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微小企業貸款難的法律瓶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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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6日 15:36 《中國金融家》 | |||||||||
在過去十多年時間里,微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融資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瓶頸,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將勢必影響我國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不利于實現城鄉、區域統籌發展,不利于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因而,改進對微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加快面向非公有制經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僅是當前銀行業改革發展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今年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
公共政策調整微小企業融資環境 事實上,微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不僅僅發生在中國,也是一個世界范圍內的難題。小額信貸與微小企業貸款由誰來提供?從理論上講,可以有3種方法:一是正規的金融機構。國際上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可以在大銀行下設小額信貸部或者小客戶信貸部。二是可以成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專門的小額貸款組織。三是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看,即使存在一些法律障礙與監管困難,微小貸款也能很好地開展。但是如果長期、穩定、大規模地開展商業可持續的微小貸款,則需要良好的法律與制度環境,包括有益的監管框架。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指出,小額信貸與微小企業貸款的關鍵問題在于公共政策和社會環境,并提出從以下3個方面來完善小額信貸與微小企業貸款的融資環境。 一是利率市場化。在這個問題上,人民銀行基本上已經做到了。但對農村信用社放款,仍設定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兩倍。如果農信社改革推進得比較順利的話,我們就應該研究一下,是不是該把利率放得更開一些。 二是必須建立信用環境。盡管借款人的信用如何評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貸款機構內部信息處理的問題,但是,在整個社會信用缺失的情況下,靠單個銀行或企業難以解決融資問題。因而,中央銀行、監管當局和政府都應該有責任有義務為信用環境的建設做自己的努力。 三是用民間自律的方式來約束小額信貸發放行為,對小額信貸實行登記管理則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南非有一個《高利貸豁免法》。當地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利率超過21%,對于監管當局來說,這是違法的。但是,如果金融機構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是組織還是個人,只要發放5000美元以下貸款,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額貸款管理機構登記,交登記費就行。有一個這樣的登記系統,社會就知道誰放款了,至于利率是多少,只要登記就被認為是合法的。因而,正規金融也可以發放利率高于21%的貸款。如果能把民間借貸通過法律的方式、登記的方式、自律的管理方式規范起來,給那些想合法經營的人一個正道,就能夠把一些惡意欺詐行為、惡意高利貸的行為孤立起來,我們打擊它的時候便會更加容易。 而在我國,由于商業銀行不可能在長期虧損的條件下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因此,要開展商業可持續的中小企業貸款,商業銀行必須設法覆蓋成本與風險。對此,世界銀行高級金融專家王君認為,放開利率也不能解決一切問題。利率只是促進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一個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同時,放開利率并不等于在利率方面的障礙就沒有了,障礙主要有兩個:一是我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對高利貸的一種界定。二是更為復雜的心理障礙,人們普遍認為,以高于某一限度的利率發放的貸款就是高利貸。實際上,只要借款者能在償還貸款本息之后仍有利潤空間,利率就不是高利貸。 目前,我國需要改革的措施涉及到很多方面。專家指出,改革戰略的第一步必須要更新觀念,堅持微小企業融資商業取向,業績評價兼顧可持續性和覆蓋面。在銀行改革與監管方面,促進銀行體系合理競爭,促進銀行調整戰略定位,引進微小貸款核心信貸技術,建立扶助性的銀行監管框架,加強銀行監管當局的管理手段,包括專門的監管部門和熟悉微小貸款的監管官員。 法律修改拓展微小企業融資方式 在法律環境上,吳曉靈認為,真正影響小額信貸發放的有這樣幾方面的法規:首先,貸款原則上不要過多強調擔保。過去,因為金融秩序混亂造成了大量不良貸款,因而在修改《商業銀行法》時一般都要求擔保。特殊情況下,如果認為企業有還款能力,則可以不用擔保。這種做法把商業銀行引到了一種偏離的方向,過分注重擔保物、抵押物和第三方擔保,而忽略了對借款人本身的現金流這個第一償還能力的審視。《物權法》正在修改,我們希望能夠把動產的抵押與質押修改進去。同時,為了很好地保護債權,《破產法》也應該優先保護有抵押和質押的擔保債權。 物權法的宗旨在于劃定國家公權和公民私人財產權利的邊界,實現和諧秩序及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率。物權法草案第三稿剛剛討論完畢,由于就其中一些條款爭議較大而再一次向全社會公布征詢意見。吳曉靈表示,人民銀行正在積極參與物權法的修訂,擬增加動產抵押質押的內容,為企業融資創造更多便利條件。現行的擔保法規定,質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等動產可以作為抵押物,但是對于“其他財產”沒有作明確的解釋。在實踐中,有些動產和權益是有價值能帶來未來收益的,比如存貨、應收賬款、收費權、尚未收獲的農作物等,但根據現行的法律,這些動產都沒有明確規定可作為抵押物和質押物,這就影響了企業的融資能力,人民銀行正大力推進將這些動產納入抵押質押的范圍。而此次物權法中有關動產擔保的內容,著重放在了應收賬款和存貨的抵押擔保上。從國內和國際銀行業實踐看,應收賬款和存貨是多數企業都擁有的資產,通常有著比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更高的擔保價值。可以預見,應收賬款和存貨抵押擔保將成為我國中小企業和進出口貿易型企業日后的主要融資渠道,盡管這種方式并未直接寫入物權法草案中,但這次對擔保方式的討論本身對最終的法律確認無疑是有幫助的。 此外,物權法的修改還涉及了改變擔保實現順序,取消保證人的先履行抗辯權;規定預設抵押權。后者是對原擔保法律中抵押物必須是現實存在規定的重大突破,雖然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操作還有待探討,但這種制度安排顯然較原有法律更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擴大了一旦債權不能清償而進行追索的財產范圍,無疑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也極大地方便了微小企業融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