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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我國有能力對外資法人銀行實施有效充分監管(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0:40 金時網·金融時報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這么說,我國對外資銀行開放的路徑大致為:先開放外匯業務,后開放人民幣業務;先開放對外資企業、外國人的服務,再逐步擴展至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個人;鼓勵外國銀行設立分行。那么,我國鼓勵外資銀行設立分行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胡婕:迄今,我國實施的是分行導向政策,鼓勵外國銀行以分行形式進入中國。現有法人銀行大多是在20世紀80年代批準設立的,自1997年以后,我國沒有再批準新設外資法人銀行。截至2006年6月底,21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了183家外國銀行分行(下設支行52家),14家外資法人機構(下設支行和附屬機構17家)。外國銀行分行及其下設支行占營業性機構的88%。

  實施鼓勵分行政策的背景是:

  其一,外國銀行分行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其母行支持,鼓勵分行政策有利于分行和母行之間資金調配和融通。

  其二,從風險考慮,外資銀行分行業務以對三資企業的外匯業務為主,資金來源主要是母行的聯行資金,業務呈貸差狀態,而且母行都出具了最終償付的承諾。一旦出現流動性風險,母行需要承擔完全的責任。

  其三,外國銀行以分行形式開展業務,母國監管當局需要承擔主要監管責任,有利于減輕東道國的監管壓力。

  主持人:外國銀行分行的國家風險、來自母行的風險傳導要大于法人銀行。法人銀行由于是當地注冊銀行,監管當局可以直接采取監管措施,對其進行風險隔離,最大限度保護本國存款人利益。這是否是銀監會要求想對中國居民個人開展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必須轉為在華注冊的法人銀行的原因?

  胡婕:隨著外資銀行在我國的機構和業務不斷發展,特別是2006年底我國將對外資銀行開放本幣

零售業務,如果繼續維持鼓勵分行政策,就會產生矛盾,這些矛盾主要表現為:

  一是外資銀行機構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能力不匹配。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行的外國銀行而言,無論是從銀行本身的管理組織架構、自身管理能力,還是從合并監管的要求來說矛盾已顯現。

  二是按照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外國銀行分行將不參加我國的存款保險體系。而一些國家的存款保險機制有規定,本國存款人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海外分行存款人。目前,一些外資銀行業務發展已經呈存差狀態。在此情況下,一旦發生流動性或支付風險,最終償付責任沒有解決。

  從各國的監管實踐看,外資銀行開展本幣存款業務通常都要納入本國的存款保險體系,實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直接監管。美國1991年頒布《外資銀行加強法》的背景就是針對國際商業銀行(BCCI)破產的教訓,防止此類跨國銀行破產對本國銀行體系的沖擊。

  從監管責任看,東道國對外資法人銀行的監管責任高于外國銀行分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允許外國銀行設立法人銀行,東道國的監管風險將提高。我國自1992年就已經建立外資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銀監會成立以來,對外資銀行監管法律框架更趨完善。今年,外資銀行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再次升級。

  可以說,我國已經具備了對法人銀行實施有效監管和充分監管的條件和手段。因此,可考慮借鑒國際慣例,允許外國銀行根據自身市場定位,自行選擇設立法人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此外,我們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國民待遇原則體現在對法人銀行的準入和監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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