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數字貨幣的界定與監管
熊 俊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以智能卡、移動支付、數字現金為代表的新型支付工具層出不窮,它們改變了傳統支付方式的面貌,極大地便利了人們的經濟生活。近年來,數字貨幣作為新型支付方式的組成部分得到了較快發展,世界各國紛紛加緊了對于數字貨幣的研究與實踐:英國和荷蘭央行相繼發布了有關數字貨幣的白皮書,日本國會已批準有關加密電子貨幣的新法案,加拿大央行正著手推出電子版加元,美聯儲在新的貨幣發行系統中計劃增加對數字貨幣的考量。2016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數字貨幣研討會,宣布正在研發并爭取早日推出數字人民幣。
實際上,“幣”的稱謂并不僅限于貨幣當局所發行的數字貨幣,在法定數字貨幣尚處于探索之際,以比特幣、Q幣、克拉幣為代表的各種數字形態的“幣”已經紛紛走進現實生活,在此我們姑且將上述各類“幣”統稱為“非法定數字貨幣”。目前圍繞非法定數字貨幣的定性爭議不斷,現實的熱炒掩蓋了真實的內涵,隱藏了某些固有的風險,甚至埋下了危機的隱患。本質上,非法定數字貨幣并不是貨幣,它與貨幣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
非法定數字貨幣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根據經典的定義,法定數字貨幣應該是“國家依法發行的、具備所有貨幣屬性的虛擬價值符號”。凡與上述定義不符的所謂“幣”,都屬于非法定數字貨幣,它們之所以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除了缺少央行的背書,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首先,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不屬于貨幣。虛擬貨幣價格始終處于劇烈波動中,這一特點使其不具備價值尺度職能。虛擬貨幣具有總量固定的特點,容易導致投機性囤積,進而喪失流通手段職能。此外,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潛存信用風險,限制其支付手段職能。可見,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缺失。
其次,以克拉幣為代表的以“幣”為名義從事詐騙、傳銷、集資等違法活動的工具不屬于貨幣。該類“幣”大多承諾未來有較高回報,其價格只漲不跌,不宜充當價值尺度職能。在傳銷等違法活動中,此類“幣”的持有人都是某些組織的內部人員,持有人不能向組織外部人員轉移該“幣”,所以該類“幣”不具備流通手段職能。可見,此類非法定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并不存在。
最后,純粹在網絡中封閉流通、只可由法幣購買卻不能兌換回法幣的“幣”,比如Q幣、林登幣等不屬于貨幣。現實經濟社會的商品既包括虛擬商品也包括實物商品,而此類“幣”只能用于虛擬商品的交易,因此其并不能執行貨幣屬性與相關職能。
非法定數字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的主要區別
信用貨幣是當前貨幣的主流形式,通過信用貨幣的視角可以對法定與非法定數字進行準確區分。是否構成信用貨幣需要考察三個關鍵要素:發行主體與目的;擔保依據;流通范圍與對象。
一是發行方面存在區別。法定數字貨幣的作用主要是替代實物現金,央行在設計數字貨幣時,會基于貨幣政策調控、貨幣的供給和創造機制、貨幣政策傳導渠道進行綜合考慮,發行渠道與現有的實物貨幣類似,實施同樣的管理原則,法定數字貨幣參與商品流通與定價的特征比較明顯,并不是去中心化的發行設計。目前非法定數字貨幣都是由私人部門發行的,大部分非法定數字貨幣的目的不是為了便利商品流通或降低交易成本,與商品流通沒有必然關系,非法定數字貨幣發行通常依靠一定的交易平臺,以發展會員為渠道進行交易,并且多采用去中心化的發行設計。
二是使用方面存在區別。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和交易,都遵循與傳統貨幣一體化的思路。通常情況下,法定數字貨幣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以人民幣為例,它既可以在中國國內流通,也可以在那些對人民幣已經具備信任基礎的國家或地區使用。而非法定數字貨幣的使用者則是特定的人群:相當種類的非法定數字貨幣數量有限,如比特幣被技術限定為只有2100萬個;持有非法定數字貨幣群體相對固定,根據Coindesk近期對世界各國4000名比特幣持有者的調查,發現比特幣持有者91.8%為男性、72.5%為白種人、65.8%為技術人員;非法定數字貨幣的持有者大多數以投資為目的。
三是擔保方面存在區別。紙幣發行初期,都與貴金屬保持著一定的比例關系,后來發展到以本國信用擔保發行。無論是與貴金屬掛鉤還是以國家信用擔保,法定貨幣的價值通常比較穩定。只要國家這一社會組織形態不發生根本性變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貨幣體系就將始終具備法償能力。與此相反,非法定數字貨幣既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也不與任何貴金屬掛鉤,缺乏“貨幣錨”,并且沒有兌換兜底機制,持有人極易遭受無可挽回的損失。
非法定數字貨幣存在的問題與風險
各類非法定數字貨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價格波動頻繁、缺乏透明度、監管程度低等缺陷,具有較高的投機風險、信任風險,極易被不法分子或組織用于從事違法活動。此外,非法定數字貨幣的無序流通還有可能對國家貨幣政策實施造成潛在風險。
一是投機風險。非法定數字貨幣交易市場實行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者操縱,產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同時,由于其相關交易市場處于自發狀態,可能存在交易對手方風險、資金安全風險和清算結算環節的風險等,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法律風險。目前,國際上已經出現了利用非法定數字貨幣進行洗錢、販毒、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同時,各種非法定數字貨幣交易網站的資質參差不齊,一些網站沒有經過合法注冊,涉嫌非法經營;一些網站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差,容易發生黑客攻擊或網站經營者卷款潛逃等事件。
三是制度風險。目前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制度來明確非法定數字貨幣交易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由于去中心化的非法定數字貨幣具有交易不可逆的特點,當發生詐騙、盜竊、造假等事件時,難以確定各方責任,參與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四是金融穩定風險。目前,非法定數字貨幣的市場價值和交易量均較小,并不能對金融穩定造成系統性威脅。但隨著其使用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非法定數字貨幣與傳統金融體系、各種非法定數字貨幣彼此之間的關聯越來越強,單個非法定數字貨幣體系風險可能演變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金融穩定形成沖擊。
五是貨幣政策風險。非法定數字貨幣無序發展及其風險,將有可能擾亂銀行體系承擔的儲蓄和支付功能,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將受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有可能受到削弱。
對非法定數字貨幣的監管措施
完善針對非法定數字貨幣的監管立法,不僅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迫切需求,也是確保法定數字貨幣順利推出和運行的重要條件。應盡快著手專門立法,明確非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適用性問題,同時研究完善相關監管框架體系,明確非法定數字貨幣監管的主體和責任。
要針對不同類別的非法定數字貨幣采取差別監管。首先,對于以“幣”為名義的從事詐騙、傳銷和集資等違法活動,應由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其予以嚴厲打擊。其次,對于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應密切關注其交易風險,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虛擬貨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虛擬貨幣,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任何金融服務。最后,對于純粹在網絡中封閉流通或可由法幣購買卻不能兌換回法幣的各種所謂的“幣”,應保持對其持續監控,防止其脫離虛擬環境流入實體經濟,進而導致金融風險。總之,要充分借鑒具有實用價值的非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積極探索央行數字貨幣的各項機制,加速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
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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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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