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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報記者 李曄斌/文
2007年10月18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頒布,迄今正好一年,近兩月證監會督促各地證監局也在通過巡檢推廣該“適銷”原則。這一過程中,不少基金公司專業人士對適銷原則的操作性問題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理財周報記者從數十家基金公司人士處得到反饋,其中上海一位“老十家”基金公司客戶服務部負責人說:“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推得太急了,還有很多地方基金公司與代銷機構無法明確相應責任,需要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
恒生電子一套程序開價70萬
風險測試成本高,系統漏洞多
所謂的“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意見》的推出意欲從制度上保障這一原則的實施。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各家基金公司都已按照《意見》的指導在自身銷售體系中融入了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我們自身基金公司能做的主要是兩塊:直銷平臺和網絡平臺。前者實施成本較低,只需讓客戶在購買基金前填寫一份風險測試表格即可,但后者必須請外包機構重新編制相應IT程序,開發及之后的維護成本都比較高。”一家基金公司相關銷售負責人告訴記者,恒生電子一套程序的外包成本要價將近70萬。南方一家基金公司對恒生電子的壟斷行為也表示強烈不滿。
昂貴的成本使得一部分中小規模基金公司至今仍未在網絡銷售平臺嵌入風險測試系統,“說實話,所謂基金風險測試各家基金公司都是受監管部門要求被動實施的,大家的主動意愿并不強,只是保證勉強上線。”一家中等規模基金公司客服負責人告訴記者相應風險測試系統漏洞很多,“比如基民現在做了風險測試,過了幾年結婚生孩子了,風險承受能力又發生了改變,但先前做的風險承受度卻無法自動更新。”
風險評價標準不同
基金公司各自為戰
上述基金公司客戶服務部負責人亦對《意見》里四大原則中的客觀性原則提出不同看法:“基民在購買基金前所做的風險測試題并沒有統一標準,每家公司既可以自己制定亦可以購買第三方標準,而有些代銷銀行也會自己制定風險測試題,我們如何去判斷自身實際的風險承受能力?”
該負責人舉例說:“一款普通的基金產品,我們公司自己把他定義為風險程度一般混合型基金,但銀行卻定義為低風險產品,銀河等評級機構又有可能劃為高風險產品,到底誰對?沒有人有資格評判。”
目前對于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體系并無統一標準體系,各方不同定義的基金產品亦不在少數。
事實上,基金公司到底是應該引用第三方風險評價體系還是閉門造車根據自身特點打造風險評價體系,相關法規并無明確界定,各家基金公司亦各自為戰。
“客戶買不同公司基金,測出來風險承受能力各不相同,等于沒做。”光大保德信基金一位銷售部人員牢騷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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