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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勇
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教授
陳新平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
劉桓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
王誠誠
《理財一周報》編輯
對2000億地方債使用效果的評估和施工的監控,是保證這筆資金能夠完全償還,起到經濟作用的一個最重要的條件。風險在于如果在前期論證不足,對以后財政還款付息會造成一定的壓力。因此要特別強調監管和審計。
不發地方債 中央財政壓力太大
主持人:作為4萬億經濟刺激的一部分,有關地方債即將發行的消息引起廣泛的討論,相關報告也即將在2月25日至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聽取審議。您認為地方債通過實施的可能性大不大?
楊志勇:現在地方政府財政問題很大,如果不讓地方政府發債的話,目前看來沒有更好的辦法。如果要找其他的途徑,無非有兩個。第一是增加財政轉移支付。從1月份的數字來看,中央財政沒有辦法做到這一點。以前總是說用增收部分擴大轉移支付,今年看來,已經非常難了。
另外一個就是分稅制改革,重新調整稅種,劃分給地方更多的稅項。這兩個從現在來說,都很難做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給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財源的話,地方政府就會想其他的方法找財源。其他所有的形式就會變得更加不規范。
陳新平:有關地方政府發債的爭論在中國一直存在。在中國的國情下,地方政府投資沖動一直較大,一旦讓地方政府發債,投資沖動更難以控制。因此我國《預算法》也規定,不允許地方政府發債,搞赤字。
現在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有必要刺激中國經濟的發展,所以有關發放地方債的討論再度升溫。不過現在提出來的辦法是由中央政府“代發代扣”,由中央政府代發地方債,地方政府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及時上交本息、發行費等資金。未按時上交的,在辦理年度結算時,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結算時如數扣繳。在目前整個大的宏觀經濟條件下,這是刺激宏觀經濟發展的手段之一。
劉桓:地方債最終通過的可能性是極大的。地方發債這個議題已經討論很多年了,這些年沒有通過主要還是立法問題。中國自1981年恢復國債發行以來,都是中央債,地方沒有債權也沒有稅權。這是由我們國家長期以來的財政預算和支出體系所決定的。但是這次允許地方發債一個重要的背景是,為了刺激經濟,中央追加了投資四萬億元。
如果這四萬億元造成的財政負擔都由中央來承擔的話,會造成很大的壓力,因此我們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讓地方承擔一定的債務的負擔,同時也享受債務資金使用的好處。所以發債現在看來是必然的。
越發達地區 稅收下滑越嚴重
主持人:1998年出現金融危機我們是通過擴大發行國債的方法進行經濟刺激。此次考慮發行地方債,它的必要性在哪里?
楊志勇:由中央政府以“代發代扣”的形式發放地方債,我們在1998年已經有了經驗,基本模式是一樣的,F在就是看在分配機制上會有什么變化。
現在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確實比較大。簡單地說,1994年分稅制之后,很大的財力都是集中在中央的,哪怕是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從預算內獲得的財力也是有限的。而且很多地方,演變出來一種土地財政模式——賣地,獲得國有土地轉讓費收入,然后土地開發獲得營業稅、契稅等各方面的收入。現在不好賣了,收入就開始下降,而且越發達地區這個問題越嚴重。
陳新平:現在中國的經濟受到了整個國際宏觀經濟的影響,地方政府如果要刺激當地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應的資金支持。
過去地方政府都是靠土地財政刺激地方政府經濟的,現在房價也在下降,地方財力和幾年前相比下降比較大。這樣的話,作為刺激中國經濟的措施或者手段,地方債是可以考慮的。目前的方案是在中央政府代發代扣的方式下進行,風險還是可控的。
主持人:與國債相比,作為一種新的嘗試,地方債的優勢在哪里?此次國家考慮用“代發代扣”的方式進行發放,主要的考慮是什么?
楊志勇:地方政府現在的情況是這樣,它的隱性規模遠遠高于現在即將發放的規模。分稅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應該獲得地方發債權,但是中央政府沒有賦予地方這個權力。但是地方通過種種形式所形成的實際債務規模誰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地方政府往往不是直接出面去借款,而是通過其他城建公司、項目公司去借。這些債務都是由地方政府施加影響,并最終承擔義務的。還有一些,地方政府辦工程,但是施工之后欠錢不還,這個最終也會形成債務。像這樣的債務規模實際上是很難統計清楚的。地方政府自己也很難搞清楚。在這種情況下,讓地方政府直接去發債就會形成很大的風險。
假設這個地方的債務特別重,債務還不了,債券發行了幾年之后,要償本付息,如果是中央政府代借代還,最后就是中央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政府之間的關系可以由政府自己去處理。
另外各地情況不一樣,發債的規模會有影響,另外如果由中央政府出面去發債,發債的規模也會比較大。
現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如果中央不提供這樣的融資渠道,讓地方政府發債,地方政府可能會隱性發債,制造出更大的危機。
陳新平:首先從法律上講,中國是不允許地方政府搞赤字和發債的。在西方發達國家,地方政府是允許發債的,F在有個特殊的背景就是國際金融危機,經濟刺激計劃需要有資金來源,它為地方發債提供了余地或者說空間。
與國債不同,地方債的償還義務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承擔,發債的規模也需要根據相關需要來進行,這對地方政府也是一個約束。如果現在還采取1998年的做法,擴大發行國債的規模,向各個省市分配資金規模的話,地方政府就沒有償還債務的壓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地方債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壓力,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率。
另外,地方債的發行也會增加使用資金的靈活性。以往國債發多少,發不發,地方政府是沒有任何發言權的,在制定地方經濟發展決策的過程中,是不能考慮通過發債這種途徑來籌集資金的。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在資金的使用安排上,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的靈活性。
如果是國債資金,其使用是要受到嚴格限制的,是地方債的話,在資金的具體使用上,相對而言,地方應有更大的靈活性。國債還是要發,并且相對于幾年前經濟形勢比較好的時候規模也會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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