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財經 > 基金 > 證監會規范基金估值業務 > 正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 38號
現公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自2008年9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
為了保證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順利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我會先后發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銜接事宜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15號)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21號)等文件。根據近期市場的變化情況和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新準則中存在的有關公允價值認定和計量方面的問題,現對基金估值業務,特別是長期停牌股票等沒有市價的投資品種的估值等問題作進一步規范,并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準則、我會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關于估值的約定,對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采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二)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三)當投資品種不再存在活躍市場,且其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采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二、在基金估值過程中,特別是按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保證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別是應當保證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批準后實行。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明確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分工和職責,并明確所有基金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特別是要對按照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及其驗證機制做出規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品種進行估值時應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貫性。在考慮投資策略的情況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對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證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關的方法應當一致。除非產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確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持續適用。為了確保一貫性原則的執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相關內控機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