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及其監管應對
王信 任哲
虛擬貨幣沒有內在價值及央行背書,其價格極易受市場預期影響,波動率極高,市場流動性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加強監管至關重要。
近年來,誕生于互聯網世界的虛擬貨幣引起了各方關注,特別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發展迅速,其使用范圍已從互聯網滲透到了現實世界。筆者在參考國際組織以及代表性央行相關報告基礎上,對虛擬貨幣的概念、潛在風險及各國監管對策進行了研究。
虛擬貨幣的概念、特征及分類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近期報告中指出,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ies)是價值的數字化表現,由私人機構發行并且使用自有的記賬單位,包括常見的電子優惠券、航空里程,加密數字貨幣以及某些資產支持貨幣等。IMF的報告認為,虛擬貨幣是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ies)中的一種。數字貨幣的概念更寬泛,它還包括電子貨幣(e-money),即以法幣表示的電子化支付機制。英格蘭銀行則認為,與傳統主權貨幣不同,虛擬貨幣不是一種求償權,它應被看做一種商品。與黃金這類實物商品的區別在于,虛擬貨幣是一種無形資產或電子化商品,其價值依賴于使用者對其代表的價值形成共識。從貨幣三項職能來看,目前各國都認為虛擬貨幣還很難稱之為通常意義的貨幣。
其他機構在使用虛擬貨幣這一術語上與IMF存在一些細微差別。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報告認為,“虛擬貨幣”與“數字貨幣”這兩個術語不存在本質差異。BIS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在2012年和2015年的兩篇報告中,就分別使用了virtual currencies和digital currencies兩個不同的術語。澳大利亞參議院經濟咨詢委員會在2015年有關數字貨幣的一份報告中與IMF持同樣的觀點,即數字貨幣的概念相對更寬泛,但在具體術語使用上數字貨幣與虛擬貨幣兩者可以互換。歐洲中央銀行(ECB)和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的報告則一直用虛擬貨幣的術語,并將虛擬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字化表現,強調這一價值不由中央銀行或公共機構背書,也不必然與法幣聯系。
目前,引起各國關注的主要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基于分布式賬本(distributed ledger)的虛擬貨幣。這類虛擬貨幣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虛擬貨幣可以看做是一種資產,與作為商品屬性的黃金類似,其價值由供需決定。但與法幣不同,它不是個人或機構的債務,也不由官方機構背書。二是價值轉移方式上,電子形態的貨幣價值轉移需要依賴中心化的金融清算機構。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的創新之處在于利用分布式賬本,在沒有可信任的中介機構條件下也能完成點對點式的價值轉移。三是虛擬貨幣不由任何特定機構運營,但某些中介機構能為虛擬貨幣使用者提供服務,但這些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與電子貨幣發行人提供的交易和清算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在虛擬貨幣的分類上,IMF、BIS以及ECB都認為,與各國貨幣的兌換能力可作為虛擬貨幣的一個分類標準。據此,虛擬貨幣可分為封閉型、半封閉型和開放型。封閉型虛擬貨幣僅用于購買虛擬社區內的虛擬商品和服務,不能在虛擬社區以外交易。半封閉型虛擬貨幣能在某一“匯率”下使用法幣購買,但這一過程不可逆。開放型虛擬貨幣能以某一“匯率”將虛擬貨幣買入或者賣出,這種情況下的虛擬貨幣如同真實世界的某種貨幣一樣,既能購買虛擬商品也能購買現實世界的商品和服務。
IMF近期的報告還將是否“去中心化”作為虛擬貨幣的一個分類標準。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也稱之為加密數字貨幣。這類虛擬貨幣沒有中心化的發行及管理機構,它依據特定算法,通過大量計算產生,使用整個P2P網絡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數據庫來確認并記錄所有交易行為,并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的安全性。
虛擬貨幣體系的潛在風險
虛擬貨幣沒有內在價值及央行背書,其價格極易受市場預期影響,波動率極高,市場流動性難以得到保證。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體系以分布式賬本技術為基礎,存在交易匿名、資金可跨國自由流動、貨幣供給量相對固定以及交易不可逆等特征,可能給市場參與者及整個金融體系帶來風險。對此,國際組織和各國央行、監管機構均普遍關注。
一是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虛擬貨幣體系中服務提供商和用戶均為匿名,模糊的交易鏈使得不法分子易于掩蓋其資金來源和投向,這為洗錢、恐怖融資及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IMF、BIS、OECD等國際組織以及英格蘭銀行、澳大利亞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監管機構都對虛擬貨幣相關的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表示了高度關注。IMF近期的報告指出,虛擬貨幣體系很可能作為逃避資本管控的渠道,非法資金可通過虛擬貨幣體系實現跨國流動,這給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帶來了挑戰。
二是消費者面臨的風險。虛擬貨幣體系缺乏透明度且監管缺位,給消費者帶來多種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結算風險。虛擬貨幣體系流動性管理難度高,兌換商流動性管理出現問題時,用戶可能無法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幣。價格風險。多家監管機構指出,虛擬貨幣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時,持有者很可能遭受價值損失。系統風險。系統失靈等操作風險在傳統支付體系中由金融機構來承擔,而在虛擬貨幣體系中卻需由用戶承擔。中介風險。虛擬貨幣體系中的市場參與者幾乎都不受監管,用戶資金安全缺乏保障。詐騙風險。由于交易不透明,詐騙者建立虛假的電子商務交易網站,將收集的虛擬貨幣兌換為任意國家貨幣而不留任何交易痕跡。法律風險。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體系中交易不可逆,且無法律框架明確交易各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發生詐騙、盜竊、造假等事件時難以確定哪一方應當為事件負責,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
三是金融穩定相關風險。各大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普遍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市場價值及交易額較小,且金融機構極少參與,并未對金融穩定造成系統性威脅。但IMF近期的報告強調,隨著虛擬貨幣使用范圍和規模的擴大,單個虛擬貨幣體系風險演變為系統性風險的概率也將提升。此外,由于缺乏最后貸款人為貨幣穩定提供保障,一旦出現風險事件,虛擬貨幣兌換商很容易遭到擠兌,對金融穩定造成沖擊。英格蘭銀行指出,若虛擬貨幣發展成為重要的支付體系,體系內消費者面臨的個體風險可能演變為系統性風險。
四是貨幣穩定相關風險。IMF指出,當前各種虛擬貨幣體系不具備穩定貨幣機制的特征。虛擬貨幣(尤其是加密數字貨幣)近乎剛性的供給規則可能造成結構性通貨緊縮,且虛擬貨幣體系中沒有可以承擔最后貸款人角色的公共機構,難以應對金融危機。BIS和歐洲央行均認為,若虛擬貨幣發展至使用群體廣泛、交易頻繁的階段,央行資產負債表可能會大幅縮減,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和政策有效性將被削弱。
虛擬貨幣監管的國際經驗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警告與風險提示。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監管與登記許可。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范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并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于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立法規范。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并將數額大于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絡背景下適用,于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明令禁止。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后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絡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王信系行長
(責任編輯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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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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