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炳熙
商業銀行為什么要做投行業務?對該項業務是否應收取服務費?在操作過程中可能面臨什么風險?將這些問題研究清楚,對于銀行投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投行業務已十分普遍,也積累了許多經驗。但投行業務也飽受爭議,尤其是前段時間,人們對于商業銀行投行業務的收費問題意見較多,在有關部門開展的銀行收費專項檢查中,投行業務收費,主要是財務顧問等咨詢服務收費,成為重點檢查項目。
投行業務的邊界在哪里?投行業務的重點在哪里?怎樣開展投行業務?將這些問題研究清楚,對于商業銀行投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商業銀行
投行業務的邊界在哪里
商業銀行投行業務的邊界并非固定不變,而是隨一國的金融結構、金融制度、金融市場的發展而變化,從目前看,還在被不斷地拓寬。這一點已為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歷史所證明。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政策,商業銀行投行業務最初是不被允許的。21世紀初,分業經營的政策出現了某種程度的松動,商業銀行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投行業務,如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其后,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范圍逐漸擴大,為企業發債融資、做企業重組的財務顧問、為企業進行資產管理等也納入投行業務的范圍。目前,除股票保薦上市,商業銀行幾乎可以從事其他所有投資銀行業務。今后商業銀行的投行范圍能否進一步擴大,目前尚難斷定,但一定會與時俱進。因此,現在可以給它劃一個邊界,但不應該把這個邊界固化,其基本原因有二:
一是投資銀行業務本身在不斷發展。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是從投資銀行引進的,隨著投資銀行本身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商業銀行引入的投行業務種類也可能增加。
二是關于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外部政策在不斷變化。進入新世紀后,我國分業經營政策有所松動,允許商業銀行開展的投行業務逐步增加。只要這個大的趨勢保持不變,商業銀行能夠開展的投行業務就不可能只停留在原有的范圍。如果我們將商業銀行投行業務的邊界固化,就可能使商業銀行失去良好的發展機遇。
不固化商業銀行投行業務的邊界,當然并不意味著投行業務發展到什么程度,商業銀行就必須把投行業務的邊界擴大到什么程度,也不是說商業銀行應該開展所有投行業務。商業銀行為什么要做投行業務?通過投行業務取得相應的中間業務收入是目的之一,但不是唯一目的,商業銀行來開展投行業務還有其他目的。
一是維護重要的客戶關系。有的客戶是商業銀行的核心客戶,他們或是商業銀行的存款或貸款大戶,可以給商業銀行帶來較多的利息收入;或是商業銀行的結算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保理業務大戶,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大量的中間業務收入。把這些重要客戶維護好,對商業銀行至關重要。而投行業務是維護客戶關系的重要工具。為這些客戶的融資、投資擔當財務顧問,做這些客戶債券發行的承銷商,幫助客戶進行企業重組,替客戶理財等投行業務,雖然直接收入未必非常可觀,但將核心客戶維護好,則能為商業銀行帶來其他巨大收益。
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都是服務性業務,做好投行業務,對商業銀行是加分的。
綜上所述,如果僅從投行業務直接收入的角度去考慮商業銀行投行業務的邊界,就帶有很大的片面性。商業銀行是否開展某類投行業務,不僅需要對投行業務本身的成本收益進行比較,還要考慮投行業務為商業銀行帶來的綜合效益。
咨詢業務如何收取費用
2012年年初,商業銀行收費問題受到社會關注,其中批評之聲頗多。作為中間業務,投行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的收費業務,其中,因為證券公司等機構也在開展企業發債承銷、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這些業務的收費已經形成一定的行業標準,社會上對這類業務的收費反響并不強烈。
但投行業務中的咨詢類業務,包括財務顧問、一般性咨詢等業務,因與貸款業務聯系較為密切,受到的批評較多,也較嚴厲。上半年,監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還專門組織了檢查,一度風聲鶴唳,商業銀行的咨詢業務大幅萎縮,相關收費也基本停止。
怎樣看待咨詢業務的收費已成為商業銀行投行業務能否健康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
要客觀正確地看待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商業銀行所做的咨詢業務是否名副其實。
在一段時間內,有的商業銀行確實存在“息轉費”的問題,即將本來應該收取的部分貸款利息以咨詢費的名義加以收取。這樣做,動因有二:
一是商業銀行為躲避高息放貸之嫌,而將一部分利息轉為咨詢費。2011年宏觀調控資金收緊,貸款利率相應提高。但是一些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不愿頭頂“高利貸”的帽子,便出此拙招。
二是一些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方式存在偏差,不是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制訂發展中間業務的計劃,而是用高指標、嚴獎懲的辦法考核經營單位,致使一些營業網點的經營人員任意調整收費科目,減少利息收入,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咨詢業務容易編排的特點,使其成為息轉費的最佳對象。
有人認為,利息轉為咨詢費,客戶總支出未增加,銀行并未多收客戶的錢,不應算亂收費。這種認識顯然不對。收息收費在會計科目上有嚴格規定,擅自改變本身就是違規。未向客戶提供咨詢就收費,當然是一種亂收費。
其次,看咨詢收費的標準是否合理。
收費標準過高過低都不對。而從目前情況看,要注意防止矯枉過正,片面強調減輕客戶負擔,一味叫銀行讓利。商業銀行對客戶提供咨詢服務要付出成本,收費是補償成本所必需的。同時,銀行在咨詢業務上的投入也需要獲得與其他業務同樣的收益,如果片面叫銀行讓利甚至提供免費服務,這不符合市場原則,也難以讓這一業務持續進行。
判斷咨詢業務收費標準是否合理,要看銀行開展這項業務所花費的成本,還要看這項業務為客戶帶來的收益,這是決定銀行在這項業務中取得利潤的重要依據。如果某類業務已有社會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潤,合理的收費標準就是兩者之和。每家銀行的收費標準允許略有差異,但應事先公之于眾,并在合同中明確作出約定。
總之,商業銀行的咨詢業務必須貨真價實,收費應當物有所值。掛咨詢業務之名無咨詢服務之實的收費是亂收費;咨詢業務名至實歸,為客戶帶來實際收益,收費天經地義。為使客戶付費心甘情愿,商業銀行應當公開此類業務的內容和收費標準,既可約束自己的收費行為,也防止外界在似是而非的情況下對銀行的收費進行不公正的指責。
投行業務
能否與銀行貸款相聯系
由于出現過某些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加收財務顧問費的不當做法,有觀點認為,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不應與其貸款業務相聯系。對此,我們應作一些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與其貸款業務存在著某種內在聯系。
例如,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包括為客戶重組活動提供財務顧問,如果重組方案確定下來,可能會涉及客戶向銀行申請重組所需貸款,咨詢業務和銀行貸款的這種聯系并無不可。再如,銀行向客戶融資提出咨詢意見時,銀行貸款、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最常見的融資方式肯定涵蓋在融資建議中,如果客戶選擇了銀行貸款,那么咨詢就和貸款發生了聯系,這種聯系也無可非議。正因為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和投行業務存在著某種內在聯系,所以,不能將商業銀行開展與貸款有關的投行業務,都認為是營銷貸款的方式,或者是利用貸款的有利條件向客戶收取附加費用。
其次,商業銀行是客戶融資的重要渠道,開展與貸款相關的投行業務,是發揮既有優勢、為客戶提供全面服務的具體表現。
商業銀行滿足客戶的融資需求,并非只有貸款一種方式,還可直接幫其發債,向證券機構推薦其發行股票,或幫助其運用信托、租賃等方式融資。客戶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商業銀行需要對客戶進行充分的調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但能通過其他方式融資的項目,可通過向客戶介紹、推薦,乃至操作其他方式融資。即便是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也存在著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問題,商業銀行把這種比較的結果告訴客戶,可以使客戶有較多的選擇,這就是財務顧問要做的工作。這種咨詢服務對客戶和商業銀行都有好處,是應當、也值得提供的。
如何控制投行業務的風險
投行業務不需要動用商業銀行的資金,也不需要占用或很少占用商業銀行的資本,因此,風險相對較小。但這并不意味著投行業務不需要防控風險。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商業銀行開展投行業務,至少需要防控以下風險:
一是被動投資低收益債券的風險。這一類風險在商業銀行擔任客戶債券發行承銷商時特別容易出現。商業銀行為客戶承銷債券發行時,一般都會承諾包銷一定數量的債券,這是成為承銷商、特別是主承銷商的重要條件。如果債券信用等級較低,或發行利率較低,導致認購量偏小,無法將債券全部銷售出去,則商業銀行可能會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聲譽風險。商業銀行開展的投行業務中,有些業務雖然自身不存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但如果未能為客戶帶來預期收益,甚至給客戶帶來損失,一定會對銀行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前一階段有商業銀行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業務,為客戶購買海外資產,結果出現虧損,導致客戶對銀行產生埋怨情緒。再如,一些銀行做企業的債券承銷商,最后未能成功發行,或推遲了發行時間,或發行成本超出企業預期,也會引起企業不滿。這些都是銀行在做投行業務時可能遇到的聲譽風險。
三是墊付資金的風險。商業銀行為客戶進行資產管理,投資金融工具,從法律上應由客戶自擔風險。但商業銀行有時為維護與重要客戶的關系,或為防止出現聲譽風險,在客戶出現損失時,會動用自己的資金去彌補損失,或為客戶墊付資金。出現這種情況,對商業銀行來說是不得已而為之,對客戶而言,雖然未造成損失,但也未得到收益,所以也未必會感謝銀行。
要防控投行業務的風險,商業銀行必須審慎地開展投行業務。
首先,要克服“投行業務無風險”的觀念誤區。要搞清楚哪些投行業務可以做、應該做,哪些投行業務只適合對部分客戶做,或只適合在特定時間做,哪些業務不適合做,選好合適的業務,避免盲目從事。對于自己不熟悉、沒把握的投行業務,可以先放一放,或先小范圍內試一下再推出,例如QDII業務。
其次,商業銀行要在合同中明確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業務內容、收費標準、損失處理等,嚴格履行合同,保護合法權益。要改變只相信“君子協定”,不注重法律手續的習慣,既按合同要求提供投行服務,保留好相關憑據,也按合同約定收取相關費用。對涉及客戶損益的投行業務,要明確雙方責任,做好損失處理預案,避免發生為客戶墊付資金的現象。
最后,要加強對金融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形勢的分析,正確把握市場走勢,小心謹慎地做出可能涉及本行資金使用的承諾。一些投行業務和銀行的資金使用存在密切關系,如企業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涉及重組貸款的發放,企業發債承銷業務涉及對企業債券的承購包銷,在做出此類業務承諾時,銀行務必小心謹慎,綜合考慮利弊得失再作定奪,切不可為做成投行業務而輕易承諾。
(作者為中央匯金公司派駐中國農業銀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