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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十大不合理 就在你我身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1:57 新聞晨報
不合理1 房貸計息逢“大月”加一點 侵權案例2003年5月30日,楊小姐與某銀行簽訂了《房屋擔保借款合同》,借款55.7萬元,期限20年,月利率4.2‰,采用等額本金方式還款。但楊小姐發現,每逢“大月”即31天,銀行利息按月利率4.34‰算。如此一來,銀行每年至少多算5天利息,20年將多收5000多元。 律師點評:銀行“大月”多收1天利息,違反了雙方約定,屬于擅自違約行為。此舉也涉嫌不當得利,更是對貸款顧客財產權的侵犯。 不合理2 收取ATM機跨行查詢費 侵權案例2005年6月,持卡在某銀行ATM機上操作的鄧先生發現余額減少,又至另一銀行的ATM機查詢,發現銀行卡余額繼續減少。通過對賬單,才獲悉被扣除了跨行查詢費共計1.5元。實際是,銀行從6月1日起對跨行查詢實施收費,每次0.3元。 律師點評:在《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被列為“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首位的就是“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銀行間在跨行收費上相互串通,形成價格同盟,操縱價格,侵犯了銀行卡用戶的財產權益。 根據《價格法》第十八條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屬于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范圍。因此,銀行無權擅自制訂并收取跨行查詢費。 不合理3 機器“無能”卻不承擔責任 侵權案例去年3月,張先生通過銀行購買基金時,因名字中有一個冷僻字,基金公司第二天通知銀行,購買者名字和身份證對不起來,無法購買,但銀行并沒有就此通知儲戶。不久,基金上漲。張先生認為,銀行當時出具了購買成功記錄,事后卻不及時通知無法購買,而銀行代理基金買賣是收費的,既然收費就要承擔責任。 律師點評:如果因設備落后給儲戶造成損失,銀行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儲戶有權索賠。銀行一方面賺錢得利,一方面又把風險推卸給儲戶,來保證自己“無風險得利”,這對儲戶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不合理4 網絡銀行風險全由儲戶擔 侵權案例網絡銀行開張后,儲戶王小姐存進600元錢,但因病毒造成記錄全部消失。王小姐找銀行索要,卻被告知,銀行不為此承擔任何責任。王小姐說,辦理網絡存款時,銀行沒有告知可能會因病毒造成儲戶損失,所以銀行要對網絡的安全承擔責任。 律師點評:銀行首先侵犯了儲戶的知情權。銀行有義務告知儲戶網上銀行的各種風險。銀行有比儲戶強大得多的網絡技術,且網絡都是銀行設計,就要承擔保護網絡安全和儲戶資金安全的責任,銀行沒有做到,理應賠償。 不合理5 刷卡發生爭執先扣儲戶資金 侵權案例牛小姐從國外乘飛機回國,在飛機上購買免稅商品時,以為第一次刷信用卡失敗,又刷了第二次。事后,銀行表示知道多扣了,但必須等他們和化妝品公司開戶商交涉完,才能把多扣的款還給牛小姐。 律師點評:銀行具有能了解所有信息和控制儲戶資金的能力,而儲戶除了儲存和提取外,幾乎沒有任何能力。像類似爭執,首先應維護儲戶的利益,應在核查情況下,再扣款,不能先行扣款,查清后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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