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公報中的綠色金融倡議(上)
馬 駿 程 琳 邵 歡
在中國的倡議下,二十國集團(G20)2016年設立了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英格蘭銀行共同主持,并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擔任秘書處。該小組的參與者來自所有二十國集團成員和六個國際組織,共計80多人。在過去的六個月,研究小組召開了四次會議,形成了《二十國集團綠色金融綜合報告》。
7月23日至24日,2016年第三次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舉行。此次會議對包括綠色金融在內的一系列重要財經議題展開討論,批準了綠色金融議題下的主要成果。會后發表的公報強調了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性,并歡迎二十國集團綠色金融研究小組提出的發展綠色金融的七條可選措施,具體包括:提供清晰的戰略性政策信號與框架;推動綠色金融的自愿原則;擴大能力建設學習網絡;支持本地綠色債券市場發展;開展國際合作以推動跨境綠色債券投資;鼓勵并推動在環境與金融風險領域的知識共享;改善對綠色金融活動及其影響的評估方法。
會議公報明確列舉了這七條可選措施。筆者認為,在發展綠色金融成為全球共識的背景下,由二十國集團綠色金融研究小組所提出的七條可選措施代表了綠色金融未來發展的重點和方向。
提供清晰的戰略性政策信號與框架
與傳統項目相比,許多綠色投資項目存在投資周期長、環境外部效應難以內部化、期限錯配和信息不對稱等眾多發展障礙,因此綠色投資的增長比一般項目更需要政策的支持。如果缺乏支持性的政策,或者政策不確定,往往會造成風險溢價增加、融資成本高企,從而抑制綠色投資。因此,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關注長期政策信號。一些國際專家認為,中國政府明確提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就是一個十分積極的引導綠色投資的政策信號的范例。國際上來看,《巴黎協議》和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表述也是積極政策信號的例子。
二十國集團在公報中支持“提供清晰的戰略性政策信號與框架”,旨在引導相關國家政府在綠色發展領域向投資者提供更加清晰的環境政策和經濟政策,包括如何實施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和《巴黎協議》的設想與框架。對具體國家來說,這些設想和框架需要轉化為具體的計劃和戰略,從而提升投資者對這些項目的預期回報率和穩定性,以達到鼓勵綠色投資的目的。
可持續發展目標于2015年9月獲得通過,是在“千年發展目標”于2015年到期后聯合國繼續指導全球發展工作的一系列新的發展目標。可持續發展目標旨在從2015年到2030年以多種方式徹底解決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個維度的發展問題。具體包括消除貧困、清潔飲水與衛生設施、廉價和清潔能源、可持續城市和社區、負責任的消費和生產,以及氣候行動等17項內容。其中多個發展目標涉及可持續和綠色發展,比如“清潔能源”“可持續城市和社區”以及“氣候行動”等。要在2030年前實現這些發展目標,需要在未來十年內進行數十萬億美元的綠色投資,僅依靠公共資金是不夠的,各國需要果斷采取措施,制定具體的政策和實施計劃,通過公共資金引導和動員私人資本開展綠色投資。
《巴黎協議》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締約方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簽署的全球氣候變化的新協議,它將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具體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29條內容,其簽署展現了各國推動全球綠色低碳發展的決心和意志。《巴黎協議》的核心內容是,各國將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幅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并為將升幅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全球將盡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根據協議,各國將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發達國家將繼續帶頭減排,并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幫助后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
《巴黎協定》的成功簽署展現了各締約國推動全球綠色低碳發展的決心和意志。但要實現協定要求的具體減排目標,各國一方面要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自然資源使用效率、加大治理環境污染(包括水、大氣和土壤污染)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經濟向綠色化轉型。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完成了《巴黎協定》的國內批準程序,并進入具體實施環節。
在制定《巴黎協議》實施框架的過程中,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意識到,實現減排承諾需要大量綠色投資,不能僅僅依靠有限的財政投資,因此需要金融體系來動員私人部門開展綠色投資,而政府明確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對私人部門來說會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一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也開始認識到,若氣候變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將影響金融機構持有的資產估值,甚至對金融穩定產生影響。比如,英格蘭銀行對英國保險業的評估顯示,氣候變化對被保險人持有的部分資產估值可能產生影響。這些評估將對保險業的資產配置產生影響。在瑞典政府環境政策和近年來全球綠色金融快速發展的影響下,瑞典第四大養老基金AP4近期決定,不再投資石油資產,并重點關注綠色與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機會。總之,各國政府提供清晰的政策信號,將有助于通過引導預期來擴大綠色投融資。
推動綠色金融的自愿原則
二十國集團倡議“推動綠色金融的自愿原則”,旨在引導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私人部門來共同推動、完善和推廣可持續銀行業(綠色信貸)原則、責任投資原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自愿原則。
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綠色金融自愿原則主要包括赤道原則、責任投資原則等體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原則。這些原則的目的是指導金融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有效地識別、度量、監測、控制投融資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以促進有助于改善環境和有積極社會效益的投資活動,抑制對環境和社會有害的投資活動。通過把環境因素整合到決策過程,金融機構還可以更有效地管理環境等因素帶來的商業和法律風險,有助于提升金融機構的穩健性。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EPs)是金融機構在識別、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社會和環境風險時可自愿遵守的一套標準,被許多金融機構視為指導可持續項目融資的“黃金標準”。該原則的基礎是世界銀行集團的《關于環境、健康和安全的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可持續性績效標準》,目的是提供一個幫助金融機構管理與項目融資有關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基準和框架。該原則由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和花旗銀行于2002年發起。目前,已得到來自35個國家和地區的84家金融機構采納,中國的興業銀行于2008年加入了赤道原則。目前加入赤道原則的銀行已經覆蓋了70%以上的新興市場國際項目融資交易額。
赤道原則為金融機構的環境風險管理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基準,但其內容還僅僅限于項目融資。目前包括共同基金、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主權財富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在全球管理的資產超過100萬億美元。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其中不乏大型和頗有影響力的機構,正在努力通過管理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等相關問題制定長期的責任投資策略。
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要求投資者清晰認識到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問題,倡導在投資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因素。綠色金融中的“綠色”,即環境因素,是責任投資需考慮的三大因素之一。責任投資原則包括六條內容:將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問題納入到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過程中;作為股東,推動被持股企業在決策中考慮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要求被投資企業(如機構投資者持有的上市公司)披露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方面的信息;提升投資者對責任投資原則的共識和強化實施;共同努力提高實施責任投資原則的有效性;公開執行責任投資原則的具體活動。
責任投資原則發起于2006年,并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名為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機構(UN PRI)。其自提出以來,受到了來自國際上許多機構投資者的積極支持。2006年,全球責任投資原則的簽署機構僅為100家,管理的資產為6.5萬億美元;而截至2016年8月,簽署機構數上升到1555家,管理資產超過65萬億美元。在二十國集團范圍內,截至2016年3月,共有1330家機構成為責任投資原則的簽署機構。簽署機構最多的地區是美國和歐洲,分別為256家和696家,新興市場國家數量上升得也很快,例如巴西的57家、南非的52家和中國(香港)的17家。
展望未來,隨著綠色金融理念的逐步推廣,各種綠色金融的自愿責任有望得到更多國家和金融機構的支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各國政府和私人部門也可根據本國的情況建立和推廣適合本地的綠色信貸與責任投資的原則。在我國,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于2016年7月與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機構合作開展了對國內機構投資者的首次關于責任投資的培訓活動,得到了60多家機構投資者的歡迎。
擴大能力建設學習網絡
二十國集團提出的這條措施是指推動擴大和強化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平臺的作用,以使這些能力建設平臺覆蓋更多的國家和金融機構。
二十國集團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認識到,缺乏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方面的分析和管理能力是許多國家綠色金融發展所面臨的重要障礙之一。比如,銀行在開展綠色信貸的過程中,需要有一系列方法和能力來度量、評估綠色信貸的業績,估算項目的環境成本和效益,評價資金使用的效果,對綠色信貸和“棕色”信貸進行合理的定價,開發適合于綠色項目的融資工具等。對有興趣建立本國綠色債券市場的國家,需要對綠色債券的范圍進行界定,并提出相關的環境信息披露要求,第三方機構需要對綠色債券項目的環境效益進行評估、貼標和估算。在綠色投資方面,機構投資者需要能夠識別和評估各類資產的綠色程度。對上市公司來說,需要有披露企業環境信息的能力,其中包括對相關環境數據的采集和計算。
過去十多年來,一些國際組織逐步建立了若干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平臺,其中包括國際金融公司(IFC)旗下的可持續銀行網絡(SustainableBankingNetwork)、責任投資原則、聯合國環境署金融倡議(UNEP FI)以及可持續股票證券交易所倡議(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s Initiatives)等。這些機構致力于推廣可持續(綠色)貸款、綠色投資、綠色保險和環境信息披露等方法、原則和開展相關的能力建設工作。
二十國集團對綠色金融的推動,將提升各國對相關能力建設的需求。可持續銀行網絡就是一個案例。該網絡成立于2012年9月,過去三年中該網絡已覆蓋20多個國家,主要對金融監管機構、銀行業協會管理人員進行綠色信貸和環境風險管理方面的培訓。在二十國集團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的推動下,可持續銀行網絡開始計劃將能力建設工作覆蓋更多的國家,并超越銀行業監管機構和銀行業協會,與主要國家合作,對銀行首席執行官、風險官和相關環境金融部門主管提供綠色信貸和環境風險管理的培訓。
再如,責任投資原則機構致力于推廣可持續投資的理念和方法,目前其成員單位包括全球一千多家機構投資者,但在新興市場的覆蓋面還相當有限。未來,該機構將在包括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拉丁美洲等新興市場國家強化綠色金融能力建設。2016年7月,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研究院已經與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機構在北京共同組織了第一次責任投資培訓活動,得到了我國50多家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歡迎。
種種跡象表明,從倫敦、瑞典、新加坡、中國香港等發達的資本市場,到中國、印度尼西亞、巴西、墨西哥等主要二十國集團中的發展中國家,乃至越南、孟加拉國、加納等中小規模的發展中國家,都在不同的水平上開始對綠色金融的探索。未來幾年,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和能力建設需求將持續上升。■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馬駿系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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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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