突破,其將具有標志性的意義。
我們應明確《基金法》修改的宗旨,明確其與《公司法》的區別。
公司的本質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基金從誕生的第一天開始,就要求優先保障持有人利益。
新法修改后,我們應考慮制定什么樣的核心原則,給持有人什么樣的制度保障和條文保障,如何維護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業化企業,如中石油、中石化,也不同于工商銀行這樣的平臺,依靠系統化、標準化的方式解決問題。
基金行業是一個核心人力資本高度密集的行業。在立法的時候,我們應考慮從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體現以人力資本為核心實現人力資本效能最大化的制度性規定。
例如,在基金公司治理的問題上,如果《基金法》能夠明確規定“基金公司管理層持有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10%”,這將成為革命性的變化。
統一理財產品的法律依據
目前,由于我國獨特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模式,出現了銀行、基金、證券、信托、保險各自推出適用不同法律的同質性金融產品。
這引起了監管套利、專業人才無序流動等現象,造成了社會資源浪費,對基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形成了沖擊。
如果這次修法能夠在這方面做明確的統一規范,也將是一個重要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