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個人違規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銀行在這其中究竟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去年下半年以來,一些銀行員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銀行投資產品、非法集資等案件頻頻被曝出,引發公眾注意,也引發了監管層的重視。這其中,銀行責任的認定尤為值得關注。
員工“犯錯”銀行受累?
近日,浦發銀行鄭州分行二十一世紀支行前副行長馬益江及其伙同房地產商人魯泊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在鄭州市金水區法院開庭。案件主角馬益江涉嫌在任支行副行長期間,伙同他人非法吸存累計總額達到63.95億元。馬益江將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放高利貸,后因資金鏈斷裂,累計未得到償還的存款余額超過10億元。
對于此案,浦發銀行日前發表聲明稱:在獲知馬益江涉案信息后,浦發銀行第一時間就其涉及業務進行了全面內部排查,未發現銀行資金卷入其中。浦發銀行同時強調,將繼續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并將以此為戒,持續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管理。
事實上,去年以來,因銀行員工違規甚至涉嫌犯罪而把銀行推向風口浪尖的事件并不少見。這其中,有上述浦發銀行前員工非法吸存事件,也有銀行員工借理財之名私賣外部產品造成儲戶損失的事件。
法律層面是否擔責 關鍵在于“關系認定”
銀行員工私人的行為涉及犯罪或是違規,銀行在其中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就法律層面的責任,《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專門采訪了業內律師。一位業內律師表示,銀行是否構成直接責任,在法律上關鍵在于該違法的員工與銀行之間是否構成了表見代理的關系。表見代理是一個法律上的術語,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就銀行的案件若通俗點說,該銀行員工違規犯罪雖然是個人行為,但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的行為能夠讓儲戶或是投資者相信他就是代表銀行的,那么個人行為就構成了表見代理,銀行就該承擔直接責任。這些充分的證據,可能是銀行員工在與儲戶、投資者簽署的文件上用了銀行的公章,也可能是銀行員工在銀行的場所、工作的時間內進行的非法吸存或是私售產品的行為。”上述律師表示。
對此,律師李巖峰對記者說,具體案例需要具體分析,但無論如何,銀行的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犯罪行為,銀行在管理上是有過錯的。他也指出,在理財產品案件方面,由于理財市場近幾年才迅速興起,很多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且不嚴密,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監管層揮重拳
早在2012年5月份,據媒體報道,銀監會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其中包括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等。
日前召開的銀監會2013年度工作會議也特別強調,要重點防范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等外部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滲透。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員工參與民間融資,禁止銀行客戶轉借貸款資金。
而為了強調自律,中國銀行業協會日前也正式對外發布《關于加強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自律工作的十條約定》,提出“要建立理財產品銷售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并加強理財產品銷售人員持續的專業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提升銷售人員的合規意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