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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10:10 《理財周刊》

  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將加大事后的監管工作,發言人表示,為在進一步放寬政策、便利個人外匯收支活動的同時,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風險可控,在大部分個人外匯收支由商業銀行審核真實性的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將加大事后的監督檢查和數據分析力度,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實時監測個人外匯收支情況,加大對違法違規活動的查處;執行國家反洗錢的法律要求,完善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的記錄、分析和報告,并加強對大額提鈔的管理;加強對個人跨境收支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的監管,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個人外匯收支情況,適時、適度地調整年度總額。  

  廢除舊規

  隨著《辦法》的出臺,央行還“順便”廢除了16個原來的外匯管理規定,從這些管理的變化中即可看出前后的巨大落差。

  比如根據(1998)11號文《關于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居民個人現鈔賬戶存款或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2、一次性匯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需持有關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外匯攜入海關申報單或銀行單據或銀行證明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3、一次性匯出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總局審核,銀行憑所在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匯出手續。

  在現在實行了“總額管理”制度后,就不再需要把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間的外匯匯出分多次進行申請并辦理了,只要在年額度沒有用光的情況下,都可以自己直接到銀行辦理。

  再比如根據匯發(1998)11號文《關于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居民個人由境外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可開立現匯賬戶存儲,居民個人從境外攜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可開立現鈔賬戶存儲。辦理手續為;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銀行辦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需向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銀行登記備案后予以辦理。

  現在取消了現匯和現鈔賬戶,實現了外匯入境都進入同一種賬戶內,既方便了居民的消費和投資,但又沒有喪失監管力度,因為央行同時強調了銀行必須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結匯,實時監測個人外匯收支情況?梢哉f,從此以后,小額的、普通居民額度內的外匯進出多了寬松度,而對大額的、可疑的外匯交易監管更趨嚴格。

  總而言之,改革后的我國個人外匯管理將更趨“寬出嚴進、寬小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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