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并定于下月1日起實施
時報記者 袁峰 實習生 謝應蘇
以5萬元人民幣或5000美元為起點才能辦理銀行理財、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增加了附加
條件并有風險、要買某種理財產品得先“簽字畫押”……
這種種新規定,出現在銀監會日前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里,而這些規定將從11月1日起實施。對其中的新規定,讓投資者先了解一下不無裨益。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獲肯定
對于能否允許商業銀行提供保底承諾理財產品,以往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對此,銀監會在《辦法》中首次予以肯定。《辦法》指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其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而這些商業銀行使用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則由客戶承擔。
民生銀行人士認為,現有的理財產品特別是外匯產品通常有銀行提前終止的情況,使投資者得不到最高預期收益率,以后,理財產品的匯率等對銀行不利時,銀行有可能延長期限,或者轉換貨幣后,使理財產品收益率盡可能最大化。
“高息攬儲”成為死路
業內人士認為,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爭議的主要焦點,并不是商業銀行是否應該提供這類產品服務,而是擔心一些商業銀行有可能將這類產品轉化為準儲蓄存款產品,變成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一種工具,一方面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進行不公平競爭。
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5萬元人民幣為起點
《指引》還規定了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于該起點金額。
《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并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客戶評估報告認為某一客戶不適宜購買某一產品或計劃,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商業銀行應制定專門的文件,列明雙方的意見(意愿)等,雙方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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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辦法》的規定,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相關賬單,列明資產變動、收入與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另有約定的除外);理財計劃終止或收益分配時應向客戶提供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另外,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銀行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法和測算的主要依據。理財收費標準和方式需要調整的,應獲得客戶同意。
同時,根據《指引》的規定,為投資者提供理財服務的應該是理財業務人員,而不是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商業銀行向客戶說明有關投資風險時,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中行私人理財黃經理認為,提供賬單的做法其實與信托、券商集合理財、基金等一樣,有利于增加透明度,讓投資者心中有數,作為銀行來說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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