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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一步提升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思考(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16:52 《中國金融》
在原則導向監管中實現良性互動 原則導向監管要能發揮作用,前提是被監管機構必須重視自我管理和自我評估。對于監管當局提出的原則監管要求,被監管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去決策實施,向監管當局證明其達到了監管要求,滿足了監管意圖。監管當局則要對被監管機構的政策、程序、流程及措施的適當性做出評價,對于不當之處進行監管規勸,對明顯有悖于原則要求的具體行為應當進行懲戒。 公司治理就適用于原則導向監管。加強公司治理是監管的基礎性工作,也是最具挑戰性的工作。對于我國銀行業尤其是中資銀行而言,由于采用了特殊的復合體制的公司治理架構,國際上沒有現成的模式可資借鑒。為此,要充分考慮我國銀行業公司治理的環境和特點,一方面,按照原則導向監管的要求,統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公司治理的監管原則和要求,提出銀行有效公司治理的原則性要求。另一方面,倡導和鼓勵中資銀行積極實踐,探索出既吸收國際良好經驗又適合我國國情的有效公司治理模式,特別是如何厘清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之間,董事會與黨委之間,董事長、行長與黨委書記之間的職責邊界。 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監管工作是靠監管人員去實施的。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知識經驗、行為傾向、激勵約束等因素對最終監管績效的影響至關重要。當前,要強化人力資源管理,改革人才培訓和成長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和問責制度。要加強對主監管員和主查人的持續培訓,明確主監管員和主查人的任職條件,形成一定的遞進管理序列。要加強監管人員的職業化建設,科學規劃監管人員的職業生涯。 提高并表監管、跨業監管和跨境監管的能力 隨著金融對外開放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綜合經營成為一種趨勢,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與交叉越來越廣泛,金融機構的跨境活動也越來越頻繁。當前,尤其是大型銀行,憑借上市后的資本、業務和網點優勢,通過跨業、跨境的股權投資、兼并收購以及業務交叉合作等形式,逐漸向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滲透,對監管部門的并表監管、跨業監管和跨境監管能力提出了挑戰。 從當前監管狀況來看,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監管協作機制尚處于信息交換的初級階段。由于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角度不同,容易導致判斷和做法上的分歧。不同行業的市場準入標準不盡一致,業務規范不盡統一,交叉領域的現場檢查主體不明確,“監管重復”和“監管盲區”并存,不僅增加了金融機構的合規成本,而且使得金融監管的總體能力下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跨業監管協作機制,深化和擴大跨境監管合作,已成為我國金融業有效提升監管能力,提高監管效率的必然選擇。 提高并表監管的能力《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求銀行監管當局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進行有效監督。這里的銀行集團既包括銀行下屬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團內的非銀行機構和金融附屬公司。目前,我國已經有大中型銀行設有獨資基金公司,投資入股信托公司,部分國有大型銀行還在海外設立控股公司,投資于保險、基金、證券公司甚至實業公司,形成實質上的銀行集團。銀行監管當局在衡量銀行風險時,必須要考慮到并表因素,要確保并表監管機構獲得足夠的監管信息。目前,銀監會已就“銀行并表監管指引”公開征求意見,并將致力于提高并表監管的能力。 合理確定跨業監管中的主監管機構 為避免跨業監管帶來的監管成本上升和總體監管能力下降,應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合理確定交叉監管中的主監管機構,減少監管沖突與分歧。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總的原則應該是:對于股權交叉機構的監管,以并表監管為基礎,控股機構監管者負責并表監管,其跨業投資的機構(如銀行設立的基金公司或控股的保險公司)則由對應監管機構行使監管職責;對于交叉業務的監管,原則上應由主監管機構起主導作用,相應業務涉及的其他監管機構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監管。近期,銀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簽署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就是體現了這一原則。 在監管機構合理履行各自監管法定職責前提下,由主監管機構承擔監管協調任務,如負責召集監管聯席會議,匯總各監管機構反饋的信息,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狀況進行總體評估,并為其他監管機構提供相關意見和建議等。各監管機構要深入研究具有典型意義的交叉監管問題,從解決個案入手,達成一致后以簽署備忘錄或聯合發文形式,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邊界,統一監管標準、程序和方法。條件成熟時,還可以用法律規范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交叉監管中出現的問題。 加深和擴大跨境銀行監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潮流下,越來越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機構,中國銀行業設立境外機構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同時,中國銀行業越來越廣泛地參與國際金融市場。這需要銀監會進一步強化對跨境銀行活動的監管,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確定的跨境銀行監管原則,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和交流機制。 截至2007年年末,銀監會已與29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正式的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MoU)或監管合作協議。同時,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QDII)的監管合作,銀監會已與香港證監會、英國金融服務局建立了聯合監管機制,并將與更多的境外監管當局加強在這方面的合作。 雙邊監管合作機制的建立,有助于促進雙邊互設機構的合法穩健經營,有助于在跨境銀行的機構審批、持續監管、現場檢查、救助措施等方面形成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有助于銀監會提高跨境銀行監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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