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經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1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調整后的辦法做出的最大修改就是明確了基金評價業務的對象和范圍,同時在評價內容方面還增加了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評價的條款。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在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25家機構的88條反饋意見。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辦法給予了較高評價,普遍認為該辦法的出臺時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推動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體系,引導投資人樹立長期投資理念,保障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但同時,社會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對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和匯總,證監會對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
一是明確了基金評價業務的對象和范圍。辦法第二條明確了“基金評價機構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評價并通過公開形式發布基金評價結果,適用本辦法。基金評價機構僅通過非公開形式發布基金評價結果的,不適用本辦法。但該機構應當與使用基金評價結果的對象簽訂協議,禁止對方對結果進行公開引用。”
同時,辦法還把第三條基金評價業務的定義調整為“本辦法所稱基金評價業務,包括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對基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開展評級、評獎、單一指標排名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評價活動。”進一步明確了公開形式的定義為“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講座、報告會、分析會、電腦終端、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對象發布基金評價結果。”
二是完善了基金評價業務規范的相關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四項改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員的合規性”和“投資管理和研究能力”。第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中將“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同時在禁止性行為中增加了第九條“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評價”。第十四條第七、八項“單一收益指標排名”改為“單一指標排名”。第二十二條將原來的“本辦法第三章要求的業務規范”改為“本辦法第十四章要求的業務規范”等。
三是部分內容轉入協會自律規則。出于淡化基金經理個人色彩,突出投資管理團隊整體的考慮,辦法沒有涉及基金經理評價的內容。“協會將來可以從行業自律的角度加以規范,參照對基金的評價要求,做出對基金經理評價的具體規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 據了解,對于要求明確基金評價機構的人員資質、利益沖突防范措施和年度報告內容的反饋建議,協會將出臺相關自律規的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對于部分機構建議縮短基金評價區間和更新間隔的意見,證監會未予采納,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保留36個月的基金評級期間可以更好地評價基金經理在完整經濟周期中的業績表現,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珍惜老基金品牌,進一步加強老基金的持續營銷,更好地保護長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對上述問題已經作了充分的調研,因此,辦法中設定的基金評價區間和更新間隔等指標暫時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