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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14:13 《當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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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曾剛

  (導語)應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具有更高透明度和更嚴格報告要求的綠色債券,例如基于綠色信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從而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的積極性和靈活性,促進債券市場的多元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開始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并成為重要的國家戰略。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接連出臺,闡明了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理念、原則、目標、實施保障等重要內容,提出要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為我國生態文明領域改革做出了頂層設計和部署,并計劃在2020年前建成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經濟結構調整和生態文明建設,將催生巨大的綠色融資需求。據估計,中國綠色產業的年投資需求在2萬億人民幣以上,而財政資源只能滿足10%~15%綠色投資需求。發展綠色債券,有助于降低綠色融資成本,推動直接融資和債券市場發展,減少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和投資的資金錯配風險,提升綠色可持續發展理念,也有助于開辟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截至2015年6月,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累計支持綠色能源、公共交通、環保技術等超過700家綠色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廣義的綠色債券),融資額約9685.8億元,但相比我國債券市場14萬億的總規模而言,“綠色”程度很低,相比銀行綠色信貸的規模(截至2014年底約6萬億)而言也偏低。發展綠色債券市場勢在必行。

  同巨大市場潛力相比,綠色債券市場在2014年才開始萌芽。2014年5月,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發行國內第一筆碳收益5年期中期票據;2015年1月,興業銀行發行專項金融債券300億元,資金由環境金融事業部用于節能環保項目并定期報告披露; 7月,金風科技在香港發行3億美元債券,所籌資金用于投入再生能源項目;貴陽市政府也擬籌備申報100億元綠色市政債券等等。

  當前,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缺乏明晰的綠色債券的定義和認證標準;二是從制度基礎來看,對上市公司的環境影響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健全;三是中介服務如環境影響評估和綠色評級等較為欠缺;四是從投資環境來看,綠色投資的理念有待推廣。

  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很大程度依賴于整個綠色投資理念和綠色金融體系的建立,借鑒國際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的經驗,需要從理念、政策、市場規范、基礎設施建設等角度,全面推進綠色債券市場的建設。

  明確“綠色”投資和綠色債券的定義、認證與監督。

  首先,中國目前沒有對“綠色債券”明確界定,但相關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綠色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建議以銀監會綠色信貸定義為起點,參照氣候債券組織(CBI)綠色投資相關準則和標準,由官方明確推出權威性的中國“綠色項目和綠色資產”標準,界定“綠色投資”和綠色債券范圍,為合格企業和項目標準化認證體系提供根基。

  其次,明確對綠色債券的第三方認證和監督措施,促進綠色債券的規范化。除引進國際的獨立機構外,鼓勵發展中國的第三方獨立認證機構,該實體應具有出具“第二意見”的權威,審查現有和未來的綠色債券標準以及法規;政府應主導建立一個由金融和環境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中介和評估機構等多方參與的核查體系,建立比較完善的認證和監督體系,對所有投資的綠色項目類別均提供可以描述、量化及評定的明確環境效益;加強綠色債券的款項跟蹤管理,實現資金去向可追溯。

  最后,鼓勵和發展中介機構的環境與綠色評級。可由中介機構或第三方評級公司在評估債券信用風險的基礎上,增加環境影響的分析,為投資者提供較為清晰、全面的信息。最初可以采取雙評級制度,既保留傳統的評級,同時推出單獨的綠色評級,后者包含發債企業的環境內容,如果環境表現好就加分,差則減分,評級高低直接同融資成本掛鉤。未來可發展為一體化的評級制度,將環境評級內化到總體評級中。對環境表現不好及披露不足的公司予以揭示,能夠形成一定的監督和約束作用。

  綠色債券市場的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中央銀行、證監會[微博]、發改委和環保監督部門)應協調一致,建立綠色債券市場監管準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確立綠色債券審批和發行的機構和流程。

  第二,建立資金使用披露和債券發行后資金用途的監督的充分報告要求。交易所可通過上市規則和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明確綠色債券發行企業的信息披露內容、規則,對不能達到披露標準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公眾企業,不予以上市,對已上市證券的公司,進行警告和懲罰。證券監管部門應與環保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強化對上市公司及發債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監管,包括披露的及時性、可靠性、可比性等。對違反環境信息披露的行為,通過限期改正、譴責、罰款乃至退市等方式進行懲罰。

  第三,對發行人“洗綠”行為的監督與懲罰措施。除第三方監督外,應建立起對資金的監督機制,對于發行人融資后減少或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進行公開譴責、限期改正乃至退市等懲罰。

  第四,完善資產擔保類綠色債券的監管框架,對綠色集合資產池的資產質量、發行方標準等作出規定。

  擴大發行主體范圍,鼓勵政策性銀行、地方和商業銀行試點發行綠色債券。

  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進出口銀行主要面向境內外兩個市場發行綠色債券;可自主發行地方債券的試點省、市發行促進低碳發展的綠色地方政府債券;此外,應鼓勵市政設施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支持節能減排投資;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具有更高透明度和更嚴格報告要求的綠色債券,例如基于綠色信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從而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的積極性和靈活性,促進債券市場的多元發展。最后,可結合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業務開展,推廣綠色債券的標準,推進綠色債券的跨國或國際發行。

  鼓勵綠色投資,提高綠色債券的吸引力,培育綠色投資者。

  由于綠色項目周期長且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單純依賴市場定價可能會低估其總效益,相應的債券融資成本可能較高,建議政府在發展初期給予一定的激勵政策,對綠色投資提供從理念到政策的全方位扶持。

  第一,多種渠道加以扶植,提高綠色項目和綠色債券吸引力。政府可制定一系列從綠色信貸規定到長期價格機制的政策舉措,如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施上網電價補貼、對綠色債券的發行實行差別化利率等,也可以運用公共財政工具和手段保障綠色債券發行的規模、流動性以及收益回報,如對綠色收益債券、雙重追索權債券給予政策支持;利用稅收激勵機制,對綠色債券給予利息收入減免稅優惠,例如對國內機構投資者相關利息收入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和資本利得稅(5%)予以減免;針對通過審核的綠色債券中的低評級高風險債券,建議由政府性基金或國家開發銀行出資提供擔保,實現外部增信,降低融資成本,提高發行人的積極性;同時由于碳資產、綠色收益權(如新能源發電收益)等綠色資產較為特殊,可有針對性地逐步培養和規范專業化的資產評估機構,便于在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時,真正通過綠色資產實現增信,并合理反映綠色資產的價值。

  第二,積極培育綠色投資者網絡,推廣綠色投資理念。政府應大力推廣綠色投資理念,增強機構投資者的社會責任,為公共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等設置綠色投資使命要求等,要求其資產的特定比重,如5%~10%投資于綠標債券等,從監管合規和激勵機制方面,提高綠色投資的吸引力。

  (曾剛,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小銀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貨幣金融理論、銀行理論與實踐,主要著作有《歐元與國際貨幣競爭》、《貨幣理論與貨幣政策》、《貨幣經濟學手冊》、《風險管理》、《貨幣錯配——新興市場國家危機的考察》、《中國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研究》、《貨幣流量分析——理論框架及對幾個問題的考察》、《西方國家經濟社會變遷》等。本文刊載于《當代金融家》雜志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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