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輝
“不到最后一刻,你都不知道自己的套利是否成功,這也許就是我們這些套利者的悲哀吧。”2010年元旦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私募基金經理趙明(化名)對《中國經營報》記者感嘆自己在交銀108治理ETF(510010.OF)上套利收益得而復失的經歷。
2009年基金業最后一次“烏龍”事件(詳見本報2010年1月4日B5版《揭秘交銀ETF人為“烏龍”》),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銀施羅德”)認錯賠償而告一段落,這無疑是該公司樂于見到的結果。在套利者和其他參與方的配合下,交銀施羅德最終得以追回全部損失。
據了解,在事件處理過程中,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扮演了積極的調節者角色。記者同時獲悉,基金公司對于一般投資者的賠償工作,目前仍在進行之中。
套利者:“我們被教育要識大局”
“在市場上,我們始終是弱勢群體。作為投資者,我們在和基金公司以及監管機構的博弈中,沒有太多的話語權。”趙明告訴記者。
記者獲悉,交銀施羅德為此付出的補償數量不大,但公司方面拒絕透露具體賠償金額,而賠償工作至今仍未結束。
2009年12月31日,交銀上證180治理ETF在公布的申贖清單中注明,2009年12月30日的現金差額為-888848.87元。也就是說,“烏龍”事件當天做贖回套利的投資者,每贖回100萬份ETF,需要返還基金公司約88.8萬元。公司相關人士稱,截至2010年1月4日,參與此次治理ETF申購或贖回的投資人及所在的證券公司,已經全部完成了現金交收工作。“交收完成后,治理ETF基金凈資產和基金份額凈值的估值完全不受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護。”
“基金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護,但是我的利益誰來保護呢?”一位當時參與了套利大戶的話,或許可以代表相當一部分投資者的心態。
“交銀施羅德的確上演了一場及時的危機公關,并把損失降到了最小,但這并不能掩蓋基金公司將自身的失責轉嫁損失到投資者頭上的本質。”一位資深基金研究人士認為。
“我們被教育要識大局。”趙明說,這個圈子并不大,以后還要繼續參與投資,基金、券商和交易所輪番上陣,確實讓他們招架不住。
一位參與此事談判的知情人士透露,當天套利的機構雖然并不算多,但是有些機構獲利金額相當可觀,肯返還出來,確實不易。
據了解,盡管2009年12月30日停牌當天,交銀施羅德就通過券商和套利者聯系,但當時并未得到他們的諒解。為了防止券商扣現金,部分投資者還把賬戶里面的現金變成股票甚至劃出。“作為玩家,他們對ETF規則相當熟悉,也了解問題的癥結,所以反應很快。”一位基金研究人士表示。
“一開始,圈內很多朋友確實想不通。但后來經過溝通,大家覺得還是算了。”趙明表示,返還首先是為了維護ETF市場的長遠穩定發展角度,不希望讓監管部門認為這是個問題產品;其次,交銀施羅德溝通比較誠懇,承認了錯誤,也做了解釋和說明。“當然,最關鍵的是,在這次事件中,我們本身并沒有損失,不過是把一個天上掉下來的錢包再還回去,而且交銀施羅德也積極補償了我們的交易成本。”
“希望通過在這次事件中的配合處理,能使我們今后和基金的交流時有更大的發言權。”趙明說,一般情況下,基金公司在ETF規則解釋和現金差額估算方面掌握主動權,類似趙明這樣的專業ETF套利者此前和基金打交道時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因為基金公司的不負責任,每年我們的損失達到上百萬元。”
這些參與套利但最終無功而返的機構表示,他們希望通過此次返還行為,讓大家認識到,ETF套利者也是市場負責任的一員。
交銀:“我們有法律依據”
盡管自愿回吐收益的套利者們心態復雜,但在交銀施羅德看來,問題的最終解決,更主要的原因恐怕還是自己掌握了法律依據。早在事件發生當天,交銀施羅德副總經理謝衛就向記者表示,根據基金契約,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避免損失。
券商在此次“追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事件發生之初,交銀施羅德第一步就是找到各相關券商,并通過他們找到套利者進行說服。知情人士透露,為了保證基金公司能順利收回現金,有的券商甚至采取了先行墊付的方式。
“只要我們扣到錢就行,至于具體錢來自哪里就不管了。”前述參與解決此事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根據基金和券商的代理合同,券商有責任和義務幫助追償,否則自己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位人士看來,根據基金契約,套利者的巨額收益本就不合法,即使不能順利追償,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回損失。“ETF基金有退補機制,即多退少補,這在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所以即使套利者清空甚至注銷賬戶,我們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償,當時也制定了相應的方案。”
這一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業內的承認。上海某大型券商衍生品部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當時也參與了套利交易,但是后來也補償了現金。“根據合同,基金公司的做法是對的。”
中信證券(600030.SH)自營部門一位人士告訴記者,他們并未參與此事。“這種因失誤導致的套利機會,結果肯定是無效的,以前也并非沒有類似的例子。”該人士所稱的“例子”,是指2009年4月份華安基金旗下上證180ETF(510180.OF)的“烏龍”事件,當時,套利者收益同樣被基金公司追回。
一位對此事來龍去脈非常了解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此次事件,交銀施羅德可謂軟硬兼施,一方面主動承認錯誤,另一方面法律上寸步不讓,早早啟動了律師介入。
但事實上,在這次事件中受損最大的是那些跟風買進的散戶,而他們的損失至今尚未得到有效補償。對此,交銀施羅德有關人士表示,對2009年12月30日當天ETF價格異常波動后買入治理ETF份額但未贖回的客戶,公司將考慮他們的利益,共同妥善協商解決,給予必要的賠償。
據上述參與此事的知情人士透露,主動到公司索賠的投資者并不多。“如果投資者認為受到了損失,應該主動與公司聯絡。因為在聯系普通投資者方面,交銀施羅德似乎并不積極。”記者注意到,這一態度和交銀施羅德此前“積極聯系投資者”的說法并不一致。
對于此次事件,部分受損的投資者通過一些網站論壇表達了不滿,并希望自己的損失得到補償。交銀施羅德方面表示,目前公司客服人員正在處理和投資者溝通事宜。事件如何發展,本報將繼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