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律師王新亮致信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請求“對涉及信用卡的霸王條款進行整頓或者廢除”一事,有了最新進展。王新亮律師22日對新浪財經表示,銀監會11月15日受理了他的請求,并稱待辦理完畢后,銀監會將給予書面回復。
11月5日,王新亮律師曾寫一封致銀監會主席尚福林的公開信,認為信用卡全額罰息、高額滯納金等銀行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違背了銀監會制定的相關規定,請求銀監會對相關條款整頓或廢除。
“銀行業關于信用卡的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作為一名律師,同時也是一名信用卡使用者的普通百姓一員……”
近期,不少媒體報道信用卡使用者沒能按時全額還款產生高額利息的消息,看到這一消息后,5日晚,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王新亮律師“義憤填膺”,在查閱大量資料后,起草了《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尚福林主席一封公開信》,請求銀監會對銀行業涉及信用卡的霸王條款進行整頓或者廢除。
假設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還款9999元,僅1元未還。計息時間25天。
全額罰款:利息為120元。
未還額罰款:利息為0.0175元。
銀行內部人士透露,如果持卡人不及時還款,那么利息、滯納金、超限費、年費等都會累計進本金計算復利,“利滾利”后,透支百元、賬單萬元也不是沒有可能。
專家看法:上海財經大學現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認為,客戶自己沒有按時還款,長期拖欠,自己有一定責任。但銀行單方面追求盈利,沒有及時與客戶溝通,也負有道德責任。
雖然針對“全額罰息”,銀行有自己的說詞,也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但與發達市場健全的信用體系不同的是,國內的信用體系仍須繼續完善,銀行與持卡人的地位也較為不對等。
專家看法:國泰君安高級經濟學家、銀行卡專家林采宜對新浪財經表示,國際慣例是銀行面對社會質疑時常用的借口,已經還給銀行的錢為何還要收取利息,從法理上講也是不通的,這就是赤裸裸的霸王條款。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新浪財經表示,銀行所謂的“‘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是在偷換概念,中國的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國外的銀行就沒有這個概念,更不存在所謂“罰息”,利息就是利息,對沒有還的錢收取利息是天經地義的,但中國的銀行對持卡人已經還過的錢仍收取所謂“罰息”是不對的,利息不是“罰”的,更不應該“全額罰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勵消費,“全額罰息”違背了這個初衷。中國的信用卡利息過高,將來應當大幅度降低,降到正常消費貸款的水平才是合理的。
律師看法: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陸宇星律師表示,儲戶在開卡時確實和銀行有相關的合同約定,而按照銀行的理解就覺得儲戶已經同意了這個條款,就照樣罰息,但作為儲戶來說,沒有還的款項罰息合理,但已經償還的金額還要按照相關合同來罰息,這就存在不合理的情況,可以認定為霸王條款,儲戶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維權。
到期還款日截止,持卡人沒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
專家看法: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新浪財經表示,滯納金和信用卡的所謂“罰息”是不同的性質,滯納金屬于對未按時還款的懲罰性措施,和信用卡利息是不重合的,所謂“全額罰息”是針對按時還了錢但沒有完全還完的持卡人。
國泰君安高級經濟學家、銀行卡專家林采宜女士向新浪財經稱滯納金從本質上講是罰,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所謂“罰息”不應該算“罰”,其實本質上是貸款利息,也正因為如此,消費者不應該對已經還過銀行的錢承擔利息,“全額罰息”是很荒唐的事情。
律師看法: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于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事實上,已有少數銀行開始試水“部分罰息”,工行在2009年修改了其信用卡章程,將“部分還款,全額計息”方式調整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今年8月27日,北京市消協也向發改委、央行和銀監會提出,銀行普遍采取的信用卡全額罰息制度極不合理。希望銀行能夠加快改進步伐,徹底取消這一不合理收費。
但信用卡“部分罰息”的推進力度、廣度遠遠不夠,多數銀行仍按所謂“國際慣例”執行。
信用卡罰息指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款,就算只差 1 分錢,都會按照當期賬單全額以萬分之五的日利計,并按月計算復利。
由于ATM機不能識別零錢,用戶還款欠零頭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果采用全額計息,幾塊錢的欠款也會產生較高的利息。
中國銀行業的信用卡罰息辦法和信用卡服務水平都是國際水準嗎?全額罰息遭媒體口誅筆伐,是公憤,是共鳴?那誰,你怎么看?
本期策劃: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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