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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利滾利是否合法(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9日 12:34 信息時報
律師質疑 信用卡透支“利滾利”不合法 對于銀行對收取信用卡欠款的復利和滯納金的做法,法律界人士都提出了質疑。 質疑1 “利滾利”不符最高法批復 羅律師指出,最高法1996年對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已經明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而最高法批復的法律效力,遠遠大于銀行業行規。此說法也得到了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邱鷺風教授的認可。 羅律師還指出,“更讓我想不明白的是,現在存款是計單利,信用卡欠款,收了高額利息,還要算復利。”羅律師補充說。這一點記者也從銀行業內人士得到確認,目前銀行對居民存款都是計算單利的。 質疑2 銀行沒資格收“滯納金” 羅律師告訴記者,“滯納金”概念其實是行政法規的范疇。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征收規費時,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它所涉及的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而商業銀行跟持卡人是平等的民事關系。當持卡人透支,銀行與持卡人只是借貸關系,所以銀行無權收取滯納金。 對此說法,邱教授予以了肯定。她介紹,以前國有銀行同時承擔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但現在銀行都商業化了,壓根不算行政部門,自然沒有法律依據收取“滯納金”。 如果銀行換個說法,把“滯納金”改成“違約金”,是否能按原來的標準收取同樣的費用呢?羅律師和邱教授都認為未必。 羅律師說,“違約金”的收取和金額,應在合同簽訂之初由雙方平等協商,而不是由銀行單方說了算。 邱教授補充說,“違約責任”是為了彌補非違約方的財產損失。即使賠也要本著“公平”的原則。此案中,王超給銀行帶來的損失,就是占用了7884元的本金和利息,使銀行在這兩年內不能用這筆錢放貸獲益。而銀行兩年期的年利率不過7.56%。 據《揚子晚報》作者 馬燕 劉璞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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