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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改革 博弈增添新推力(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0:33 證券日報

  2、合同中要明確戰略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以及轉讓方式,并規定高額違約金以及其它單方違約的處罰方式,提高違約成本;在合同中對延長投資時間要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要聘請業內資深法律、會計事務所,研究合同在法律、財務等方面的漏洞,從而以完善合同為先,最終控制“短期戰略投資”的可能性。

  3、可在合同中規定,參考風險資本的退出手段,適當時機,利用回購方式再以合適價
格贖回股權。

  審時度勢 俯瞰以視

  在長留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未雨綢繆,從多角度、多層面、全方位地考慮如何防范長留國際戰略投資者所可能帶給我們的問題,并提前制定出相應的應急方案。

  1、要完善相關法律,提高監管力度

  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尚欠缺對戰略投資者進行有效約束的相關條文;各相關法律同國際接軌的程度還不夠。

  由于我們引進的是國際戰略投資者,一旦涉及官司,很可能就是國際訴訟,那么,以我國現行法律的成熟度,顯然遠不足以勝算在握。銀監會以及各級銀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早組織專門人員,成立相關部門,組織其到發達國家及地區學習考察如何監管國際戰略投資者等課題,并增設專門部門予以監管。

  2、在匯金公司之外,還應嘗試培養更多的國內的投資主體

  我們不應把眼光只放在“國際”身上,更應積極開拓國內資源。在一些發達地區,如珠三角、長三角等地區銀行進行試點,嘗試引進部分民營資本,或者基金公司作為其戰略投資者。這樣,一方面可以部分解決民營資本閑置,以及現階段中國股市面臨的貨幣資本投資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可從根本上杜絕國際戰略投資者“喧賓奪主”,利用起大股東的身份陳倉暗渡,最終成為控股者而可能帶來的種種隱患。

  結 語

  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確是解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頑疾的一個尚佳選擇,但如何掌握好留住投資者與留住投資者可能造成問題之間的平衡,則是一個復雜而微妙的問題,同時,也是我們不得不及早研究應對的大問題。因為,一旦搞不好,很有可能對我國的整個金融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而絕非僅僅是某個合資銀行自身。

  因此,我們必須要在對投資者進行選擇、簽訂合同、公開發行等微觀層面把好關,更要從整個民族金融業的發展,對我國國民經濟長期向好發展,以及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等高度,給予綜合考慮,量化分析,戰略把握,爭取以較小的成本達到我們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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