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連俊 孫宇豪 編輯/韓英彤
當遭遇拒付難題時,通過DOCDEX裁決解決糾紛,是一條值得借鑒的有效途徑。
今年4月底,剛剛落下帷幕的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迪拜春季例會就《國際商會跟單票據爭議專家解決規則》(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簡稱DOCDEX)的修訂進行了深入探討。這項機制原來主要用于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下的償付、托收及見索即付保函下的糾紛,具有快速、經濟、權威的特點。現行DOCDEX規則在解決信用證爭議時,需將爭議提交至位于法國巴黎的國際商會的國際專家中心,由該中心指定專家小組出具意見。正在進行的規則修訂除擬將最高標準費用增加到10000美元外,還有一些更利于提高爭議解決效率的變化,包括:擴大了DOCDEX規則的適用范圍至銀行間付款及融資的糾紛裁定;發起人可以電子文檔方式向國際商會提交申請,并改由國際商會向答辯人發送材料,簡化了發起人的操作;對申請、答復、補充材料及裁定都明確了格式要求,并提供了標準格式等。中國是信用證業務量最多的國家,為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進出口企業有必要關注DOCDEX機制的最新發展。下面筆者通過實例,介紹DOCDEX的運用經驗,希望能藉此幫助中國出口商破解信用證拒付的難題。
案件起因
2013年5月,中行客戶R公司作為信用證受益人向中行提交兩套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出口商品為熱軋鋼卷,開證行均為越南S銀行,信用證申請人均為越南T公司,其中:
A套單據金額280多萬美元,包括一套匯票、十套發票、十套提單、十套裝箱單、十套裝運通知和十套受益人證明;
B套單據金額400多萬美元,包括一套匯票、七套發票、七套提單、七套裝箱單、七套裝運通知和七套受益人證明。
開證行收到單據后拒付,提出的理由是:
A套單據中有“一套發票顯示的船名與提單上的船名不符(提單上的船名為‘SHAN DONG HAI DA’,發票顯示為‘SHAN DONG DA’)”;
B套單據中有“一套發票未顯示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
經查業務檔案,確實存在上述問題。其中B套單據在受益人初次交單時發票并未漏打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而是在中行審單人員發現其他不符點后將單據退回受益人更改后產生了問題,由于七套單據屬于套打性質,審單人員未發現其中一套發票原先正確的內容發生了遺漏。
從受益人處得知,由于鋼材價格下跌,申請人不愿承擔損失,故拒付單據,而受益人也不接受申請人過份的減價要求,買賣雙方談判解決問題的大門因此關閉。
鑒于兩份信用證中的附加條款中都有“Any minor typing mistake which will not affect quality, quantity, price, value and expiry date and shipment date shall be acceptable(任何小的打字錯誤只要不影響質量、數量、單價、金額、有效期和裝運期都是可接受的)”,中行首先據此對開證行的拒付進行了反駁。開證行立即回復,“A套單據,‘HAI’的缺漏不能被認為是打字錯誤,單據間存在不符”;“B套單據,信用證要求所有單據顯示信用證號碼和日期,發票沒有滿足該要求”。開證行在回電當日將單據退寄中行。
基于開證行的強硬態度,中行積極尋求更為有力的論據支持,著重參考了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在以往案例咨詢中的意見。國際商會R698意見的分析和結論為:打字錯誤但能夠通過與其他單據一起解讀的,不被認為是不符點。R289和R635的分析和結論為:信用證條款要求單據顯示信用證號碼,只是為了將單據歸入正確的信用證項下,因此,如果開證行已將收到的單據歸入相應的信用證項下,單據缺少信用證號碼甚至引用錯誤的信用證號碼都不足以構成不符點。據此,中行向開證行發電要求其參見國際商會的上述意見,并指出:“A套單據,除一套發票外,其他所有單據都顯示了正確的船名,該套發票中錯打的船名可以從其他單據中的相應信息補充獲得,并不會引起任何的歧義;B套單據,一套發票缺少信用證號碼并不會影響開證行對整套單據的處理歸檔。”
對于中行的反駁,開證行堅持以單據之間存在矛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要求為由拒絕接受。2013年7月,受益人與中行共同商議后,決定聯合向國際商會發起DOCDEX裁決申請。
裁決過程
根據DOCDEX規則,受益人與中行作為發起人向位于巴黎的國際商會專家中心寄送了DOCDEX裁決申請。在申請中,發起人詳細敘述了事件經過以及觀點,并按規定提交了信用證、全套單據、銀行間來往函電等資料的復印件。
在發起人提交DOCDEX裁決后,開證行作為答辯人也在規定時間內向國際商會提交了答辯意見。
2013年10月,國際商會做出了DOCDEX裁決,專家們給出完全一致的結論,即“兩票信用證拒付均不成立,開證行應承付”。
在分析中,國際商會首先闡明:ISBP681和ISBP745中所允許的“拼寫或打字錯誤”并不適用于數據或信息缺漏,因此未顯示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船名中部分內容的缺漏都不屬于“拼寫或打字錯誤”。
對于A套單據,國際商會的分析指出:
“提交的十套單據包括十套發票、十套提單和十套裝運通知,除了一套發票船名有缺漏外,都顯示了正確的船名;
“從提交單據的整體來看,貨物裝到了提單所顯示的同一條船上;
“根據UCP600第14d條,單據中的數據,在與信用證、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參照解讀時,無須與該單據本身中的數據、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其中一套發票中船名字母‘HAI’的缺漏并不會引起混淆,從單據整體來看有足夠的信息可以反映信用證的要求。”
從國際商會對A套單據的分析來看,發起人關于單據整體性的觀點得到了國際商會的認可,而且從理論依據來看,UCP600第14d條的闡述也是對這一觀點的有力支持。
對于B套單據,國際商會的分析指出:
“國際商會R289意見已經說明了在鐵路運單上顯示信用證號碼這一要求的目的是僅在單據誤寄時便于查詢,既然開證行已收到這些單據,所以缺少這一參考號碼,就其本身而言,即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單據的效用,似乎無關緊要,不足以構成有效的拒付理由。關于信用證的號碼,ICC曾在多種場合聲明不贊成這種做法,特別是在涉及運輸單據的情況下;
“國際商會R578意見再次重申了上述觀點;
“國際商會R635意見又再次重申了上述觀點,在國際商會質詢TA774的意見中,也引用了R578的意見;
“根據上述意見,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認為,單據中缺少信用證號碼不構成拒付的理由;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是國家或者海關的規定在一些單據上顯示信用證號碼,那么以上的觀點將不適用。”
從國際商會對B套單據的分析來看,發起人對國際商會以往意見的引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國際商會完全采納,并引領了最終結論的得出。
后續處理
A套單據的處理:
在收到DOCDEX裁決后,中行首先向開證行發報:“DOCDEX已出具裁決,不符點不成立,開證行必須承付。請通知你行地址及聯系人以便我行重新寄單。”開證行回電:“我們將盡最大努力按UCP600和國際慣例來解決問題。考慮到雙方銀行的合作關系,同意你行重新寄單。”之后,開證行在收單后立即進行了付款。至此,A套單據在中行順利結案。
B套單據的處理:
在向國際商會發起DOCDEX裁決申請期間,受益人出于商品市場價格、倉儲費用等因素的考慮,轉賣了B套單據項下的貨物。在收到DOCDEX裁決后,中行應受益人要求向開證行發報:“DOCDEX已出具裁決,不符點不成立,開證行必須承付。因為你行的無理拒付,你行應承擔相應的貨物價值損失、DOCDEX裁決的相關費用以及相關法律費用。”開證行回電:“1.我行對DOCDEX的裁決有異議并已向DOCDEX提出;2.考慮到雙方銀行的合作關系,在申請人仍不接受單據的情況下,我行已就A套單據進行了付款;3.從申請人處得知,B套單據在未預先通知我行、未征得我行同意的情況下已轉賣,這表明受益人已接受我行的退單,由此引起的貨物價值損失不應由我行承擔;4.受益人發起的DOCDEX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也不應由我行承擔。”中行回電:“1.按照DOCDEX的裁決,你行的拒付不成立;2.很高興看到你行已就A套單據進行了付款,但是并未支付由于你行遲付而產生的利息;3.受益人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而處理貨物完全是由于你行的無理拒付和退單而引起的,我方沒有義務通知或預先征得你行同意;4.在發起DOCDEX申請前已通知你行,因為無理拒付而引起的相關費用及損失應由你行負擔;5.你行理應支付相應的損失及費用,否則受益人將采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開證行繼續回電:“1.DOCDEX的裁決對我行并無約束力;2. DOCDEX的申請由誰發起,相關費用就應由誰承擔;3.UCP600規定,開證行償付指定行以收到相符單據為前提。我行愿意以積極的態度來解決相關糾紛,但是因為貨物已經轉賣,付款應在信用證之外解決。”由于受益人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受益人表示將通過保險公司出面解決后續問題。至此,B套單據也在中行結案。
案件啟示
2013年10月28日,隨著越南銀行的最終付款,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第一起出口信用證項下通過DOCDEX裁決而迫使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的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此案從拒付到付款歷時5個月,屬于重大糾紛處理時間相對較短的案例,不但為企業挽回了損失,更為銀行和企業利用DOCDEX裁決來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值得借鑒的寶貴經驗。
一是要重視DOCDEX裁決機制在解決貿易糾紛中的作用。從本案來看,發起人通過DOCDEX裁決,較快地解決了在信用證項下與開證行久拖不決的業務糾紛,特別是A套單據的順利收匯,DOCDEX的裁決結果起到了關鍵作用。因此,通過DOCDEX裁決解決糾紛應是一條值得借鑒的有效途徑。但在實際應用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DOCDEX裁決比較適用金額較大的單證糾紛。當時DOCDEX裁決的標準費用為5000美元,如果糾紛標的金額不大,通過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則更為經濟。
(2)充分利用DOCDEX允許多方發起申請的規則。在本案中,作為信用證指定行的中行是與信用證的受益人共同發起申請的。這一模式的好處是,銀行可以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和所掌握的相關業務證據,幫助企業向負責裁決的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3)借助DOCDEX允許多個問題合并提交的規則降低裁決成本。在本案中,如果兩筆信用證分別提交則需要支付兩筆標準費用;而合并提交申請,在申請中列出多個問題,則可以降低費用支出。
(4)充分引用國際商會意見。在DOCDEX申請書中,如果國際商會的意見中出現過類似案情,那么對申請方有利的分析和結論應最大程度地加以引用。國際商會不會頻繁變更以往的意見,在申請中引用有利的意見和結論將使DOCDEX裁決往有利于己的方向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DOCDEX規則(國際商會第577號出版物)從1997年就已經開始實施(目前適用版本為國際商會第811號出版物),但迄今為止,其獨特的解決機制并未引起國內業界的足夠重視。實際上,與通過傳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相比,DOCDEX規則的優勢非常明顯。
優勢之一是高效率。根據規則,答辯或補充文件提交到國際專家中心的時間以及專家小組審理的時間,兩項最長均不得超過30天。以本案來看,從7月份發起人提出申請,到10月份國際商會做出最終裁決,時間間隔不到90天。與動輒1~2年的司法處理程序耗時相比,DOCDEX高效率的特點非常突出。
優勢之二是低成本。根據DOCDEX的最新收費費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爭議的標準費用為5000美元,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爭議的標準費用為10000美元;另外,可能會視情況收取最高不超過標準費用50%的附加費用。與高昂的司法訴訟成本相比,DOCDEX低成本的優勢極為明顯。
優勢之三是權威性。盡管規則明確“除非另有約定,DOCDEX的裁決對各方當事人無約束力”,但國際商會作為一個最具專業性權威的機構,其意見對當事人的威懾力不容小覷;即使裁決不能最終解決爭議,但在后續可能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仍可以作為專家意見被司法單位或仲裁機構采納,繼而影響最終判決或仲裁結果。
二是要重視海外聯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作用。在本案中,中行胡志明市分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不但多次派員赴開證行進行交涉,還牽頭組織召開了多方電話會議,為糾紛的最終解決做出了重要貢獻。
中行強大的海外機構網絡是其開展國際業務拓展海外市場的重要依托。海內外聯動不僅體現在跨境業務之中,而且在與海外的業務糾紛處理之中也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也是中行在開展國際業務中所獨有的并應充分加以利用的地位和優勢。此外,作為中國銀行界最具國際化特色的銀行,中行在對外業務中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也是促成開證行接受DOCDEX的裁定而付款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是要重視出口信保在信用證風險防范方面的作用。從銀行角度來看,本案比較遺憾的地方就是受益人對B套單據項下貨物進行了轉賣,致使中行無法直接要求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履行全額付款責任。但由于受益人風險防范措施得當,在信用證結算方式項下仍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因此在DOCDEX結果認定開證行拒付無效后,受益人還可以通過保險公司途徑得到補償。
當前世界政治和經濟局勢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因素相互交織,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必須充分認識可能面臨的風險。即使是信用證結算方式,出口企業也應考慮進口國信用狀況、開證行資信等因素,避免由于國家動亂、開證行破產、惡意拒付等原因而帶來的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而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無疑是規避上述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
作者單位: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國際結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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