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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利滾利是否合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9日 12:34 信息時報
精彩案摘 南京市民王超(化名),兩年前刷卡透支欠下銀行7884元,兩年后,這筆欠款變成了3.5萬元。2008年7月3日,王超被南京銀行告上了法院。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王超的代理律師卻在庭上指出,銀行不該收取透支款的復利和滯納金。尤其是“滯納金”,銀行根本無權收。 大家都知道,刷卡透支不及時還錢,就要被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但銀行計算透支款的復利合法嗎?銀行有權收滯納金嗎? 庭審激辯 復利和滯納金該不該收? 王超被銀行起訴,是因為2006年1月,他刷卡透支了7884元,還拖了兩年沒還。王超解釋說,銀行未及時提供對賬單,也從未發出任何催款通知。 而王超最不能理解的是,“當初欠的7884.05元本金,兩年后怎么就翻了5倍,變成35478.01元?而銀行兩年期的貸款年利率也不過是7.56%。” 收取復利沒有法律依據 王超的辯護律師(以下簡稱“辯護律師”)則在庭上指出,銀行未及時通知被告還款,卻在兩年后提出訴訟,就是要謀取沒有法律依據的高額復息和滯納金。 辯護律師還指出,銀行收取復利和滯納金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有關批復,由于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已含有懲罰性質,因此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再計算復利。 而“滯納金”屬于行政法規范疇的概念,是行政處罰的一種,銀行既非行政部門也未受行政部門委托,所以無權收取滯納金。 因此,辯護律師認為,銀行只能向王超收取所欠本金7884.05元及其合法利息。而根據信用卡透支日息為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王超應還的全部利息為3547.82元(7884.05×0.0005×900天)。 記者調查 本金+利息+滯納金 一起利滾利 記者隨機在南京的幾家大銀行調查發現,逾期不還信用卡欠款,需要支付“本+息+復息+滯納金”,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規。兩家以發卡聞名銀行,其信用卡章程里都有相關規定。 更耐人尋味的是,很多業內人士也只知道“罰息很重、千萬別欠款”,但詳細的計算公式,卻無法一下說清楚。 利息、滯納金 隨時變本金 一家銀行的信用卡部人士介紹,“利息是每日萬分之五、即年息18.25%。刷卡透支過了免息期或透支取款,銀行就會收取。‘滯納金’則是按欠款的5%計算,最低不少于10元,按期收取;到下一期就照前面的公式滾利。” 另一家銀行也類似,不同的是滯納金第一期只以最低還款額為本金,以后就把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滯納金統統算成本金“利滾利”。比方說,第一期欠款1萬元,最低還款額是1000元。則第一期以1萬元為本金、萬分之五為利率計算日息,再以1000元為本金、按5%算滯納金。到了第二期還不還,銀行就會把本金、利息、滯納金都當作本金“滾”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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