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徐皓 發自上海
11月17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公開發布基金評價結果的機構,《辦法》對其準入資質和評價業務進行了規范,旨在引導證券投資基金的長期投資理念。業內人士表示,由于2006、2007年基金產品才開始大規模擴容,因此,滿足《辦法》要求的基金(成立3年以上)和有資質進行評級的機構數量可能不會太多。
明令“九不準”
《辦法》對基金評價業務明文規定了九項不允許的行為,維持了征求意見稿中參與評級基金成立期必須超過3年的規定,并加入了不得對專戶產品進行評價的條款。《辦法》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合并評價;
二、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進行評級或單一指標排名;
三、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
四、對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評級的評級期間少于36個月;
五、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少于3個月;
六、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少于12個月;
七、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 (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咨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少于3個月;
八、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少于1個月;
九、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評價。
此前征求意見期間,曾有業內人士建議,由于2006、2007年基金產品才開始大規模擴容,只能對成立3年以上基金進行排名的規定將導致目前能參與排名的基金產品偏少。現在看來,證監會依舊維持了只對有較長過往業績基金進行排名的規定。
從嚴把關資質
由于基金評價結果將直接影響到部分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因此,在《規定》中,證監會對于基金評價機構也加設了門檻,對評價機構和人員的資質進行了規定。
要求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評價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此外,基金評價機應當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足夠熟悉基金及其評價業務的專業人員;有完善、系統的評價標準、方法以及嚴謹的業務規范。內部控制應當促進基金評價業務的有效開展和規范運作。
同時,《規定》中明確說明,“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應當有完善、系統的理論基礎、標準和方法。基金評價方法應當基于機構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評價機構的有關知識產權。”
據悉,這些對資質的要求將對目前行業中繁多冗雜的基金評價機構進行大幅篩減。有業內人士表示,最終獲得基金評價資格的機構可能寥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