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剛
通過系統性重要性信息的計算和披露過程,銀行能更充分地認識自身的風險狀況,并有意識地通過業務調整來降低系統重要性程度。這樣一種激勵,可以引導銀行降低風險偏好,進而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的監管制度建設是次貸危機之后金融監管改革一個重要的內容。為緩解危機所暴露出來的“大而不倒”問題,降低大型銀行的道德風險,在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推動下,巴塞爾委員會(BCBS)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進行了完善,強化并提高了對此類銀行的審慎監管標準,此外,還對其風險管理、治理架構、內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
2014年1月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要求所有表內外資產在1.6萬億人民幣以上的銀行從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這與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基本保持一致。2011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全球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及附加的損失吸收要求》(以下簡稱《要求》),之后,經過近兩年的修改、調整,2013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再次發布經更新的《要求》。至此,國際層面針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規則終告塵埃落定。
《要求》的基本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2011年發布的《要求》確立了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的審慎監管框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這套方法以指標計量基礎,所選取的指標,既能反映銀行導致負外部性的各種因素,又能反映一家銀行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性。根據《要求》的說明,這些評估指標共涉及跨經濟體活躍性、規模、關聯性、所提供金融基礎設施的可替代性和復雜性等5種類型。
在這5種類型中,除規模(只有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一個指標)以外,其他4個類別都包括了2~3個指標。其中,跨經濟體活躍性類別中有跨經濟體債權和跨經濟體債務等2個指標,關聯性類別中有金融系統內資產、金融系統內負債和批發性融資比率等3個指標,可替代性類別中有被托管的資產、透過支付系統清算支付的額度和在債券和股票市場承購包銷的額度等3個指標,復雜性下設有場外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三級資產數額和交易及可供出售資產的價值等3個指標,總共12個指標。當然,為避免指標計算可能存在的偏差,《要求》也為監管當局預留了一定的自由量裁權,可以依賴輔助性指標或其他原則,來判斷一家銀行是否屬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各維度具體的權重分配,可見表1)。
表1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指標
第二是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追加監管要求。原則上,為降低道德風險,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要求要高于普通銀行。為保持的合理激勵(即引導銀行降低其系統重要性程度),《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了細分,根據評估結果分為5組,系統重要性每提升一個組別,追加0.5%的核心一級資本要求。這意味著,被歸入第一組的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比普通銀行高0.5%,而被歸入第2組的銀行高1%,如此類推,第5組所面臨的追加資本要求最高,為3.5%。在2011年頒布的《要求》中,第5組是空白檔,沒有銀行進入該組別(參見表2)。除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監管標準外,《要求》也對滿足追加要求的資本工具進行了限定,只允許銀行使用普通股一級資本來滿足額外損失吸收要求。
在2011年《要求》公布之后,各界圍繞相關規定展開了廣泛的討論,由此推動了一系列的調整與修改。2013年7月,經更新的《要求》最終定稿,其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指標調整,將關聯性類別中的批發性融資比率指標調整為未清償證券余額;二是為可替代性類別的指標分值設定上限;三是調整了系統重要性評估結果的更新頻率,從最初設定的三年縮短為每年更新;四是為追加資本要求設定了過渡時間表,要求2017年最終達標;五是增加了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即要求所有表內外資產規模在2000億歐元以上的銀行(包括那些沒有被歸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機構),定期披露其系統重要性評估所涉及的12個指標信息。
《要求》的實施及影響
在經更新的《要求》發布之后,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成員國已著手制定相關披露規則。到目前為止,美國已經正式發布對本國銀行的披露要求,歐盟對相關銀行的披露提出了框架性要求,日本也已發布了征求意見稿。中國銀監會根據國際監管規則的變化,并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于2014年1月8日發布了《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要求所有表內外資產在1.6萬億人民幣以上的銀行從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從披露的內容和對象看,《指引》與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從巴塞爾委員會的角度,其主要的約束對象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而擴大范圍的披露要求(即將那些不屬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但資產規模在2000億歐元以上的銀行包括在內)也主要著眼于這些銀行在未來有成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可能。在短期內,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意味著這些銀行需要面對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對于各國的實施而言,情況同樣如此。《指引》雖然要求所有表內外資產規模在1.6萬億以上的銀行進行信息披露,但目前,除了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外(這兩家銀行已被巴塞爾委員會劃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其他銀行暫時還不會因為此而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對業務經營也不會有直接的沖擊。當然,針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規則,是另一個需要監管部門著手推進的工作。
從長期看,對目前那些還不在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之列的機構,系統重要性信息的披露要求還是會產生一定的約束。一方面,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場透明度,監管部門和外部投資者對系統風險信息更充分的了解,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對風險的過度承擔;另一方面,通過系統性重要性信息的計算和披露過程,銀行也能更充分地認識自身的風險狀況,并有意識地通過業務調整來降低系統重要性程度(如果銀行不愿意接受更嚴格的監管要求的話)。這樣一種激勵,可以引導銀行降低風險偏好,進而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當然,在眼下,這仍然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作為一種全新的制度嘗試,其效果究竟如何,還需在未來的實踐中檢驗。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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