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貸風險信息庫 信貸風險分析師 劉學印)
摘要:自銀監會發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以來,各家銀行都加大或準備加大對小企業貸款的投放力度。但在操作層面,還有很多瓶頸,讓銀行難施“拳腳”。天津鑫茂科技園區100家中小企業組成“信用共同體”,與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開展銀企合作,以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無疑為其他銀行和中小企業指出了一條新路。但在借款、擔保合
同簽訂、避免信用放大和操作成本上,天津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弊端。
一直以來,融資困難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而對于銀行來說,由于信用缺失,銀行普遍對中小企業表現出“惜貸”或“懼貸”。
8月上旬,天津農村合作銀行與天津鑫茂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決定建立全面合作關系。由鑫茂科技園區首批100家中小企業組成“信用共同體”,依托這個信用共同體,天津農村合作銀行對這100家中小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按信用等級不同,并由鑫茂公司和這些中小企業共同擔保,天津農村合作銀行分別給予100家中小企業50萬元、100萬元或200萬元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銀行隨時放貸,企業隨用隨借。
銀行在為這些中小企業提供便捷貸款的同時,“信用共同體”也要承諾,如果有一家企業不及時還貸,其他企業都要負連帶還款責任。銀行還要對“共同體”的所有貸款按雙倍計算貸款利息。
據了解,這一做法不僅解決了這些中小企業的融資難、發展難的困境,而且手續簡單,方便及時,深受企業歡迎。
“信用共同體”的產生,以及共同體內企業相互擔保這一做法,應是借鑒了農村信用社“農戶聯保貸款”的經驗,或者說是“農戶聯保貸款”的翻版。天津市農村合作銀行的前身正是天津市農村信用社。
這一做法,無疑為其他中小企業和銀行指出了一條可供選擇的道路。但是,它畢竟還屬新生事物,其具體成效也有待進一步檢驗。就天津的做法而言,在操作層面也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銀行與園區的雙邊協議中的擔保要約,不能取代各借款、擔保主體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和擔保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協議中的擔保責任能否溯及到每一個合同,存有很大疑問。而且,作為借款行為的第三人,即在協議中約定的具有擔保責任的企業,也完全可能以不了解、不清楚為由,或給出其他解釋,對抗銀行的代償要求。所以,銀行發放每一筆貸款,還是要與每一個借款企業、擔保企業分別簽訂借款和擔保合同。
第二,銀行在對各家企業進行評級授信后,還要對“信用共同體”進行整體信用評定,避免因企業互保而導致信用放大。每個企業的授信額度,是基于該企業本身的資產實力和盈利狀況,基于個體的償債能力。但是,每一家企業都會有資金需求,在一個時段內可能都需要借款。這樣,一家企業不僅要歸還自己的借款,還要承擔其他企業的聯帶還款責任。理論上講,一家企業在自己借款的同時,可能還要為另外99家企業提供擔保。這無疑會超過其償債實力,并放大整個“信用共同體”借款信用。
第三,一家企業貸款逾期,就對共同體內的所有貸款按雙倍計息,存在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所有貸款都可能出現風險。除非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否則,當另外一家企業未歸還貸款,銀行無法也不能對其他貸款按雙倍計息,因為這等同違約。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則又違背“平等”和“公平”的法律原則,一旦遇到訴訟,只能敗訴。
第四,共同擔保可能會遇到成本難題。既然口頭擔保或銀行與園區之間的雙邊協議,不能代替各自的擔保合同,那么發放每筆貸款,就要簽訂多份擔保合同。這不僅要耗費巨大人力,還會增加銀行的成本,“隨用隨借”能否實現也存在疑問。在其后的司法訴訟中,也會增加訴訟成本和執行難度。如果選擇與代表“信用共同體”的園區簽訂借款合同,然后園區再把借款交給各個企業,這樣倒是簡便,成本也低,但銀行將很難對信貸資金進行有效跟蹤,也有違信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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