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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相加,五年期躉繳的實際代理費用為代理保費的2.75%。
但是通常情況下,在這部分被據實列支的“大賬”費用之外,保險公司要想推動業務發展,還必須在私底下向銀行網點、柜面人員等終端環節支付更多費用,包括旅游、獎勵等在內的業務推動費,被業內統稱為“小賬”。
實際運行下來,保險公司最不堪其擾的其實是這部分潛伏在水下的“小賬”,使得保險公司實際支付的代理費用遠遠超出公約規定的2.75%,甚至超過4%。前述業務經理向記者透露。
而呂德志也向記者表示,該產品的定價費率限定在5%以內,而房租水電、人員工資等所有的經營成本都要計算在內,因此,公司經過測算后發現,3.5%的手續費已經逼近公司的盈收平衡點,或者說“僅能維持”。
自律公約難奏效
2008年12月31日,在湖北保險行業協會的牽頭下,湖北省內的十五家壽險、健康險保險分公司,亦包括合資保險公司,共同簽訂了《湖北自律公約》的補充約定(以下簡稱《補充約定》)。
根據《補充約定》,新舊公約的最大出入在于,為防止商業賄賂,《補充約定》決定取消原《湖北自律公約》中關于向銀行郵政代理機構支付代理手續費后另外承擔培訓費的內容。
《補充約定》稱,“保險公司除了支付銀行郵政大賬手續費之外,不得再承擔和變相承擔業務推動獎勵、銷售激勵、培訓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而《補充約定》也在原來手續費的比例上做了相應的上調。如提出“普通型及兩全分紅型躉交產品保險期限為5年及5年以下,代理手續費比例不得超過3.5%;期限為6-10年的,手續費不得超過4%;11年及以上產品,手續費不得超過4.5%”。
而原來的公約中,上述三個手續費比例依次為不得高于2.5%、2.5%-3%和不得高于3.5%。
兩全型壽險期交產品在整個繳費期間內的代理手續費合計不得超過單期保費的11%(原為10%),其中首年手續費不得超過單期保費的8.8%(原為8%)。
此外,萬能型、投連型產品的代理手續費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5%和2.2%;一年期意外險及健康險的代理手續費比例不得超過10%。與過去相比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但是,《補充約定》并沒有得到銀行方面的普遍認可。
根據湖北保險行業協會的統計,截至2008年10月,郵政、建行、農行、工行、中行湖北地方機構代理保險保費收入分別增加至33.7億元、近30億元、27億元、25.5億元和2.8億元。以與湖北國壽合作為例,2007年湖北建行代理其保費僅有9000余萬元,而2008年則以11億元居前,增長十余倍。
呂德志告訴記者,受益于代理保費規模增長,銀行中介業務收入隨之攀升。因此,不少銀行都表示過希望2009年的手續費收入能夠翻番。
實現手續費翻番的計劃,不但需要大幅提高代理保險的規模,還要相應提高手續費比例。4%的手續費加上0.5%的培訓費,正是銀行方面為了提高中介業務收入開出的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