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少廣
擔保機構是風險管理和增信機構,通過與銀行合作信用擔保放大倍數的“杠桿效應”,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同時,一些擔保機構因其信息渠道多,掌握著一定的客戶資源,且在銀行拓展和維護個人或中小企業授信業務中起著橋梁作用,有助于帶動銀行存款、結算、理財等中間業務的發展,達到銀行、被擔保企業與擔保公司三方合作共贏的效果。但擔保行業本身又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一旦經營不善,或者是違法、違規經營,不僅給銀行的業務發展帶來嚴重的損失,也嚴重影響整個行業的公信力。
擔保行業自身發展的軟肋
注冊資本先天性“貧血”,擔保倍數較低:據調查顯示,縣域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下的擔保公司占比較高,5000萬元以上的相對較少。從實際擔保業務來看,注冊資金億元以上的公司基本做小企業授信擔保業務,很少從事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和個人經營類貸款的擔保。銀行零售貸款業務與擔保公司合作的范圍較窄,尤其是欠發達地區金融機構對擔保公司普遍認同度低,注冊資金越低擔保放大的倍數越低,平均不到3倍,個貸在10-15倍左右,整體實力較強、運作規范的公司,一般不超過其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超過10倍。許多擔保公司只能是小打小鬧,難以形成一定的規模。
擔保公司的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一般不超過利率的50%(2~3%),行業投資回報率低,按比例向銀行繳納的保證金只作活期存款計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擔保公司的合理收益。擔保公司既先天不足,后天又發育不良,即使有盈利也只能是“養家糊口”,對風險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多計提不足,可持續發展能力相對較弱。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而擔保難又是“瓶頸”中的“瓶頸”。
擔保業務大多與弱勢企業相伴:我國擔保公司的行業屬性至今仍難以認定,法律地位得不到確立。尤其我國各地發展水平差異大,小企業行業分布,發展階段千差萬別,尋求貸款擔保的中小企業都是那些資信等級低,不能直接與銀行發生授信的企業,風險比較大。信息的不對稱和擔保公司之間的不規范競爭,使得擔保額度的使用率不高,加之目前擔保公司還沒有接入人民銀行的征信查詢系統,不具備自主查詢借款人信息的條件,不能有效共享企業和個人的資信信息,不能準確判斷被擔保人的信用狀況。
擔保機構在辦理反擔保登記手續時,被作為其他服務業對待,不能享受與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除了土地、房產等評估費率相對較高,各自為政,致使在土地和房管部門的反擔保登記難落實,過度嚴格的反擔保又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貸款成本。一方面,少數惡意逃廢銀行債務,騙貸騙保的企業,都加大了擔保公司業務開展和風險防范的難度;另一方面,隨著商業銀行經營轉型和金融產品的創新,如供應鏈等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依附核心企業的信用就可以得到銀行的授信,使擔保公司的業務進一步受到擠壓。
風險獨償,缺少補償:目前,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還無法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多數擔保機構僅與單一或少數銀行存在業務關系,銀保之間尚未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風險與收益嚴重不對稱。加之中小企業受市場變化影響程度較高,又沒有太多的固定資產可供清償,擔保失敗損失遠大于收益,代償的多了擔保公司本來就很少的資本金就會被蠶食。同時依賴于擔保機構風險承擔,弱化了銀行對企業第一還款來源的審查,主觀降低貸款標準,放松貸后管理,增大了信貸人員的道德風險,等于把銀行的不良貸款風險轉嫁到了擔保公司。
在國際上,政府對信用擔保機構普遍采取讓利扶持的做法,我國也出臺了一些扶持政策,如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免征3年營業稅等。由于對擔保公司經營缺乏科學統一的評價機制,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很多優惠政策都沒有落實,擔保公司缺乏風險分散機制,又得不到補償,其結果必然導致其“油盡燈枯”,影響擔保公司的生存空間。所以,經常出現借款人由于資金鏈斷裂,無法清償貸款的情況,擔保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逃避承擔擔保責任,本意為企業擔保的機構自身卻無力自保。
少數擔保公司“不務正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又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極易陷入混亂的局面。如目前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業務,各部門統計的內容和口徑變化性較大,缺少統一的擔保機構公共信息披露平臺,相關信息僅憑擔保公司提供,信息不透明,可信度差。有些擔保機構規章制度不夠健全,沒有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實際運作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內部管理較亂。部分擔保公司為提高資金收益,沒有將擔保資金主要用在擔保業務上,而是從事資金拆借、對外投資、違規借款、或違規進入股市、或資金長期被大股東或關聯企業挪用。
也有一些擔保公司存在虛假注資、虛構業績、抽逃資本金行為,形成實際上的空殼公司。有些擔保公司沒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擔保費過高,且存入銀行的保證金有相當部分來源于企業貸款,造成銀行貸款被挪用。尤其是少數擔保公司利用工作人員來自銀行系統,熟悉銀行貸款審批條件、內部操作規程甚至銀行內部管理的漏洞,幫助企業造假從銀行騙取貸款,不僅損害了整個擔保業的信用形象, 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人員素質偏低, 短期行為嚴重:信用擔保業務是一個專業性極強,需要金融、法律、財務、評估、風險控制等眾多專業人才作為支撐。目前,許多擔保公司的業務骨干大多是從金融部門內退和業務單位解聘的,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較少,特別是專職風險管理人才更加缺乏,對擔保和反擔保方面的知識知之甚少。一是缺乏根據被擔保企業所處的行業或不同的發展階段缺乏動態調整的擔保策略,部分擔保機構為了穩定大客戶,對單筆貸款或單戶企業乃至其關聯企業存在過渡擔保,導致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較差;二是有的擔保機構的業務量與人員收入掛鉤,迫于任務和時間的壓力,業務審查流于形式不夠嚴格,手續不盡完善,基本限于表面的對擔保資料“齊全”性的審核,對被擔保人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和反擔保的抵押物缺乏實地調查,全憑感覺或經驗。尤其是一些為個人貸款提供擔保的公司,甚至出現人情擔保,由于缺乏專業人才和規范的制度管理,導致事前風險預測、事中風險識別、事后風險消化三環節存有不準確、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影響了擔保機構的代償能力,或無法履行保證責任而被銀行中止合作關系。
擔保公司的差異化風控措施
準入標準的掌握原則:經營年限是擔保公司綜合實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直觀體現,原則上擔保機構應具有2年以上持續經營的歷史,并提供1個完整年度會計報表。重點支持成立時間較長、運作規范和加入省擔保集團再擔保體系的擔保機構,適當向政府出資或具有政府背景(含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的擔保結構傾斜,擇優支持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經營穩健的民營資本控股的擔保機構。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狀況、信用環境、市場容量及同業授信等情況,對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商業擔保機構原則上不低于8000萬元。
強化對擔保公司的年審,無論是新公司還是老公司,首先要核查股東及主要管理人員的從業經驗,股權結構是否發生較大變化,尤其是主要股東的人品、經營能力,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準入:1、股東背景復雜,無法說明股東出資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 2、股東的整體實力不強,或股權結構變化存在瑕疵;3、公司賬面存在較大金額的股東或關聯企業資金占用;4、公司存在超經營范圍經營業務,涉及民間借貸、非法吸存、對外投資金額較大等。對所擔保行業過于集中或僅為單一市場提供配套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應提高準入標準,視整體行業發展狀況、單一市場業務規模等因素謹慎開展擔保合作。
保證金和擔?傤~的核定:擔保機構在銀行存入的基礎保證金可以參照當地市場情況收取。對客戶單筆業務的保證金比例,應按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不低于擔保金額的10~20%,信用評級較高、或意加入省擔保集團再擔保體系,政府出資或控股的擔保機構可適當放寬,須不低于同業。擔保公司對零售等消費類貸款保證金比例不低于5%,對首次與銀行合作的擔保機構,應酌情提高業務保證金比例。為有效分散風險,擔保放大倍數原則上控制在實收資本的5倍以內,且實收資本應剔除不易變現的實物出資或不合理占用的“無效”資產,(如對外投資、貨幣資金中對外質押的部分、以企業占款等形式存在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對外發放的委托貸款,固定資產等,也可根據銀行的風險偏好、依據資產的變現能力和用途分類并參照同業設定調節系數)擔?傤~=【實收資本-(其他應收款*調節系數1+長期投資*調節系數2+固定資產*調節系數3)】×擔保放大倍數。在報表數據的取值上,應注重一定時期多時點取值后的動態調整,有助于平衡單一時點上資產分布的偶然性,減少總額核定的偏差。存入的業務保證金,必須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實行封閉管理,銀行應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保證金所對應的債權,并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確。
擔保機構原則上應采取屬地管理原則:即擔保額度的使用僅限于為當地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原則上不得開展跨區域業務經營,在實際操作中,對單一客戶最高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擔保公司實收資本(或凈資產)的10%。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10%的,且已加入省擔保集團再擔保體系的,需經省擔保集團同意,可由省擔保集團提供再擔;蛱峁┎糠謸!R獓栏褚蟾鲹9景磿r向銀行和監管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表和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加強對其財務分析,重點關注擔保公司的其他應收、應付款,在銀行的存款,以及擔保公司收取和繳存的業務保證金,與其在保余額和注冊資金等是否相匹配;對提供虛假信息,關聯企業擔保比例較高,單筆代償金額或累計代償金額較大、或以委托貸款方式掩蓋實際代償等違規經營,對外投資出現較大損失,截留和占用客戶貸款,財務狀況惡化,履約情況較差,或零售業務在規定的期限未落實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貸款達一定金額的擔保公司,或擔保機構主要股東及管理人員涉及法律訴訟,銀行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暫停甚至終止合作。同時,在業務的拓展上,擔保公司擔保只是第二還款來源,是貸款附加性和額外性的保障,僅僅是客戶發生違約時的風險緩釋手段,不能作為銀行是否決定貸款發放與否的唯一依據。
強化內部管理,加強交流協作:風險控制是擔保機構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這就要求客戶經理必須及時錄入和維護擔保機構信息臺帳,確保在保余額等記錄完整、準確,防止擔保余額超出批復額度。同時設置專人負責對保證金賬戶進行動態監管,除基礎保證金,及時監控擔保機構是否按貸款比例足額存入業務保證金,如出現保證金不足,應及時要求擔保公司按規定補足保證金,確保業務保證金的存入、扣劃與擔保業務的增減逐筆對應。
最后,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是利益一致基礎上的合作關系,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協作和配合是搞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的重要環節。要不斷完善銀行與擔保機構雙方的溝通協調機制,為擔保公司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協助擔保機構催收逾期貸款,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和提升業務創新能力。引導大中型企業或知名機構投資入股擔保機構,提高擔保公司的實力和質量。在業務發展上,把符合信貸投向的項目推薦給擔保公司共同考核,避免企業被銀行和擔保公司重復審查,提高審批效率和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對銀企合作較好、運作規范的公司可以適當放大擔保倍數,允許擔保貸款利率在銀行基準利率范圍內適當下浮,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并增加擔保機構的吸引力和品牌效應,形成三方良性互動的局面。
作者單位:中國銀行安徽分行風險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