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8088萬到-9446萬,薛女士虧損額達到了1.75億港幣。
什么是Accumulator?
Accumulator 的全稱是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即“KODA”),實際上是一個期權結構產品。發行商鎖定股價的上、下限,在一個時期內(通常為一年)以低于現時股價的水平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當股價升過現價3%至5%時,合約自行終止,但保證投資者至少一個月的積累股份。但當股價跌破行使價時,投資者必須雙倍吸納股份。由于此類產品風險極大,在香港市場上又有I kill you later之稱。
外資銀行涉嫌非法展業?
“金融業務都是嚴格的持牌經營,只要在內地沒有業務牌照而在內地銷售金融產品,應當就屬于違規的。”同一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力表示。
事實上,2006年頒布實施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要給予處罰。
李力認為,境外銀行派業務人員到內地來向中國內地公民銷售金融產品,并且合同簽訂地是內地,而訂立合同的銀行一方落款為“××銀行香港分行”,這一銷售行為顯然沒有得到銀監會的批準。這些要素都構成了“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如果這一行為構成了“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銀監會可以對這些銀行進行處罰。
首先,銀監會要對非法業務活動進行取締,并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銀監會不受理該當事人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32條還規定,外資銀行分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其總行承擔。
2007年,星展銀行已在內地成立了法人子銀行。值得關注的是,星展銀行還利用境內的網絡,要求薛女士補充保證金。
今年2月份薛女士在星展銀行香港的保證金不足時,星展銀行曾要求薛女士在內地的星展銀行存入人民幣作為抵押。
薛女士希望在內地對有關銀行進行訴訟,但他們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在與銀行簽訂合同時,銀行都在合同條款中規定,一旦發生糾紛要到香港法院解決。李力表示,根據內地《合同法》的精神,只要簽訂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則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